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倫比亞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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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倫比亞政治是在一個由總統代議民主制共和國的框架內進行的,在這個框架內,哥倫比亞總統既是國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腦,實行多黨制。行政權由政府行使。哥倫比亞政府和國會兩院、參議院和眾議院均享有立法權。司法機構獨立於行政機構和立法機構。經濟學人信息社在2016年將哥倫比亞評為「部分民主」的國家。[1]
行政機構
總統任期四年,自2005年起,可以連任一屆。1991年的憲法重新確立了副總統的地位,副總統與總統在同一張票上當選。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總統辭職、生病或死亡,副總統將繼任。
立法機構
哥倫比亞兩院制國會由108人的參議院和172人的眾議院組成。參議員是根據全國投票選舉產生的,而眾議員是在32個國家部門內的多個成員區共同選舉產生的。該國首都是一個獨立的首都區,並選舉自己的眾議院。議員可以無限期地連任,而且與以前的制度相比,沒有候補國會議員。國會每年舉行兩次會議,總統有權在必要時召集特別會議。
司法機構
民事司法機關是一個獨立的政府機構。哥倫比亞司法的指導方針和一般結構載於1996年3月7日第270號法律。哥倫比亞的法律制度最近開始納入口頭指控制度的某些要素。司法機構的總體結構由四個不同的司法管轄區(普通法、行政法、憲法和特別法)組成。哥倫比亞最高司法機關是最高法院、國務院、憲法法院和高級司法委員會。儘管所有高等法院嚴格說來都監督不同的司法管轄區,但憲法法院擁有更廣泛的司法監督,通常允許其對不同司法管轄區監督的問題作出裁決,甚至直接參與其他高等法院的裁決。[2]
參考資料
- ^ solutions, EIU digital. Democracy Index 2016 - The 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 www.eiu.com. [2017-1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4-23) (英語).
- ^ Botero Marino, Botero Marino; Fernando Jaramillo. El Conflicto de las Cortes Colombianas en Torno a la Tutela Contra Sentencias. (PDF). [2015-10-05].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