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捷运法
《大众捷运法》颁定公布于1988年7月1日,是中华民国为响应都市捷运所制定的法律。此法与台湾约百万捷运(中国大陆称捷运为“地铁”)使用者相关,举凡捷运系统之规划、建设、营运、监督及安全均依该法规定。各级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根据此法订定许多子法,例如台北市政府订定的《台北市政府处理违反大众捷运法第五十条及第五十条之一裁罚基准》。
大众捷运法 The Mass Rapid Transit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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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施行中 | |
别名 | 捷运法 |
施行日期 | 1988年7月3日 |
修正次数 | 7 |
最新修正 | 2023年6月28日 |
法规类别 | |
改组前类别 | 交通法规捷运目 |
参考文献 | |
所有条文 | 大众捷运法 |
沿革 | 法规沿革 |
立法历程 | |
沿革
《大众捷运法》订定后,直至1996年3月台湾第一条捷运才实际通车,翌年亦针对台北捷运实际运用,并为了行政法适法性于5月增订该法之50、51、52条罚则;之后亦陆续针对高雄捷运、台中捷运、台南捷运、桃园捷运、新竹捷运等台湾各都会区大众捷运系统之规划工作,增修各条文。 2013年6月,因应将引进轻轨系统,采用非完全独立路权(引进B、C型路权),修正公布相关条文。
《大众捷运法》修订沿革:
- 1997年5月28日修正公布第 4、5、7、10、12~15、17、19、21、22、24、25、28、32、38、50、51、52 条条文;并增订第 24-1、24-2、32-1、38-1、50-1、51-1 条条文。
- 2001年5月30日修正公布第 4、7、14、15、19、31、38、38-1、45、51、51-1、53 条条文;并增订第7-1条条文。
- 2003年5月21日修正公布第3、42、44条条文。
- 2004年5月12日修正公布第 5、7、7-1、13~15、19、25、45、50、50-1、52、53 条条文;并增订第 13-1、45-1~45-3 条条文。
- 2013年6月5日因应轻轨捷运,引进B、C型路权,修正公布第 3、11~13、15、19、24、24-1、25、31、38、40、44、47、49~50-1、51-1、52条条文;增订第 32-2 条文;并删除第 32-1、38-1条条文
- 2014年6月4日修正公布第 24-2、28 条条文
结构与内涵
沿革增修后的大众捷运法共有总则、规划、建设、营运、监督、安全、罚则及附则共8章计54条。在规划章节上,着重提案审核及程序的权责。在建设章节上,则制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自治区分,民间参与的奖励等。而在后续的营运监督,安全及罚则上,则着重管理行政规范。
罚则
《大众捷运法》影响乘客至钜的莫过于依法衍生的罚则:以罚款为主的该罚则,包含了攀登、跳车、攀附随行、妨碍车门及月台门开关、违章进入路线、妨害执行职务、募捐、散发或张贴宣传品、销售物品、携带宠物、嚼食口香糖或槟榔、随地吐痰、吐槟榔汁、吐槟榔渣、抛弃纸屑、抛弃烟蒂等。除了严重影响列车运行的最高新台币五万元罚款外,非危及行车安全之罚则,通常视严重性施以新台币1500元-7500元额度施罚。
不过即使有其罚则,仍有频繁的违法行为。例如2006年整年,于台北市内捷运站或车厢内嚼食口香糖者并经告发劝导者,达13274人次,而总违反捷运法则者更达18000人次以上。2010年9月23日更发生了首宗民众因阻挡车门关闭而被开罚的事件。
2008年3月,台湾南部之高雄捷运开通;同年4月7日,高雄捷运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大众捷运法》相关罚则。
相关法律
- 铁路法 (中华民国)
- 大众捷运系统土地开发办法
- 大众捷运系统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处理及审核办法
- 大众捷运系统两侧禁建限建办法
- 公营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