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实施计划

州实施计划(State Implementation Plan)简称SIP,是美国各州因应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EPA)提出的净化空气法案英语Clean Air Act (United States)的实施计划。州实施计划是由各州政府所发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核可,其中包括了各州控制及清理污染区域的说明、规则、技术文件以及协议[1]

最低可达到排放率

最低可达到排放率(Lowest achievable emissions rate,简称LAER)是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用来确认新的或是已修改的主要污染源英语major stationary source是否可以通过州实施计划的依据。LAER标准是未达空气质量标准地区英语Non-attainment area内的主要污染源需要达到的标准。此标准是最严格的标准,比最佳可行控制技术及合理可行控制技术都要严格。

最佳可行控制技术

最佳可行控制技术(Best available control technology,简称BACT)是美国1990年净化空气法案英语Clean Air Act of 1990中授权使用的污染控制标准[2]

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决定哪些污染源需要使用特定的污染防治策略将污染源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当确定使用最佳可用控制技术时,需考虑能耗、总源排放、区域环境影响、经济成本等因素。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目前规定是以新源评估英语New Source Review指引下的污染源为准,会以个案评估的方式确认。

最佳可行控制技术明显的比合理可行控制技术要严格,但比最低可达到排放率要宽松许多。

合理可行控制技术

合理可行控制技术(Reasonably available control technology,简称RACT)是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的污染控制标准,用来确认要用哪一种空污控制技术来控制污染物在限定范围内。合理可行控制技术是用在不符合空气质量标准地区的已有污染源,并且要求所有的来源都需要符合此标准。

合理可行控制技术比最佳可行控制技术以及最低可达到排放率都要宽松许多。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 “Early Implementation of the Clean Air Act of 1970 in California.” EPA Alumni Association. Video, Transcript (see p6). July 12, 2016.
  2. ^ Clean Air Act, section 169(3), 42 U.S.C. § 7479(3).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