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
道路交通公约,也被称为“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 是一条由多国所签署,冀望以制定一些在缔约成员间的交通规则标准,来提高在国际道路上的交通安全意识。此条约是由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于1968年10月7日至11月8日期间在维也纳举行的,有关于道路交通的会议上通过,并于1977年5月21日正式生效。此条约现时被约70个国家所认可及执行,但部分尚未签署此条约的国家及地区,仍然是“1949年日内瓦道路交通会议”的缔约成员。 此会议上亦通过了另一份条约,即关于道路标示及灯号的维也纳会议。
签署日 | 1968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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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地点 | 奥地利维也纳 |
生效日 | 1977年5月21日 |
签署者 | 36 |
缔约方 | 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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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处 | 联合国秘书处 |
跨境车辆
本条约对驾驶者的其中一个最大益处,就是缔约成员国有义务承认由另一缔约成员国的法例所承认的车辆。当缔约成员国的车辆将要跨境进入另一个缔约成员国时,必须先符合以下条件:
- 即使车辆的原登记国没有规定必须于正前方展示车牌号码也好,车辆在跨境到第二国时必须于车辆的正前方及正后方展示车牌号码。摩托车则被容许只须将车牌号码展示于正后方。车牌号码必须以罗马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的组合为主,但亦容许使用其他字母。
- 所有车辆必须于正后方展示其所属国籍代码。代码既可独立展示,亦可包括于车辆本身的车牌之中。但如代码已包括于车牌设计之中,则展示于车辆正前方的车牌也须作同样处理。条约中的附件3对用作独立展示的代码要求作了详细规定,具体来说就是必须使用一个白色楕圆形的标记,代码则以黑色字样表示在内。同时,代码不能作为车牌号码的一部分。然而实际上,有部分国家已经互相同意免除了展示代码的要求。特别在欧盟国家(因欧盟款式车牌早已规定国家代码须标示于左旁的蓝条之上)[2],以及加拿大、美国与墨西哥三国之间(因三国的车牌上多数已经标示了车辆登记的省份、州份或特区的名称)。
缔约成员
维也纳道路交通会议于1968年11月8日正式通过,并于1977年5月21日正式生效。条约中第48章规定,缔约成员国在签署后,随即取代其于1949年日内瓦道路交通会议的地位。
非洲
阿尔及利亚、 贝宁、 博茨瓦纳、 布基纳法索、 中非、 象牙海岸、 刚果共和国、 刚果民主共和国、 加纳、 肯尼亚、 莱索托、 利比亚、 马达加斯加、 马拉维、 马里、 摩洛哥、 纳米比亚、 尼日尔、 尼日利亚、 卢旺达、 塞内加尔、 塞拉利昂、 南非、 多哥、 突尼斯、 乌干达、 津巴布韦
美洲
阿根廷、 巴巴多斯、 巴哈马、 巴西、 加拿大、 智利、 哥斯达黎加、 古巴、 多米尼加、 厄瓜多尔、 危地马拉、 圭亚那、 海地、 牙买加、 墨西哥、 秘鲁、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美国、 乌拉圭、 委内瑞拉
亚洲
亚美尼亚、 阿塞拜疆、 巴林、 文莱、 柬埔寨、 格鲁吉亚、 印度尼西亚、 印度、 伊朗、 以色列、 约旦、 科威特、 吉尔吉斯斯坦、 寮国、 黎巴嫩、 澳门、 马来西亚、 蒙古国、 巴基斯坦、 菲律宾、 卡塔尔、 韩国、 塞舌尔、 新加坡、 斯里兰卡、 孟加拉、 叙利亚、 塔吉克斯坦、 泰国、 土耳其、 土库曼斯坦、 阿联酋、 乌兹别克斯坦、 越南、🇹🇼中华民国
自条约生效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加入该公约。已多次有相关提案提议中国加入该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回复表示“加入《联合国陆路交通国际条约》虽然有利于增进该国国际交流,便利跨境运输和公民往来。但由于该公约规定的驾驶证准驾车型分类、机动车类型、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通行规则、标志标线等与该国现行规定和标准差异较大,如该国加入该公约,需要大幅修订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更换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因此,现阶段仍需进一步研究论证加入该公约的可行性和工作进度。”[5][6]、“公安部正组织开展专题研究,论证我国加入《公约》的可行性和路径对策。”[7][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除经过特别申请或批准外,所有短期逗留的旅客均不准驾驶境外车辆入境。少数获批准的境外登记车辆,均须展示中国车牌号码。在同属中国的香港及澳门两个非内地的特别行政区登记的车辆,因过往历史及不同法规关系在实际上管理仍然视同外国登记车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方可申请驾驶进入中国内地,并须另配一个中国内地车牌。[10]
条约中亦已注明了对车辆机件及车上安全装备的最低要求,并于附件4中规定了车辆必须附有底盘编号、引擎编号及汽车生产商等讯息的识别标记。
欧洲
阿尔巴尼亚、 奥地利、 白俄罗斯、 比利时、 波黑、 保加利亚、 克罗地亚、 捷克、 丹麦、 爱沙尼亚、 芬兰、 法国、 德国、 希腊、 梵蒂冈、 匈牙利、 意大利、 哈萨克斯坦、 拉脱维亚、 立陶宛、 卢森堡、 摩纳哥、 黑山、 荷兰、 挪威、 波兰、 葡萄牙、 摩尔多瓦、 罗马尼亚、 俄罗斯、 圣马力诺、 塞尔维亚、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北马其顿、 乌克兰、 英国
大洋洲
国际运输协定
自维也纳会议关于道路交通生效并执行后,开始促成了其他各类型的国际交通运输的会议或协议的诞生。以下的各项条约均于联合国秘书处保管,旨在提供一个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以及保护环境的国际交通运输。[11]
- 国际易腐食品运输及其所用特别设备协定(易腐食品运输协定ATP)(1970年)
- 国际运输用联营集装箱海关过关公约(1994年)[12]
-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公路货运公约)议定书(1978年)
- 关于便利旅游海关公约(1954年)
- 集装箱关务公约(1956年、1972年)
- 关于商用公路车辆临时进口的海关公约(1956年)
- 关于私用公路车辆临时进口的海关公约(1954年)
- 关于海关处理用于国际运输的货盘的欧洲公约(1957年)及其对第1章及第14章的修改协定(1993年)
- 日内瓦道路交通公约(1949年)
- 欧洲国际公路运输车辆从业人员工作协定(1970年)
- 促进铁路客货运过境的国际公约(1952年)
- 促进铁路货运过境的国际公约(1952年)
- 协调统一货物边境管制国际公约(1982年)
- 关于国际公路货运通行证制度下国际货运海关公约(国际公路货运公约)(1975年)
参考文献
- ^ Status of 19.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United Nations. [2020-05-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5-20).
- ^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2411/98.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1998-11-03 [2013-11-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5-22).
- ^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treaties.un.org. 联合国. [2023-10-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8-14) (英语).
- ^ List of Contracting Parties to the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PDF). 联合国. 2007-02-01 [1968-11-08] [2023-11-01].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3-10-31) (英语).
-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151号建议的答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016-03-17 [2023-04-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20).
-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694号(政治法律类377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7-06-20 [2023-04-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21).
- ^ 致公党中央建议我国加入《联合国道路交通公约》. 团结网. 2018-03-15 [2023-04-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16).
- ^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565号(政治法律类010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018-08-17 [2023-04-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16).
-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012号建议的答复. 2018-07-17 [2023-04-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20).
- ^ 首页 > 网上服务 > 办事指南 > 交通管理指南 > 粤港澳直通机动车. 广东省公安厅. 2013-11-03 [2013-11-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2-21).
- ^ 联合国多变条约 (PDF). United Nations. 2018-06-07 [2020-11-11].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4-27).
- ^ 国际运输用联营集装箱海关过关公约 (PDF). United Nations. 1994-01-21 [2020-11-11].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