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承認航空器權利公約

國際承認航空器權利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Rights in Aircraft)是1948年通過的交通運輸領域的國際公約。公約於1953年9月17日生效,公約的保存機關是國際民航組織秘書長。[2]

國際承認航空器權利公約
國際承認航空器權利公約
簽署日1948年6月19日
簽署地點瑞士日內瓦
生效日1953年9月17日
締約方91[1]
保存處國際民航組織秘書長
語言英文
法文
西班牙文

背景

1944年11月至12月在芝加哥舉行的國際民用航空會議建議簽訂有關轉移航空器所有權的公約,且各方認為國際承認航空器權利有利於國際民用航空的發展,為此簽署本公約。[3]

內容

公約[3]第一條規定以下權利獲得承認:

  1. 航空器所有權;
  2. 通過購買並占有的行為取得航空器的權利;
  3. 根據租賃(期限不少於6個月)占有航空器的權利;
  4. 航空器抵押權質權以及類似權利;

但權利的設定須符合航空器登記國法律,且航空器已登記。

公約第二條、第三條對航空器的登記做了規定。

公約還對航空器的債權拍賣等做了規定。

參考文獻

  1. ^ List of Parties_Geneva_EN (PDF). [2020-12-04].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07-28).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2-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4). 
  3. ^ 3.0 3.1 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2-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