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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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保护个人的自由不受政府、社会组织和私人侵犯的一类权利。它们确保一个人有权不受歧视或压制地参与社会和国家的公民和政治生活。
公民权利包括保障个人的身心完整、生命安全;保护免受基于性别、种族、性取向、国籍、肤色、年龄、政治派别、种族、社会阶层、宗教和残疾等理由的歧视[1][2][3];还有个人权利,如隐私和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和迁徙自由。
政治权利包括法律方面的自然公正(程序公平),如被告人的权利,包括公平审判的权利;正当法律程序;寻求补救或法律救济的权利;结社自由、集会自由、请愿权、自卫权、选举权等公民社会和政治参与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国际人权的原始和主要部分。[4] 它们构成了 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一部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构成了第二部分)。三代人权说认为这组权利是“第一代权利”,而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说则认为它们一般都是消极权利。
历史
公民权利一词源于拉丁语ius civis(公民的权利)。罗马公民均享有法律权利。[5]在313年米兰敕令之后,公民权利包括了宗教自由。[6]虽然中世纪没有延续罗马的法律原则,但基于宗教原则仍然可以主张普世权利。1549年英国Rebellion叛乱的首领认为:“人人皆可自由,因为上帝以其宝血使人人自由”。[7]
17世纪,英国普通法法官爱德华·科克复兴了权利基于公民身份的观念,认为英国人自古就享有这些权利。1689年英国通过了权利法案。
1776年,弗吉尼亚权利法案获得通过,这是美国权利法案的直接渊源和范本。
在19世纪初期的英国,公民权利一词通常指对天主教徒的法律歧视问题。英国下议院对英国民权运动的支持分裂了,很多著名政治家支持歧视天主教徒,而独立议员对大党派施压,要求通过1920年代的民权法案。
1860年代开始,虽然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在1868年获得通过及生效,但美国南方的政府对新解放的黑人制定了歧视性的法律和政策,美国最高法院于1896年裁决的隔离但平等使种族隔离法律规范合法,直至1954年才宣布违宪。美国国会在1957年、1964年分别通过了民权法案以保障不同种族及性别的平等公民权利,包括投票权、禁止学校种族隔离等。在所有公立学校,公民权利教育都是必修课。
参见
参考文献
- ^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ourdocuments.gov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19-03-22.
- ^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 accessboard.gov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13-07-20.
- ^ Summary of LGBT civil rights protections, by state, at Lambda Legal, lambdalegal.org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A useful survey is Paul Sieghart, The Lawful Rights of Mankind: An Introduct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Code of Human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 ^ Mears, T. Lambert, Analysis of M. Ortolan's Institutes of Justinian, Including the History and, p. 75.
- ^ Fahlbusch, Erwin and Geoffrey William Bromiley, The encyclopedia of Christianity, Volume 4, p. 703.
- ^ Human Rights: 1500-1760 - Background. Nationalarchives.gov.uk. [2012-02-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