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平
抗日戰爭爆發後,周迪平自香港歸來,於1940年2月任汪精衛政權建設總署副署長,不久升任署長。1943年11月,他調任北京棉產改進會理事長。1945年3月,他調任天津特別市市長,任至日本投降。[1]
日本二戰投降後,他被國民政府逮捕。1946年5月10日,周迪平案受到河北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檢察官提起公訴,河北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於1946年8月8日以「特字第一六二號」作出判決稱,「周迪平通謀敵國,圖謀反抗本國,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十年,其所有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周迪平未提出異議,同年9月4日被送監執行。[1]
參考文獻
- ^ 1.0 1.1 1.2 天津通志:審判志,天津:天津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9年,第1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