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药家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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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曾于2010年12月3日通过新条目推荐投票,登上维基百科首页的“你知道吗?”栏位。 |
新条目推荐讨论
- 2010年10月20日,发生在西安大学城的哪起交通肇事又杀人案,被网友称为“药刚门”?
- (~)补充新条目。此案件的关注度,不亚于1个多月前的我爸是李刚事件。—Fxqf·留言簿 2010年12月1日 (三) 07:42 (UTC)
- (+)支持—Iflwlou [ M { 2010年12月1日 (三) 16:46 (UTC)
- (+)支持--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12月2日 (四) 14:58 (UTC)
- (+)支持--玖巧仔●□留言 2010年12月2日 (四) 23:49 (UTC)
- (+)支持--祥龙 (留言) 2010年12月3日 (五) 01:49 (UTC)
- (+)支持—Walter Grassroot☸留墨存香 2010年12月3日 (五) 02:13 (UTC)
- (+)支持--Ronochen (留言) 2010年12月3日 (五) 04:08 (UTC)
放照片没必要
放照片除了满足大众八卦与围观的欲望外,对叙述事件本身没有好处。而且有著作权或肖像权问题。--User:Orion-留言 2011年6月8日 (三) 01:56 (UTC)
- (+)支持--ㄙㄝㄪㄣGroup-CJKV★
委班 復活 漢喃 越南 ★ 2011年6月8日 (三) 04:39 (UTC)
- (-)反对--Fxqf·留言簿 2011年6月11日 (六) 10:05 (UTC)
- (-)反对--2sc945 (留言) 2011年6月28日 (二) 05:36 (UTC)
讨论
“ |
昨天录了一期“今日说法”,讨论的话题是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刺死伤者的事件。嘉宾是石述思。录毕,现场沉默了片刻,随即大家开始收稿灭灯,准备清场走 人...石述思一边摘着胸前的麦克风一边感叹:"眼下的新闻事件尽是魔幻现实主义题材,一个比一个猛!难怪哈利波特没人看了..." |
” |
——撒贝宁的搜狐微博[1] |
“ | 一个本应该崇拜缪斯的艺术家却扑向了撒旦的怀抱。 | ” |
——《谁该为药家鑫冷血的狼性负责?》曾颖(作家) |
关于“激情杀人”
本词条原有“激情杀人是中国法律界带给世界的一个新名词”,我将其删去,因看到如下说法:
“ | (前略)……网上几乎一边倒的谴责律师,很多网民认为,“激情杀人”是为被告人开脱罪责的借口,甚至有不少人认为此抗辩是杜撰的名词。
其实,“激情杀人”是刑法理论上激情犯罪的一种。故意杀人根据主观恶性的不同,实践中往往对情节较轻的几类犯罪从轻或减轻量刑,如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基于义愤的杀人、被害人刺激下的激情杀人、受被害人请求的杀人等等。激情杀人,是指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激情杀人也是故意杀人,只是在主观上由于情绪的影响,引起认识的局限和行为的控制力上减弱,对于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必要的考虑而产生突发性犯罪。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不同,行为人没有长时间的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也没有事先选择好的犯罪目的,主观恶性不如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大。 激情杀人必须具备几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二是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三是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激情状态与实行行为之间无间隔的冷静期。 “激情杀人”在国外刑法中有很多的立法例,但在我国刑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那么,“激情杀人”是否存在?答案又是肯定的。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把基于被害人过错而在突发情形下的“大义灭亲”以及被害人主动挑衅、挑拨而造成的情急之下杀人归入“激情杀人”,并按照“情节较轻”而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药家鑫一案是否属于“激情杀人”呢?……(后略) |
” |
——吴丹红,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
引自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3-30/2941394.shtml --林卯 (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06:46 (UTC)
- (+)支持:搜索了一下,看到一下两段文字:
“ | (前略)……对药家鑫的辩护律师所提药家鑫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的辩护理由,经审查认为,激情杀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愤而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本案被害人张妙从被撞倒直至被杀害,没有任何不当言行,被告人药家鑫发生交通事故后杀人灭口,明显不属于激情杀人,故辩护律师的此项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后略) | ”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1]西刑一初字第68号 |
可见,在司法过程中,司法机关对“激情杀人”是有所(非法律法规性的)定义,有所参考的。
“ | (前略)……
二、认定与处理两种特殊情况的故意杀人罪 在故意杀人案中,与被害人过错相关的两种情形是激情杀人和义愤杀人。下面就这两种特殊情况的故意杀人做一下分析。 (一)激情杀人。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何为“激情杀人”,但这类杀人却经常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地讲,激情杀人是指行为人因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受到强烈精神刺激,激情之下将被害人杀死。它有下列几个特征: ……(后略) |
” |
——王政,律师,《如何理解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 |
资料显示此论文发表于2007年12月10日,远早于药家鑫案,说明在药家鑫案之前我国法律界已经早司法过程中考虑到“激情杀人这一概念”,并进行过讨论。
综上,不应当认为“激情杀人是中国法律界带给世界的一个新名词”公正客观的说法。
英文版
建议将该案也翻译成英文版。—Fxqf·留言簿 2011年4月22日 (五) 09:54 (UTC)
废死争议?
“案件影响”部分是否应当加入社会上对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从目前舆论看,这一个案件引发中国社会对废死的关注可能远超之前中国大陆发生所有的案件。--林卯 (留言) 2011年4月26日 (二) 03:23 (UTC)
- 我个人觉得药家鑫虽然可恶,但他毕竟自首了,杀了他以后可能杀人犯就再也不会自首了。个人觉得还是终身监禁比较好。当然,这种人杀了也不可惜,只是觉得一命抵一命这种思维有点落伍了。2sc945 (留言) 2011年6月8日 (三) 17:22 (UTC)
1、“自首”可以作为罪犯用来降低处罚的工具(策略),罪犯会“自首”不代表他有悔过之意。
编一个夸张的例子:有人杀人了,事发给通缉跑不掉了。他自首了,没判死刑或者是死缓。然后申请“保外就医”趁机潜逃,顺利离境从此逍遥法外。“保外就医”潜逃过程中又杀害N人(警方或平民)。
2、“一命抵一命”到底有没有落伍,请和那些被杀的人及其家属讨论。
图片影片
那些外连的影片图片是不是有指引说最好转存维基媒体服务器?--C933103(留言) 2011年7月14日 (四) 18:12 (UTC)
关于“药家鑫死后”
我对药庆卫诉张显的部分做了些修改,“2012年7月31日下午,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案宣判,要求张显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30天时间内在微博上每天不间断对药庆卫发布道歉微博,不得删除,同时删除之前的造谣诽谤的微博,另外张显须向药庆卫支付1块钱的精神赔偿。但张显回应称“我不会道歉的……药家鑫父母因没有教育好自己孩子,残忍地杀害了张妙,应向我方道歉的……药家鑫父母也应该向全国有良知的人道歉的。””这段文字中,关于张显的言论的引用是法院受理后的言论而不是判决后,用在此处有误导的嫌疑,故仅截取了法院对于该案件的判决梗概--Felixdzy(留言) 2012年7月31日 (二) 10:50 (UTC) 然,收到。都怪来源的错,我看了我所引用的新闻后,还以为是张显在判决之后说的呢。——浪子小李(留言) 2012年7月31日 (二) 10:53 (UTC)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药家鑫案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news.ku6.com/c2011/yjx/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10405210404/http://news.ku6.com/c2011/yj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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