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国警察
概要
过去奉系军阀治理满洲时,虽拥有警察制度,不过因为警察素质低落而饱受恶评。
满洲国建立后于日本的控制下建立新制,于中央设置警务司,负责统括满洲国内全体警察。
并于各省设置警务厅,首都新京特别市为首都警察厅,奉天市、哈尔滨为警察厅,安东市、抚顺市、鞍山市、吉林市、牡丹江市、齐齐哈尔、锦州市、佳木斯市、营口市为警务处,1938年底县警务局改为市、县、旗警务科,县以下在重要城镇设立“警察署”,警察署下设若干派出所。哈尔滨警察厅办公建筑于1948年10月10日被改为“东北烈士纪念馆”正式开馆,1999年1月10日称为黑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哈尔滨市Ⅰ类保护建筑、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 职能警察
- 特务警察
- 外事警察
- 治安警察
- 交通警察
- 刑事警察
- 劳务警察
- 设海上警察队担任海上警察工作。
- 设“森林警察”大队负责讨伐东满、北满的东北抗日联军。
- 设国境警察本队、国境警察队、国境警察骑兵队。1938年国境各县警务科与国境警察合并改称国境警察队。
- 各铁道局警务处下设“铁路警务段”,由段长、副段长主持全段警务;段内设庶务系(主管文秘、人事、财物、教育、总务)、警察系(主管特务、情报、司法、保安)、警备系(主管保卫、训练、装备、讨伐)、爱路系(主管护路、宣传、宣抚、爱路)、外勤监督(主管警乘、直辖:线路巡察、押车、水源地、看守仓库、车站的外勤分派),各系由主任主持;警务段下设若干警务分所。1937年底,伴随“治外法权”废除,1938年1月1日满铁铁道总局警务局正式移交满洲国政府改为“铁道警护总队总监部”驻奉天,总监先后为三浦惠一、烟中金二、藤井贯、濑谷启,内设总务处、警务处(内设特务系)、警察处;原本隶属奉天、锦州、吉林、牡丹江、哈尔滨、齐齐哈尔铁道局的警务人员被整体剥离到满洲国治安部,铁道局警务处改为铁道警护队本部;各铁路警务段改为铁道警护队,下设警护分所。[1]1944年3月军事化改革,警护总队改组为警护军司令部(设在奉天),铁道局警护本队改为铁道警护旅,各铁道警护队改为铁道警护团。各警护分所改为警护分团。
- 设“卫生警察”负责卫生检查、禁烟、妓女管理。
- 设经济保安警察,掌管一切经济统制,如粮食配给,油盐配给、烟、酒、茶配给,棉布配给等,每月一次经济大搜查。
沿革
- 1932年(大同元年)3月 于满洲国民政部设置“警务司”,各省设置警务厅。警务司长为甘粕正彦、尾吉五郎。1932年接收原张学良治下“各市县旗公安局的警察官、公安队和保安队队员而来,约有9万余人”。
- 1932年(大同元年)6月 于新京设置首都警察厅。
- 1934年(康德元年)3月 转行帝制,爱新觉罗溥仪即帝位。
- 1937年(康德4年)7月 原军政部和民政部警务司合并组建治安部。警务司改由满洲国治安部管理。警务司长佐涩古三郎。
- 1937年(康德4年)12月 取消大日本帝国的治外法权。
- 1937年末,警察系统有中国人70256名,日系人有7480名,合计77364名。
- 1937年12月28日在关东军司令部第二课的建议下成立“中央保安局”,职责对内部的各级官员实行内部监听监控,实施内部保卫,避免反日反满势力渗透破坏;对外则是打击地下反满抗日组织和团体,肃清国共两党及苏联等敌对势力。
- 1939年(康德6年)12月 制定《警察纲领》。治安部警察总局局长兼任中央保安局局长;各省警察厅厅长兼任各省保安局局长。在职责权限安排上,警察系统的特务科担任对外防谍事务,而保安局则是在军政内部负责防谍事务(即甄别),另外保安局负责向苏联和外蒙古派遣间谍。1944年,由于国际形势变化,保安局停止向苏联外蒙古派遣间谍。1945年保安局裁撤,其工作由宪兵队接管。
- 1940年为强化国境警察机构,把国境监视队、警务局、警察署合并为国境警察本队。沿边各村屯均有警察小队进驻。
- 1942年通过《治安维持法》,取代了1932年的《暂行惩治盗匪法》
- 1943年(康德10年)4月 废除治安部,改为军事部。从原治安部剥离的警务司改为国务院总务厅直管的警务总局。
组织
警务司的组织
1940年(康德7年)时
- 参事官室
- 警务科
- 总务股、人事股、经理股、企划股
- 警备科
- 警备股、防空股、通信股、铳器股
- 特务科
- 特务股、思想股、检阅股
- 保安科
- 保安股、交通股、经济保安股
- 刑事科
- 刑事股、防犯股
- 教养科
- 教养股、教材股
- 兵事恩赏室
警务总局的组织
1943年(康德10年)时
- 官房
- 参事官室、总务科、经理科、教养科、兵事恩赏室
- 警务处
- 警备科、防空科、通信科、保安科、刑事科、经济保安科
- 特务处
- 特务科、特高科、外事科、
満洲国警察的阶级
警长(含)以上为警官。
满洲国警察 | 日本警察 |
---|---|
警务司长 | 警察厅长官 |
首都警察厅长 | 警视总监 |
警察厅次长 | 警视监 |
警正总长 | 警视长 |
警正 | 警视正 |
警佐 | 警视 |
警尉 | 警部 |
警尉补 | 警部补 |
警长 | 巡查部长 |
警士 | 巡查 |
警察纲领
满洲国警察于1939年12月制定全体警察的行动规范警察纲领。
- 警察官须为王道具现之先驱
- 警察官须为民族协和之中核
- 警察官须崇尚义勇拥护正义
- 警察官须尊重纪律融和团结
- 警察官须恪守诚实完成责任
- 警察官须持身廉洁公平无私
- 警察官须努力修养陶冶人格
制服
警察制服夏装为草黄色,冬装为黑色。戴大盖军帽,后改戴日本式战斗帽(前面齐眉,后面露出后脑勺最突出处)。上衣:冬季黑色,夏季草黄色。式样为立领对襟式,衣前上下各有贴袋两个,单排五粒金色金属扣。警裤:质地同上衣,警长以下配布制裹腿穿皮鞋,警尉补以上配皮制、呢子裹腿或大马靴。警察的帽徽样式为茶褐色桃形,金色高粱围绕着一个黄色盾牌,盾牌上有红蓝白黑四色的四角星,其颜色出自红蓝白黑满地黄国旗。
警衔自下而上为:警士、警长、警尉补、警尉(1937年前称巡官)、警佐、警正。
警察大盖帽的帽墙上的警衔标志:帽带为黑色皮制。冬季黑色,夏季草黄色,中缀警务司帽章。帽墙上按简任、荐任、委任三级各附三条、二条、一条金线。
警察常装袖章:袖线冬季用蓝色,夏季用黑色。按简任、荐任、委任三级各附三条、二条、一条袖线,下附该员阶级所含的梅花徽。
警服肩章为横式,质地为呢料,底板为该季衣色,外缘裹以金丝,按警阶具体分为: 警士:一枚梅花星章 警长:二枚梅花星章 警尉补:肩章中央附金色纵线一条,上缀一枚梅花星章(注:1945年后改为事务警尉) 警尉:肩章中央附金色纵线一条,上缀二枚梅花星章(注:1945年后改为监督警尉) 警佐:肩章中央附金色纵线一条,上缀三枚梅花星章 警正:肩章为满地金,上缀一枚大型梅花星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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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国警察官正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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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国警察官常装
警察教育
- 满洲国中央警察学校:1932年6月,颁布《中央警察学校官制》,1932年12月在新京正式成立中央警察学校,设在长通路陆军监狱(后为长春监狱),还在长通路原沙俄驻长春领事馆设立新京警察官练习所。警务司长兼任兼任校长,第一任校长甘柏正彦。1935年7月开始在新京市南岭小街大同学院东北部修建新校舍,1938年建成后迁入(现为“长春市历史建筑”)。1943年4月在中央警察学校的基础上,成立了高等警察学校。
1932年在奉天、哈尔滨、齐齐哈尔和承德分别设立了警察官练习所。设本科、别科(讲习科)和普通科三科,另外别设研究科。1934年各地的警察官练习所均更名为“地方警察学校”,此后在延吉、佳木斯、黑河、锦州、安东等省会城市均设立了地方警察学校,而在各省又设立基层警察训练所。形成了三级警察教育体制。1943年4月各地方警察学校整合为“第一至第七警察学校”,不在归各省警察厅管辖,均由高等警察学校监管。其中原新京地方警察学校改为满洲国第一警察学校,其余在奉天、哈尔滨、吉林、安东、齐齐哈尔和兴安依次为“第二至第七警察学校”。
- 新京地方警察学校/第一警察学校
- 奉天警察官练习所/奉天省地方警察学校/第二警察学校:地点在沈阳大西门外往南不远的胡同里,原张作霖省政府所在地。
- 吉林警官练习所/吉林省地方警察学校(驻地今吉林市朝鲜族中学)/中央第三警察学校
- 哈尔滨警察官练习所/哈尔滨地方警察学校/第四警察学校
- 安东省地方警察学校/第五警察学校:在元宝山下现丹东市第一医院住院部。
- 齐齐哈尔警察官练习所/齐齐哈尔地方警察学校/第六警察学校
- 兴安警察学校/第七警察学校
- 延吉地方警察学校
- 通化省地方警察学校
- 牡丹江地方警察学校
- 佳木斯地方警察学校
- 黑河省地方警察学校
- 锦州省地方警察学校
- 热河省地方警察学校
参考文献
- ^ 潘启贵:“伪‘满洲国’罪恶统治的一个侧面——记‘七七’事变后铁路警察的扩充及其强化”,发表于:《抗日战争史及史料研究(一)——中国近现代史史料学学会学术会议论文集》,1995年,第249-257页。
- ^ 来源:搜狐网. 伪满警察制度和伪满军队历史. 搜狐网. 2017-12-18 [2018-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6-12) (中文(简体)).
参考资料
- 満州国民政部警务司‘満州国警察概要’(康徳2年10月) アジア历史资料センター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レファレンスコード:A05020355600
- 満州国治安部警务司‘満州国警察概要’(康徳7年11月) アジア历史资料センターレファレンスコード:A0502035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