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捲款案

台湾地区发生的经济犯罪事件

彰銀捲款案,為台灣發生於2005年的經濟犯罪事件。

事件

2005年10至12月間,位於臺北縣新店市彰化銀行吉成分行理財專員田國雄,利用職務轉移盜領客戶資金新台幣6千多萬元。

三十六歲的田國雄,在該分行內主持針對富裕階層客戶的財富管理業務,利用替熟悉客戶保管印鑑的機會,以客戶名義在吉成分行另外開一戶頭。且利用內部關係與銀行內控失查漏洞取得主管的帳號、密碼,等於同時手握客戶端、業務端、主管端三方授信憑證於一人之手,遂開始設計五鬼搬運的詐欺案。他先利用客戶印鑑盜賣客戶原帳戶裡投資的共同基金,所得錢款匯到他幫客戶開立的假帳戶,再逐日一點一點轉出到自己開在其他銀行的五個帳戶中。長達兩個月的作案期間,客戶原有新台幣9000多萬元淨值最後只剩新台幣500萬元,其中新台幣2500萬元為他不顧行情與合約贖回盜賣基金的市場損失,個人實得利益則為新台幣6000多萬元。[1]

2005年12月21日,田國雄捲款潛逃出境,從此音訊全無;彰銀此時才發覺有異,主動報案,展開調查。

其實,彰銀總行信託部還要檢討,當初急就章,急著把交易系統【中菲AS400】權限下放分行。只透過2小時的講習,就讓行員把3組系統密碼,帶回分行端直接上陣。根本沒有透過再測試,建立完好的防火牆之前,急於業務的無縫接軌。同時,也沒有恪守【前台後台分治的內控】原則。

官方態度

2006年2月金管會調查後作出結論,彰銀內控疏失重大,且當初金融界因應高資產客戶需求,財富管理成為各銀行重點業務的潮流行成後,金管會就於2005年初完成《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與《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等法規,已經三令五申要求各銀行必須成立專屬部門加強內控機制、由專人來服務高資產客戶;但是彰銀依然輕忽高資產業務的潛藏弊端,疏忽職守。

另外此案疑點尚有:依現行規定,必須客戶本人親自持雙證件才能開戶,為何田國雄只有客戶印鑑與資料就可以替客戶另外開假帳戶?可見彰銀除財富管理業務弊端甚多外,一般銀行業務也有內控瑕疵。

2006年2月9日,彰銀遭金管會依中華民國《銀行法》第129條核處罰鍰上限新台幣一千萬元與命令解除田國雄職務,彰銀吉成分行也遭停止賣基金、連動債等金錢信託業務。金管會發言人林忠正說明核處新台幣一千萬元罰鍰的原因:「這個弊端屬於重大舞弊案,希望藉此讓各銀行業引以為鑑。」[2][3]

後續

2008年3月,田國雄妻子以丈夫犯重罪潛逃長期不履行同居義務,且本身在事發後遭到社會與親友歧視精神遭受莫大痛苦,向法院訴請離婚並獲准;至於田國雄至今仍未落網。[4]

參考文獻

  1. ^ 2006.02.04中國時報 彰銀爆發巨額內盜案
  2. ^ 2006.02.06中國時報 彰銀巨騙案遭裁罰
  3. ^ 2006.02.09蘋果日報 行員盜領 彰銀遭重罰千萬元
  4. ^ 2008.03.15蘋果日報 彰銀騙案主謀妻子離婚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