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杖
廷杖,即是在朝廷上以荆条或竹板打人,是对朝中的官吏实行的一种惩罚,东汉、隋朝等都有廷杖的记录,朱国桢认为廷杖最早始于唐代[1],明代以前各代的廷杖只是皇帝偶而动怒,即兴所为,到了明代便逐渐形成制度,成为皇帝常用的惩罚朝臣的手段[2],惟非刑科给事中佥签驾帖,则不得杖耳[3]。笞大头径二分七釐,小头径一分七釐,讯杖大头径四分五釐,小头径三分五釐。以上皆以荆为之,长俱三尺五寸。[4]
历史
明朝前
《太平御览》卷650引《后汉纪》记载,汉明帝时期“政事严峻,九卿皆鞭杖”。《隋书·刑法志》则说,隋文帝“每于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数四”。
明朝
明代的廷杖始于朱元璋,但有纪录者仅茹太素,明代前期建文、永乐、洪熙、宣德皆无廷杖纪录,明英宗廷杖数位卷入明景帝间政治斗争的大臣,尔后宪宗、正德、嘉靖,因大礼议及出巡被阻等君臣争执,曾大规模施行廷杖,天启朝魏忠贤把持朝政,则动用过三次廷杖。 负责行刑的是锦衣卫的校尉,监刑的是司礼监太监。“洪武六年,工部尚书王肃坐法当笞,太祖曰:‘六卿贵重,不宜以细故辱,命以俸赎罪。’后群臣罣误许以俸偿始此。”正德元年(1506年),刘瑾逐刘健、谢迁,激起士人共愤,给事中艾洪、南京给事中戴铣、御史薄彦徽等二十一人,或独自具名,或几人联名,上疏请求保留刘、谢二人。最后皇帝将这二十一人全部逮捕,各廷杖三十。戴铣死于杖下,蒋钦三次被杖,三天后死在狱中。正德十四年(1519年),以谏止南巡,廷杖舒芬、黄巩等百四十六人,死者十一人。[5]天启时,太监王体乾奉赦大审,重笞戚畹李承恩,以悦魏忠贤。于是万燝、吴裕中毙于杖下,台省力争不得。[5]熹宗时魏忠贤掌权,刘业、杨玉珂、工部郎中万燝等七十多人,轮番猛批魏忠贤。其中万燝曰:“忠贤尽窃大权,生杀予夺,在其掌握。致内廷外朝,止知有忠贤,不知有陛下。岂可一日尚留左右。”魏忠贤大怒,廷杖万燝一百,四天后,万燝死去,御史吴裕也被活活打死。天启二年,文震孟上疏指明熹宗是傀儡,魏忠贤见疏大怒,欲杖八十,后以流放了事。
清朝
清朝廷杖较明朝少见,多半以奏疏不当或犯圣违逆者,加以“殊属丧心病狂”、“妄议朝政”之罪以大逆条例论。光绪二十年十月二十八日珍妃遭到了“褫衣廷杖”,在清朝历史上,皇妃遭受廷杖是第一次[6]。
评说
孟森说:“至明之廷杖虽酷,然正人被杖,天下以为至荣,终身倾慕,此犹太祖以来,与臣下争意气不与臣下争是非所养成之美俗。”[7]
黄仁宇评说:“有的人却正好把这危险看成表现自己刚毅正直的大好机会,即使因此而牺牲,也可以博得舍生取义的美名而流芳百世。”
参考文献
- ^ 朱国桢《涌幢小品》:“廷杖始于唐玄宗时……成化以前,凡廷杖者王去衣,用厚绵底衣,重毰迭帊,示辱而已,然犹卧床数月,而后得愈。正德初年,逆瑾(刘瑾)用事,恶廷臣,始去衣,遂有杖死者。”
- ^ 王永宽《中国古代酷刑》,云龙出版社,第188-199页
- ^ 李清《三垣笔记》上:“予入刑垣,见一切廷杖拿送并处决,必锦衣卫送驾帖至科,俟签押持去。予初谓故套,及署印,以赴廷推归,见校尉森列,持杖不下,一应杖官已解衣置地。予问何待,答曰:‘非科签驾帖,则不得杖耳。’然后知此为封驳设也。今仅作承行耶!予召数老书手问封驳云何,皆云不知。
-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明代丘濬《大学衍义补》
- ^ 5.0 5.1 《明史·卷九十五·志第七十一·刑法三》
- ^ 阎崇年《清十二帝疑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20页
- ^ 《明史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