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金
生平
正德二年(1507年)丁卯科江西乡试第三名举人[1],正德九年(1514年)甲戌科二甲第七十八名进士[2][3],授刑部主事,武宗欲南巡,上疏劝谏不可南幸者九,并劝武宗戒酒[4],五月改任大理寺右寺正[5]。嘉靖时官至提学副使。
参考资料
- ^ 清同治《贵溪县志》误作弘治十七年。据《正德二年丁卯科江西乡试录》改。
-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 《明武宗毅皇帝实录卷之一百七十一》:正德十四年二月,刑部主事汪金以 上将南幸,疏言不可南幸者九、所宜戒者一:其一谓九不可者利害较然, 陛下岂不知之,而有待于臣之强聒耶?但来迩 陛下好恶之际,未免少愆于度,故以不可为可者容亦有之。臣以为非 陛下之本心,或误于酒耳。夫酒之用不可过者,过则乱性,令人善忘,又甚则致病伐生。臣愚以为 陛下所宜戒者,莫先于酒也。乞将臣言少垂睿察。不报。 上嗜饮,常以杯杓自随,左右欲乘其昏醉以市权乱政,又常预备瓶罂,当其既醉而醒也。又每以进或未温亦辄泠饮之,终日酣酗,其颠倒迷乱,实以此,故金所言甚对病云。
- ^ 《明武宗毅皇帝实录卷之一百七十四》:正德十四年五月庚子,改刑部主事江镳、汪金为大理寺左右寺正,大理寺官皆以言事左迁,故改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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