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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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电视或公共近用电视(英语:Public-access Television),也被称为“社区近用电视(Community-access Television)”,在传统上是一种非商业性的大众媒体;公众可以制作电视节目内容,并通过有线电视的专业频道进行窄播。公用电视于1969年至1971年期间在美国兴起,由时任联邦通信委员会主席的迪安·伯奇所领导;而主要倡导者和内容制作者则包括乔治·斯通尼、非主流媒体中心(Alternate Media Center)的瑞德·伯恩斯和纽约城市俱乐部(City Club of NY)的西德尼·迪恩(Sidney Dean)等人。[1]
公用电视通常与公共、教育和政府近用频道(Public, Educational, and Governmental Access Channels / 缩写:PEG)视为同一类别电视。
概念区别
在美国,通常由公共广播电视公司负责制作公共电视节目,并提供精心策划与专业制作内容的教育电视节目。但它并不是公用电视,且与仅在有线电视平台播出的公共、教育和政府近用频道毫无关系。尽管公共广播电视公司下辖的一些非商业教育电视台和公共、教育和政府近用频道中的“教育”有一些相似之处,但公共广播电视公司本身几乎与公用电视没有任何相似之处。
公共广播电视公司几乎不会制作当地内容的本地节目,相反它们通过卫星电视向各地播送面向全国观众的节目内容。美国公民也几乎没有权力使用公共广播电视公司会员电视台的演播室等设施,同时社区节目内容制作者也没有资格使用这些会员电视台的广播频率进行节目播送。但是,某些大学或技术学院的学生可以使用他们学校所拥有的会员电视台。例如:密尔沃基的密尔沃基地区技术学院就拥有两个会员电视台,因此该学院的学生可以在联邦通信委员会的指导下拥有有限的节目制作权以在公共电视播出并为自己累积制作经验。这些节目的品质与公共、教育和政府近用频道形成了鲜明对比,因为公共、教育和政府近用频道大部分内容都是在当地制作,特别是与所在社区原创演播室设施合作。就“公共”部分而言,公用电视的制作设施和播出频道都是未经管理的自由言论区;同时,任何人都可以免费或支付极少的费用而使用这些服务。
由于公用电视的53%至60%收入来自私人用户的捐款或赠款,[3] 因此大多数公用电视不得不制作播出大量筹款、承诺及电视马拉松类节目来募款,所以可能会扰乱这些电视台的定期节目表。而公共广播电视公司则享受美国联邦政府的资助。
公共、教育和政府近用频道通常由有线电视公司通过有线电视特许经营费、会员费、赠款和捐款所获得的收入提供资金。
细分类别
公共、教育和政府近用电视是指三种不同的有线电视窄播和专业频道。[4] 公共近用电视于1969年至1971年期间由联邦通信委员会根据《1984年有线传播政策法》而设立,目前该法律已汇编入《美国法典第47编 § 第531节》。[5] 公共、教育和政府近用电视的细分类别包括:
- 公共近用电视(Public-access Television):一般是不受编辑控制并在传统上属于非商业性的大众媒体。普通大众可以以此频道制作通过有线电视传输的电视节目内容,[6] 而频道运营方通常不收取或只收取少量费用。本地原创电视内容通常有关本地社区利益,常由个人或非营利组织开发。
- 教育近用电视(Educational-access Television):
- 政府近用电视
- 地方近用电视
- 混合频道
发展历史
运营原则
节目编排
技术变革
批评争议
未来趋势
国际概况
台湾
台湾于1993年通过《有线广播电视法》,并规定有线电视业者必须无偿提供十分之一以上频道为公益性、艺文性、社教性的节目使用,2004年,正式规定所有有线电视的第三频道须作为公用频道,在地学校、团体、事业或个人都可以申请使用[7][8]。
知名节目
主要频道
相关条目
参考资料
- ^ The History of ITP. Tisch School of the Arts. 纽约大学. [2023-07-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7-20).
- ^ Community Media Directory. Alliance for Community Media. [2023-07-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25).
- ^ Public Broadcasting Revenue Fiscal Year 2005 (PDF). 公共广播公司. 2006-03 [2023-07-25].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1-05-15).
- ^ Public, Educational, and Governmental Access Channels ("PEG Channels"). 联邦通信委员会. [2023-07-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02).
- ^ Roger Heinrich. Cable Communications Policy Act of 1984 (1984). The Free Speech Center. Middle Tennessee State University. [2023-07-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9-11).
- ^ Cable TV and the value of public access. Santa Maria Times. 2014-09-18 [2023-07-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7-31).
- ^ 陈炳宏. 媒體近用權與公用頻道 你聽過或用過嗎?. 中央社. 2023-09-27 [2024-09-29].
- ^ 彭芸. 「電視使用行為及滿意度調查」 期初報告修正後版本 (PDF).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台北: 观察家行销研究有限公司: 18–19. [2024-09-29].
延伸阅读
- L.I. Cable Company Ordered to Restore a Public-Access Program. 纽约时报 (纽约市: 纽约时报公司). 1994-08-14: 1-44 [2023-07-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11) (英语).
- Public, Educational, and Governmental Access Channels. 华盛顿特区: 联邦通信委员会. [2023-07-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02) (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