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也叫拘留所,是为防止重大刑事犯罪被告脱逃、串供等而将其临时羁押的处所,[1]主要收容未定罪的拘禁者,和确定死刑者。而未定罪拘禁者,包含被逮捕等待起诉的人,和被起诉等待法院判决的人。[2]刑事案件被告经检察官合法传唤、拘提到案后,认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事实足认其有湮灭证据、串供、脱逃或预防再犯等可能时,为保全证据、防止被告逃亡,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稳定及刑罚执行,得声请法院下令将被告收押至特定处所,一般情况即看守所。中国史上最早的看守所制度出现在近现代时期,由清朝政府推行晚清司法改革运动时引进。

一些国家地区执行死刑的刑场设在看守所而非监狱,终审定谳的死刑犯会被收容在看守所等待死刑执行。

参见

参考文献

  1. ^ 看守所歷史沿革. [2015-02-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1-01). 
  2. ^ 牢狱研究会. 圖解牢獄.越獄. 枫书坊. 2012/05/28: 48–49. ISBN 9789865973162.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