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有限公司

Leeyc0在话题“香港”中的最新留言:1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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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香港法律名称和大陆台湾不一样。根据我所阅读的,香港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少数的担保有限公司),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大陆和台湾的有限公司乃是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如此,最好把此页改成消歧义。其他编者看法如何?--Voidvector 2007年11月20日 (二) 01:16 (UTC)回复

香港的有限公司其实也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也是有限的,只是用词不同。看错了,的确不同。你所说的股份不能随意转让的公司,香港则称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因为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公司法不同,导致法律用词也不同(这儿的有限公司便是一个例子),故此我同意按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分拆。(亦即,大陆、香港、台湾的有限公司最好各成条目)--leeyc0找我2007年11月21日 (三) 08:14 (UTC)回复
再看一遍条目,似乎台湾容许股本不分成股份的有限公司成立。如果如此,那香港就没有此类型的有限公司--香港的有限公司一定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另外,大陆的有限公司的含义似乎和香港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类似。--leeyc0找我2007年11月21日 (三) 09:39 (UTC)回复
香港法制应该类似于共和联邦国家。我建立Template:商法时,没有翻译Template:CompaniesLaw里共和联邦国家的公司形式,当时忽视了共和联邦法律与香港的关系。我已经把这些公司形式加入Template:商法。如果把各个区域的每一种公司形式都编成条目,恐怕他们都会是小作品。(无论如何,如果你没有中国和台湾的法律原文,这是我所标签的两个连接台湾 98条开始 大陆 2章和3章。)
如果不是有显著不同可考虑合并。但不同法律体系的公司类型应该分开。(参看英文维基,几乎都为每个大陆法的国家的公司类型成立条目了……什么 S.A.、GmbH、株式会社……)--leeyc0找我2007年11月23日 (五) 03:35 (UTC)回复
这也是,比较明确。我觉得对于通用的形式最好还是保留一条统一的条目简单的介绍一下特征,这样容易读者理解和比较。--Voidvector (留言) 2007年11月24日 (六) 04:14 (UTC)回复
当然,总会有一部分特征是世界通用的。这部分可以建立一个类似索引的简介页。--leeyc0找我2007年11月24日 (六) 04:2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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