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木尔巴根
特木尔巴根(蒙古语:ᠲᠡᠮᠦᠷᠪᠠᠭᠠᠨᠠ,西里尔字母:Төмөрбагана[1];1901年—1969年1月30日),又名鲍仁山、札木苏、张成,蒙古族。卓索图盟喀喇沁旗人。中华民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2]
生平
1901年,特木尔巴根生于卓索图盟喀喇沁旗。1918年至1924年,他先后在北京蒙藏学校以及北京大学学习。1925年加入内蒙古人民革命党。1925年初,他到蒙古人民共和国中央党校学习,10月转入苏联莫斯科东方大学国际班。1928年11月加入苏联共产党。[2]
1929年9月,受共产国际和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瞿秋白的派遣,与乌兰夫、佛鼎、朋斯克、德力格尔一同回国,特木尔巴根和朋斯克等三人到内蒙古东部地区开展地下革命工作。
九一八事变后,和朋斯克打入哲里木盟科尔沁左翼中旗王府保安队任参谋,在官兵中秘密宣传抗日救国思想,发展进步力量。1934年离开保安队,任旗王府第四校校长,向学生灌输爱国主义思想。1936年入科尔沁左翼中旗驻通辽办事处。1938年通辽办事处撤销,又入旗公署任教育股长。
1941年6月特木尔巴根被兴安省警备厅逮捕,在多次严刑逼供下,坚贞不屈,保护了组织。
1945年8月,他任内蒙古人民革命党东蒙党部执行委员,同年10月任内蒙古人民革命青年团秘书长。1946年1月,他担任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委员兼经济部长。[2]
1946年4月,他参加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会议,由苏联共产党党员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并担任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常务委员兼青年部长。同年5月,他任兴安省政府主席、中共兴安省工委委员。1947年5月,他被选为内蒙古自治政府委员兼经济部部长。同年7月,他任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委员。[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他历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委员、财政部部长,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副主席,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族委员会委员等职务。[2]文化大革命期间,他受到残酷迫害。
参考文献
司法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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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赵诚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1955年4月 - 1969年1月 |
继任: 李文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