控江路事件
控江路事件,是1979年9月9日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的一起惡性刑事案件,此次案件是中國大陸死刑覆核權下放的導火索和1983年嚴打的誘因之一[1]。
控江路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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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楊浦區 |
座標 | 31°16′37.2″N 121°30′51″E / 31.277000°N 121.51417°E |
日期 | 1979年9月9日 15時至23時(UTC+8) |
目標 | 襲擊目標 |
類型 | 搶劫、打砸、性侵犯 |
死亡 | 0 |
受傷 | 不明 |
事件過程
控江路事件發生在上海市楊浦區控江路和江浦路交匯處以及控江路橋等地,改革開放後,這裡逐漸成為了上海繁華的商業聚集區。1979年9月9日15時許,上海市崇明縣躍進農場青工徐永康在控江路和江浦路交匯處十字路口,因搶奪農民出售的螃蟹而發生爭執。正在附近執勤的交通民警將徐帶至崗亭進行問詢,由於徐拒不認錯,民警就扇了徐的耳光,引起了圍觀人員聚集和騷動。雖然後來民警對自己的不當行為做了道歉,但是部分圍觀人員依舊不依不饒,並採取過激行為,搶奪民警的警帽和領章,對民警進行人身攻擊和侮辱,現場逐漸失去控制。[1][2]
16時許,楊浦交通隊接報增援,出動20名幹警前往控江路事發現場維持秩序,並向圍觀人群進行政策宣講並試圖勸離,但是並未奏效。圍觀人員進而對維持治安交通的幹警分割圍攻,拳打腳踢,當場有3名民警被打致傷。在民警遭圍攻毆打的情況下,楊浦交通中隊長為避免擴大衝突,未經請示上級,決定將全部民警撤離現場。之後,由於無人維持秩序,聚集人員越來越多,控江路和江浦路交匯的十字路口聚集了近2000人,秩序更加混亂,事件發展到騷亂的地步。一些不法分子攔阻轎車,將旗杆拉彎,向公共汽車投擲石塊,推翻菜農攤點,還有的人趁機搶奪路人手錶、皮包、皮夾,侮辱婦女。[1][2]
晚上20時許,上海化工輕工公司團委副書記吳某騎自行車行至控江路橋上時,一伙人包圍上來,將她連人帶車推倒在地,拉到路邊,搶去手錶和皮夾,撕掉襯衫、胸罩、褲子,肆意摧殘,吳的乳房、小腹、外陰部等多處被抓傷,受到嚴重摧殘蹂躪,後經聯防隊員與群眾營救,吳某才被救出,送往醫院治療。20時30分左右,楊浦公安分局先後調集80餘名治安聯防人員和30名交通幹警到現場維持秩序,接著上海市公安局又調遣200名消防民警趕赴現場,勸導圍觀群眾疏散,當場抓獲搶奪財物、侮辱婦女的犯罪嫌疑人8人。此次騷亂共發生8個小時,直至午夜時才結束。[1][2][3]
審判
1979年12月26日,楊浦區人民法院召開宣判大會,分別判處嚴重摧殘婦女和打砸搶的流氓犯袁錢龍、龍燕銘、徐偉民、趙鶴林等5人有期徒刑[2]。
影響
1979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獲得通過,並於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當時的《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控江路事件正發生在距「兩法」通過僅有兩個多月時間,而且發生在中國最大城市的鬧市區,驚動了中共中央。1980年2月12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批准「在1980年內,對現行的殺人、強姦、搶劫、放火等犯有嚴重罪行應當判處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核准。」這一決定,成為後來死刑覆核權下放的開端。[1][3]
1980年以後,中國大陸又相繼發生了多起惡性刑事案件。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決定》,正式開始1983年嚴打,這使得部分死刑覆核權被無限期地下放給了省一級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直至2007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