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主邦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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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主邦聯或同君聯合,又可譯作君合國、身合國、人合國(英語:Personal union),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被國際承認的主權國家,共同擁戴同一位國家元首所組成的特殊國與國關係;共主邦聯由多個獨立國家以某條約為法律依據,同意由一個君主對它們進行統治,從而實現比普通「聯盟」更加緊密的多國集團。在共主邦聯內,國家元首所在的成員國是名義上的宗主國,但宗主國必須給與其它成員國最大程度的尊重,共主邦聯的法律明確規定宗主國不能干涉其他成員國的內政,否則視為非法;而它的其餘成員國在國際地位上也被視作正常的獨立國家,只是成員國的最高元首為外國人,而且本國政府的領袖在出訪共主邦聯之外的國家時也不能享受最高規格的待遇[1]。
概述
共主邦聯屬於「邦聯」而非「聯邦」,它們的不同在於:共主邦聯的成員維持各自的獨立,而且這種關係沒有永久性,僅僅是因為國家元首是同一個人而結合,但仍然有法律效應;邦聯內的國家必須依法獨立或保留,宗主國不能強迫成員國留下、也不能任意開除成員國,而成員國也只能透過民主投票、依法決定自己的獨立與否[2]。
而聯邦制的國家在國際上則被視為一個統一的實體,有一個強大的聯邦政府能竭力防止內部獨立,內部的「成員國、聯邦共和國、聯邦州、自治領、自治區」等只是一般國家換了稱謂的「省、縣、郡」,依據民主程度的高低決定內部成員是否能真正有自治權。聯邦制的代表例如:第一種類型美國,美國的『州』擁有自己的法律,前提是絕不能凌駕於聯邦憲法之上,美國州甚至可以依照民主投票分割自己成為更小的州,只要不違背聯邦憲法其餘皆可自由操作;第二種類型俄羅斯,俄羅斯的全名為「俄羅斯聯邦」,在憲法裡也明確寫著俄羅斯內部有獨立的『自治共和國』,但這只是憲法上的徒有其名,實際上俄羅斯仍然是一個單一制的國家,共和國內沒有獨立的法律、聯邦政府也不下放權力,就算共和國透過民主投票的方式獨立也依然能被中央政府任意作廢、撤銷、或宣布非法[3]。
歷史
由於共和國的元首多由選舉產生,因此共主邦聯多在君主制國家之間產生。在古代歐洲,多數共主邦聯的形成,往往是由於某國君主絕嗣,另一國的君主以他的血緣關係繼承某國的王位。有些君主在聯姻後,嫁娶一國之君,以取得更多領土。在議會制興起後,也有經構成共主邦聯的各國之議會同意,以立法的手段,使構成共主邦聯的諸國合併為一國者。未經法律手段定義的共主邦聯,成員之間保持著很鬆散的關係,甚至還不及一個政府間組織。政治、法律、人民訴求的差異,如繼承律例的不同,往往會導致這種邦聯的解散。
進入20世紀,君主國的數目已大大減少,共主邦聯也越來越少見。現存最大的共主邦聯,是由英國和其它15個大英國協王國組成的;這些國家共同推舉查爾斯三世為國家元首。[4]
共主邦聯依其形式而有不同狀況,有些接近於國際組織(如大英國協王國);但也有結合成為一個國家的情況(如英國、西班牙);也有因歷史上作為從屬國而形成的(如安道爾)。
現存的共主邦聯
主權國家 | 邦聯聯合國家 | 邦聯組織形式 |
---|---|---|
英國 | 大英國協王國,英國君主同時作為15個大英國協王國的國家元首,全都實行君主立憲制 | |
法國 | 安道爾 | 法國總統兼任安道爾大公,法國和安道爾達成共主邦聯 |
英國與諸大英國協王國
鑒於在一戰期間國力衰退,聯合王國在戰後陸續允許一些殖民地自治,並改稱英屬自治領地。1931年12月11日,英國國會通過《1931年西敏法令》(Statute of Westminster 1931),給予各英屬自治領完全自主權,在國際場合是與英國完全平等的主權國家。一些自治領和前英殖民地在二次大戰後批准了《西敏寺法令》,脫離英國統治,獨立成為主權國家。不過,英國君主在名義上依然是這些國家的元首,與英國形成共主邦聯,即大英國協。不過這個共主邦聯中亦有例外:巴布亞紐幾內亞並非從英國獨立,而從澳洲取得獨立。現在尚有14國與英國保持這種關係,並設總督作為英國君主的代理人,代表君主行使職權,包括任命總理等。[5][4][2][6]
邦聯聯合國家 | 邦聯組織形式 |
---|---|
|
大英國協王國 |
安道爾和法國
安道爾位於西班牙和法國之間,因此兩國長期爭奪其主權。1278年,雙方達成協議共享主權。法王亨利四世於1607年宣佈法國國王與加泰隆尼亞的羅馬天主教主教同為安道爾的國家元首。
後來法國推翻君主制,成為共和國。而共和國總統成為安道爾親王之一。法國總統既是法國元首,也是安道爾的國家元首之一,但兩國政府互為獨立,互不干涉。因此安道爾可謂與法國有共主邦聯的關係。惟法國總統和主教皆不處理安道爾日常政務,而是各委任一名代表,再由兩名代表任命獲議會支持的人當首相。
已合併為一國的共主邦聯
- 英格蘭和愛爾蘭於1541年形成共主邦聯,至1603年與蘇格蘭形成共主邦聯,1707年蘇格蘭與英格蘭合併成大不列顛王國,愛爾蘭與大不列顛王國形成共主邦聯。最後在1801年,兩國合併為大不列顛暨愛爾蘭聯合王國,由於1922年愛爾蘭成為自治領,而更名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 構成國
現今的西班牙原本主要由四個王國合併而成,分別是:
首先在1037年,卡斯提亞和萊昂形成共主邦聯。然後在1076年,納瓦拉與亞拉岡形成共主邦聯。接著在1479年天主教雙王的聯姻下,亞拉岡與卡斯提亞在1516年起成為共主邦聯,並實質上達致統一。最後在西班牙於1716年正式統一。
已解散的共主邦聯
北歐各國
- 丹麥和挪威於1319年至1343年形成第一次共主邦聯。
- 丹麥和挪威於1380年至1536年間形成共主聯盟,直至1536年丹麥吞併挪威。(丹麥-挪威)
- 丹麥、挪威、瑞典及三國的屬地奧蘭群島、法羅群島、格陵蘭、芬蘭、昔得蘭等等,在1389年至1521年組成的共主邦聯卡爾馬聯盟,直至1521年,瑞典選出新王,宣佈退出聯盟。
- 1592年至1599年間,瑞典擊敗了波蘭,和波蘭立陶宛聯邦形成了由瑞典主導的共主邦聯。
- 丹麥國王於1460年至1864年間兼任什列斯威公國的公爵。
- 1814年至1905年間,1814年丹麥割讓挪威予瑞典,瑞典和挪威形成由瑞典主導的第二次共主邦聯,即瑞典及挪威聯合王國。
- 丹麥於1918年讓冰島獨立,但要其與丹麥形成共主邦聯,丹麥國王兼任冰島國王。直至1944年,冰島趁丹麥被德國佔領4年後而宣佈獨立。
西歐地區
- 1519年至1556年,神聖羅馬帝國和西班牙形成共主邦聯。
- 1556年至1714年,西班牙和西屬尼德蘭形成共主邦聯。
- 1580年至1640年,西班牙和葡萄牙王國形成共主邦聯(伊比利邦聯)。
- 1689年至1702年,荷蘭共和國和英格蘭王國、蘇格蘭王國、愛爾蘭王國形成共主邦聯。
- 1714年至1837年,漢諾威選侯國、漢諾威王國與大不列顛王國形成共主邦聯。
- 1815年至1890年,荷蘭和盧森堡形成共主邦聯,荷蘭國王兼任盧森堡大公。
- 1876年至1947年,英屬印度,英國君主兼任印度皇帝。
東歐地區
- 1102年到1526年,匈牙利和克羅埃西亞形成共主邦聯。
- 1370年到1382年,波蘭王國和匈牙利王國於洛約什一世任內形成共主邦聯。
- 1386年到1569年,波蘭王國和立陶宛大公國形成共主邦聯,1569年成為波蘭立陶宛聯邦。
- 1815年至1831年,俄羅斯沙皇兼任波蘭國王。
- 1939年至1943年,義大利入侵阿爾巴尼亞,義大利國王兼任阿爾巴尼亞國王。
其他
- 1815年至1822年,葡萄牙國王兼任巴西國王。
- 1526年至1918年,奧地利皇帝兼任匈牙利國王。
- 1102年至1918年,匈牙利國王兼任克羅埃西亞國王。
- 1592年至1599年,波蘭國王兼任瑞典國王。
- 1495年、1501年至1504年,法國國王兼任拿坡里國王。
歷史上的共主邦聯列表
邦聯成員 | 共主邦聯 | 洲際地區 |
---|---|---|
丹麥
|
丹麥-挪威 | 北歐 |
丹麥
|
卡爾馬聯盟 | 北歐 |
丹麥
|
丹麥王國 | 北歐 |
神聖羅馬帝國
|
神聖羅馬帝國 | 西歐 |
西班牙
|
西班牙帝國 | 西歐 |
西班牙帝國
|
伊比利邦聯 | 南歐 |
奧蘭治親王國
|
大不列顛王國(1689年-1702年) | 西歐 |
大不列顛王國
|
大不列顛王國 | 西歐 |
荷蘭
|
荷蘭王國 | 西歐 |
英國
|
大英帝國 | 亞歐大陸 |
匈牙利王國
|
匈牙利-克羅埃西亞邦聯 | 歐洲 |
波蘭王國
|
波蘭立陶宛聯邦 | 歐洲 |
俄羅斯帝國
|
俄羅斯帝國 | 歐洲 |
奧地利帝國
|
奧匈帝國 | 歐洲 |
葡萄牙王國
|
葡萄牙-巴西-阿爾加維聯合王國 | 南美洲 |
剛果自由邦
|
歐洲、非洲 | |
高麗
|
瀋王 | 亞洲 |
玻利維亞
|
秘魯-玻利維亞邦聯 | 南美洲 |
大哥倫比亞
|
南美洲 | |
川斯瓦共和國
|
非洲 |
未獲廣泛認同的共主邦聯
參考文獻
- ^ Wolfram Siemann 著、楊惠群 譯. 梅特涅.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19年6月: 第135頁. ISBN 978-7-5201-4599-2.
- ^ 2.0 2.1 Scott, F. R. The End of Dominion Status.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44, 38 (1): 34–49 [2019-12-21]. ISSN 0002-9300. doi:10.2307/21925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2).
- ^ Lalor, ed. Various authors. See Contents. Cyclopaedia of Political Science. New York: Maynard, Merrill, and Co., ed. John Joseph Lalor, 1899. [2008-06-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2-06).
- ^ 4.0 4.1 Corbett, P. E. The Status of the British Commonwealth in International Law. The University of Toronto Law Journal. 1940, 3 (2): 348–359 [2019-12-21]. ISSN 0042-0220. doi:10.2307/8243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09).
- ^ Zines, The High Court and the Constitution, 4th ed. (1997) at 314: "The Queen as monarch of the United Kingdom, Canada,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is in a position resembling that of the King of Scotland and of England between 1603 and 1707 when two independent countries had a common sovereig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ngland and Scotland during those years is described as a personal union.
- ^ Sue v Hill (30), 1999-06-23 [2019-12-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