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彦昇
生平
雍正四年(1726年)丙午科浙江乡试第一名举人(解元),雍正八年(1730年)中式庚戌科二甲第九十三名进士。授刑部额外主事上行走。
雍正十二年(1734年)改任山东定陶县知县,乾隆元年(1736年)以开释冤狱被弹劾,山东按察使黄叔琳劝胡彦昇检举,胡彦昇回答:“官不足惜,狱实冤,愿终雪之。”黄叔琳暗察密访,发现确实如胡彦昇所言。胡彦昇说:“狱已雪,又何求?”不等到开复就弃官归乡,杜门写作。
对音乐音律特别有心得,主张“琴律与笛律不殊,琴有缓急,不如笛便。马融以京房所加孔为商声,荀勗以第一孔为黄钟,宫后出孔为太簇商。盖自汉至晋,旧法如此。宋人以体中翕声为黄钟,是以姑洗为黄钟也,以俗乐之合字属黄钟,是以下征为正宫也”。
著作
- 《乐律表微》八卷
- 《凡度律》二卷
- 《审音》二卷
- 《制调》二卷
- 《考器》二卷
- 《春秋说》
- 《四书近是》
- 《丛书录要》
- 纂修《东平州志》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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