庶出子女

庶出子女在狹義上指一夫一妻多妾制家庭中,妾室所生的子女,即妾生子[1]:30妾子[2]:104。廣義上,還包括沒有妾室地位的婢妾所生的婢生子情婦所生的奸生子[1]:30外室所生的外宅子等孽子。兩者合稱庶孽[3]:131

古代中國

中國封建社會通常將同父不同母的子女,依據其生母身份分為四類:嫡(妻)生子女、妾生子女、婢生子女奸生子女私生子女)。此外,還有外室所生之子。在廣義上,非嫡妻所生子女都可以歸為庶出子女[1]:30。除正式妾室所生的妾生子外,其餘子女或稱為孽出[2]:104。兩者合稱為庶孽[3]:131

在古代中國,宗祧、官爵、財產上庶出子女有部分繼承權,但低於嫡出子女。對於宗祧和官爵,「宗」為近祖之廟,「祧」為遠祖之廟。一家之中,每一世系只能有一位男性嫡子或其後代享有宗祧繼承權。宗祧承繼即是對祖先血統的正常繼承,同時也決定著財產繼承的份額。宗祧和官爵的承繼以嫡長子為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無嫡長子者立嫡長孫或其後代,若嫡長子無後,以長幼依次按其他嫡子與其後代宗祧庶長子及其後代、其他庶子與其後代的順序繼承。[4][5]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提倡孝道;瞻養父母之首選為嫡長子,因此分家時嫡長子可較其餘子女多分家產,多分的財產稱為「長支財」。嫡長子分完長支財後,所余家產再由包括嫡長子在內的諸子均分,且並不分嫡庶。這種繼承制為歷代法律所規定,並成為中國傳統民俗之一部分。[5][6]

在女性沒有繼承權的背景下,古代中國各漢族王朝執行周禮所規定的嫡長子繼承制下,即嫡長子擁有政治繼承權。嫡次子和庶子按照身份等級不同,獲得與其身分相對應等級的政治地位。例如周王嫡長子,為周王;嫡次子為諸侯,庶子或為諸侯或為公卿大夫嫡長子具有優先政治繼承權,因此選擇政治繼承人的行為又被稱作立嫡,庶長子次之。唐朝時立嫡的順序[7]是:嫡長子最先,嫡長孫次之,嫡長子同母之次弟,嫡長子不同母之嫡弟(其父續弦之嫡母),然後按庶子,嫡長孫同母弟,庶孫的順序往下排。中國女子在古代雖不能直接於分家時分得財產,但卻可以嫁妝形式間接分得部分家產。自南宋以降的歷代法律中,女兒可分得相當於兒子分得的財產的二分之一。[8]因此,古時女兒出嫁時,嫁妝的上限須按當時的家產以假設分家來計算:嫡長子分完長支財後,余財由所有子女再分,諸女均分所得是諸子均分所得之一半。[9]嫁妝不能超過此一上限。[9]例如一戶有三子三女,均未成婚,但長女即將出嫁。如此時分家,長子先分完占當時家產一半的長支財,剩下的另一半三子各得九分之二,三女各得九分之一,也即三女各得全部家產的十八分之一,長子分得全部家產的十八分之十一,長子以外的諸子各得全部家產的九分之一。中國古代漢族王朝統治期間的女子除在家族無男系成員情況下,不論嫡出庶出,通常不具備政治上的繼承權(例外情況是獨生女招夫入贅),按漢族慣例,該份嫁妝僅為該女子獨占,並不歸於夫家所有,可傳於自己所生的子女,若該女嫁後無出,理論上嫁妝會被娘家收回。中國歷史上並有多次女子與兄弟共同繼承父母遺產的事例。

古代朝鮮

在嚴格區分嫡庶朝鮮王朝士大夫兩班貴族與良妾(良民出身的妾侍)所生的庶子女稱為「庶子」、「庶女」,與賤妾(賤民出身的妾侍)庶出的子女為「孽子」、「孽女」。

相關條目

注釋

  1. ^ 1.0 1.1 1.2 邢鐵. 《我国古代庶生子的继产权》. 文史知識 (北京市: 中華書局有限公司). 1995, (1995年第2期): 30–33. ISSN 1002-986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12) (簡體中文). 我國古時候有妻妾之分,同父不同母的兒子也由此分成了四類:嫡生子、妾生子、婢生子以及私(奸)生子,後三者又通稱為庶生子。嫡庶之間的等級差別很大…… 
  2. ^ 2.0 2.1 李功國、韓雪梅. 《敦煌法律文献略论》. 法學雜誌 (北京市: 北京市法學會). 2010, (2010年第5期): 101—105 [2023-05-21]. ISSN 1001-618X.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6-07) (簡體中文). 
  3. ^ 3.0 3.1 陳寶良. 《正侧之别:明代家庭生活伦理中之妻妾关系》. 中國史研究 (北京市: 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 2008, (2008年第3期): 123—144 [2023-05-23]. ISSN 1002-796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6-01) (簡體中文). 
  4. ^ 中国清代的继承制度. [2016年8月1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年11月4日). 
  5. ^ 5.0 5.1 王躍生. 制度与人口:以中国历史和现实为基础的分析. 北京市: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15年9月1日: 753頁 [2015年9月1日]. ISBN 79990081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10月12日) (簡體中文). 
  6. ^ 《大清律例》卷8《戶律戶役·卑幼私擅用財》:「嫡庶子男,除有官蔭襲,先盡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以子數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數量與半分,如別無子,立應繼之人為嗣,與奸生子均分,無應繼之人,方許承繼全分。」
  7. ^ 唐律疏議》:「無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孫;無嫡孫,以次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孫。曾、玄以下准此。 」
  8. ^ 南宋名公書判清明集 ・戶婚門》:「在法,父母雙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
  9. ^ 9.0 9.1 田濤. 被冷落的真实:新山村调查手记. 北京市: 法律出版社. 2005年10月1日: 248頁 [2005年10月1日]. ISBN 7503658924 (簡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