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裁判所调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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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裁判所调查官(日语:家庭裁判所調査官/かていさいばんしょちょうさかん Katei saibansho chōsakan */?)是指依日本裁判所法第61条之2第1项规定,配属在日本各地家事法院(家庭裁判所)以及各地高等法院(高等裁判所)下并依法执行相关职务的人员,简称“调查官”。在一般民众的认知中,家庭裁判所调查官远比另一种简称也是调查官的“裁判所调查官”(同法第57条)来的有名许多;因此为了避免混淆起见,也有人使用家裁调查官(かさいちょうさかん)的称呼。
职务
与职掌有关的规定
日本裁判所法第61条之2第4项规定:家庭裁判所调查官承法官(裁判官)之命,职掌下列事项(同条第2项)。
- 各地家事法庭部分
- 在家事事件手续法所规定的家事审判及家事调解案件中进行必要的调查。包括:
- 事实调查(同法第58条、258条、261条)
- 于审判或调解期日出席并陈述意见(同法第59条第1、2项,258条)
- 与社会福利机关连系采取相关处置(同法第59条第3项、258条、261条第5项、289条第4项)
- 确认未成年者的意思等(同法第65条、258条)
- 监督成年人的监护、保护、辅助及未成年人的监护等事务(同法第124条第3项、133条、142条、180条)
- 调查意定监护人执行事务是否适当(同法第224条)
- 调查于审判或是调解程序中成立调解后,义务人履行的状况以及在义务人未履行时予以劝告(同法第289条第3项)
- 在少年法所规定的少年保护事件的审判中进行必要的调查。包括:
- 事实调查(同法第8条第2项)
- 对于应移付审判的少年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同法第7条、少年审判规则第10条)
- 听取被害人及相关人等的意见(同法第9条之2)
- 依同行状(类似拘票)执行同行(类似拘提)(同法第13条第1项)
- 执行观护措施(同法第17条第1项)
- 执行观察(同法第25条,又称“试验观察”)
- 执行法官的决定(裁定)(同法第26条第1项)
- 于审判期日出席并陈述意见(同规则第28条第2项、第30条)
- 在人事诉讼法规定的人事诉讼第一审裁判(与附带处分及指定监护人的裁判有关者,同法第32条第1、3项)中进行必要的调查。包括:
- 事实调查(同法第34条)
- 调查依裁判需负义务都的履行状况以及在义务人未履行时予以劝告(同法第38条第3项)
- 裁判所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所指定办理的事务
- 在家事事件手续法所规定的家事审判及家事调解案件中进行必要的调查。包括:
- 各地高等裁判所部分
- 就家事抗告审案件的审理进行必要的调查
- 就附带处分等裁判的上诉审案件进行必要的调查
实际工作内容
要成为家庭裁判所调查官必需参加“裁判所职员采用总合职试验”合格,才能录取为后补家庭裁判所调查官;然后还要经过2年的研习,结业后始能被任命为正式的家庭裁判所调查官。在养成教育期间,也要求学员要能习得执行1个以上的心理测验的技巧,以及与未来执行职务领域相关的法学知识(程度要与后补法官相当)。
成为正式的家庭裁判所调查官后,需在主任家庭裁判所调查官的指导下办理案件。主要的工作内容包括在离婚案件调查夫妻的状况、在少年保护事件中对少年及其家庭的问题进行实地访查及确认等。
此外家庭裁判所调查官于少年保护事件中,依法可在特定的情况下得径自开始调查,无需得到法官的允许(少年法第7条第2项)。这与裁判所其他职员通常必需要是因为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官的命令才能行使职权而言,是非常特殊的情形。
丑闻
2018年(平成30年)间,有一名家庭裁判所调查官被发现他将在东京家庭裁判所任职时所承办的一件未成年男性调查案件的内容在转调至大阪家庭裁判所后写成论文公开,侵害了该名男性的隐私权,该名男性因此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东京高等裁判所之后则判决家庭裁判所必需对该调查官的行为负责,并命国家应赔偿30万日元。[1]
以家庭裁判所调查官为题材的作品
脚注
- ^ 論文でプライバシー侵害 家裁調査官、国に賠償命令. 日本経済新闻 电子版. [2018-10-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29) (日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