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人法

宗教法人法(しゅうきょうほうじんほう、昭和26年4月3日法律第126号)是日本关于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等、尊重信仰自由的目的,赋予宗教团体法人格(4条)的法律。最终改正是2006年(平成18年)6月2日法律第50号。

宗教法人法
日本国政府国章(准)
日本法律
编号昭和26年4月3日法律第126号
种类行政程序法
效力现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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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目的
赋予宗教团体法律上的能力”(第一条)
定义
推广宗教的教义、举行仪式行事、及教化育成信者”(第二条)
备有礼拜的设施的团体
或这些团体的“包括团体

经过

1939年4月8日公布“宗教团体法”,1940年4月1日施行。1945年12月28日,因驻日盟军总司令部(GHQ)指示,昭和天皇敕令废止“宗教团体法”,宗教团体由从来的“认可制”(许可制)改为“届出制”(报备制),宗教法人可自由设立、规则变更、解散等的“宗教法人令”在即日施行[1][2]

1951年4月3日,取代“宗教法人令”的“宗教法人法”在同日公布,即日施行。

脚注

  1. ^ 第二编 战后の教育改革と新教育制度の発展 第三章 学术・文化 第五节 宗教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文部科学省”公式ウェブサイト)
  2. ^ ウィリアム・ウッダード、“天皇と神道 GHQの宗教政策”サイマル出版会、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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