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行為不產生權利
不法行為不產生權利(拉丁語:ex injuria jus non oritur)是國際法的一項原則,認為違反國際法的行為在法理上是無效的,政治勢力不能通過違法手段獲益。這項原則通常在國際關係學中被用來論證違法的暴力革命或武力征服不能建立受國際法承認的新政權。[1]
實際應用
利用這項原則的一個著名例子便是1931年美國關於九一八事變的不承認主義。美國國務卿亨利·劉易斯·史汀生於宣示美國官方立場,稱日本關東軍入侵中國東北地區違反了1922年的《九國公約》和1928年的《非戰公約》,屬於違法行為,因此不承認日本以武力造成的國際領土變更。日本於1932年建立了滿洲國後,美國稱其屬於以武力入侵為基礎建立的傀儡政權,依然堅持「滿洲」屬於中國。[2]
另一個著名例子則是美國於1940年的《威爾斯宣言》譴責蘇聯簽訂《蘇德互不侵犯條約》並入侵波羅的海三國,不承認蘇聯對波羅的海三國占領的合法性。
參考文獻
- ^ Brigitte Stern. Dissolution, continuation, and succession in Eastern Europe.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8. ISBN 978-90-411-1083-1.
- ^ Bin Cheng; Georg (FRW) Schwarzenberger.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as applied by international courts and tribunal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ISBN 0-521-03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