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格格

蒙古格格,或称储秀宫格格,姓扎鲁特博尔济吉特氏,四等台吉多尔济之侄女,清朝康熙帝的嫔御(福晋级格格[1]:254)。

生平

康熙八年(1669年),科尔沁博尔济吉特氏 (即日后的慧妃)与扎鲁特博尔济吉特氏同时被娶入宫中。九月,宫中根据康熙帝祖母太皇太后布木布泰的旨意,将暂无所属的内管领“分派与由蒙古娶来之二格格”[2],可见她们的位分等级属福晋级,因为按照顺治朝及康熙朝初期的惯例,福晋级庶妃领有一个或两个内管领,而小福晋级及以下级别的庶妃则不领有内管领[1]:254。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内务府奏报为“本日入宫之二格格”增加口分[3],可知两位格格于此日入宫。翌日,康熙帝便由清宁宫(即保和殿)移居至刚修理完成的乾清宫[4]

康熙九年,慧妃逝世后,扎鲁特博尔济吉特氏被单独称为蒙古格格,亦作储秀宫格格,可知她居住在西六宫之储秀宫。同年十二月,储秀宫格格因出疹子(满文档案中写作“eršehe”,并不专指天花)而出宫养病,直至康熙十年正月十二日,才返回宫中居住[5]

康熙十年(1671年)八月,蒙古各部向本部出身的后宫主位进献礼物,储秀宫格格的伯父“扎鲁特扎木贝勒(旗)之四等台吉多尔济”送给她貂皮十张[6]

康熙十六年(1677年)五月二十四日,康熙帝决定对其后宫主位进行第一批的正式册封[7]。翌日,即五月二十五日,康熙帝命令理藩院把格格的亲族带来,将格格交予他们送还本家,并且表示她回娘家前的口分等物仍然可以按照原先之例配给[8]。六月初,后宫中除皇后钮祜禄氏贵妃佟氏、李氏等七位嫔之外,还有四位贵格格(贵人),其中一位贵格格享嫔级待遇[9],而此嫔级贵格格即为日后的宣妃博尔济吉特氏,如扎鲁特博尔济吉特氏仍在这份后宫名单当中,其位份等级及所享待遇必定低于福晋级(妃级),最高仅为贵格格级。同年七月初七日,内务府档案记载道:“由理藩院来告:现在兆祥所之出宫格格,其娘家众人本日到达。可否将格格送至客人下榻之所后,交予其娘家”。总管内务府大臣噶鲁将此事上奏后,得旨:“依议”[10]。由此可知,格格在康熙十六年七月出宫之后,被娘家众人带回蒙古[1]:255

出身

目前仅知储秀宫格格的伯父为“扎鲁特扎木贝勒(旗)之四等台吉多尔济”。当代研究者王冕森查阅已知的谱牒后,推测这位多尔济可能是扎鲁特部始祖伟征诺颜乌巴什曾孙,有兄弟三人(满珠习礼、朝察、多达哈)。如果此推测正确的话,储秀宫格格即是乌巴什的玄孙女,巴颜达尔伊勒登之曾孙女,果弼尔图之孙女,同时亦是清太宗皇太极东宫福晋扎鲁特博尔济吉特氏的从堂侄女[1]:254—255

当代研究者认为皇太极希望以扎鲁特部为首的内喀尔喀可以援助后金征讨察哈尔部,于是迎娶戴青贝勒之女扎鲁特博尔济吉特氏为东宫福晋。当漠南蒙古统一之后,内喀尔喀五部已分裂,先后降服后金,如扎鲁特部就成为理藩院辖属的扎萨克。然而,皇太极需要获得强而有力的蒙古军事力量,以进攻中原和远征朝鲜,便安排出身扎鲁特部的东宫福晋改嫁他人[11]。康熙年间储秀宫格格入宫时,其家族实际的政治地位可见一斑。

参考资料

  1. ^ 1.0 1.1 1.2 1.3 王冕森. 第二节 清圣祖康熙帝后宫中三位蒙古出身的主位. 《清代后妃杂识》. 中国·上海市: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22. ISBN 9787552038200 (简体中文). 
  2. ^ 《口奏绿头牌白本档案》,康熙八年九月初十日条,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内务府奏销档(缩微胶卷)》。
  3. ^ 《口奏绿头牌白本档案》,康熙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条,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内务府奏销档(缩微胶卷)》。
  4. ^ 《清圣祖实录》卷之 31,康熙八年十一月甲寅条。
  5. ^ 《奏销绿头牌白本档案》,康熙十年正月十二日条,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内务府奏销档(缩微胶卷)》。
  6. ^ 《奏销绿头牌白本档案》,康熙十年八月初三日条,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内务府奏销档(缩微胶卷)》。
  7. ^ 钦定四库全书《圣祖仁皇帝御制文集》卷六,康熙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条:谕礼部:“朕恭奉圣祖母太皇太后慈谕,稽古帝王宫闱之制,必备妃嫔,以襄内政。今册封佟氏为贵妃,李氏为安嫔,王佳氏为敬嫔,董氏为端嫔,马佳氏为荣嫔,纳喇氏为惠嫔,郭罗洛氏为宜嫔,黑舍里氏为僖嫔。尔部即选择吉期,开列仪注具奏”。特谕。康熙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8. ^ 《口奏绿头牌白本档案》,康熙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条,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内务府奏销档(缩微胶卷)》。
  9. ^ 《口奏绿头牌白本档案》,康熙十六年六月初四日条,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内务府奏销档(缩微胶卷)》。
  10. ^ 《口奏绿头牌白本档案》,康熙十六年七月初七日条,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内务府奏销档(缩微胶卷)》。
  11. ^ 李兴华. 皇太極“東宮妃”扎魯特氏改嫁探析. 沈阳故宫博物院院刊. 2019, (1): 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