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公司(英语:Company),是指由股东投资,依法注册设立,从事生产、贸易或提供服务的一种商业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称为XX无限公司、XX有限公司、XX股份有限公司。独资及合伙事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可称为公司,称为XX行、XX号、XX店、XX铺、XX馆、XX企业社、XX实业社、XX工作室、XX工作坊等。公司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事业统称为公司行号。
“company”的各地常用译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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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 | 公司 |
台湾 | 公司 |
港澳 | 公司 |
日本 | 会社 |
韩国 | 會社(회사) |
越南 | Công ty (公司) |
语源
此条目论述以华文区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2020年2月10日) |
“公司”一词最早见于中文文献的,为1684年福建总督王国安上奏康熙皇帝,报告其在厦门扣押了明郑政权的两艘大船,内载“公司货物”[1]。有指公司一词可能为晚明时期活跃于中国东南沿海至南洋的武装海商(明朝海盗)或前往台湾务工的汉人在与荷兰东印度公司接触时翻译其名称中的荷文法文共通词Compagnie而来,其前缀“Com-”为公共之意,并传入闽粤(福建和广东)。但此处所载之“公司”, 是否指称某商业组织,抑或为公共、共有之意,尚不清楚。另外,同时期的印尼华侨亦曾以“公班衙”音译Compagnie,同时巧妙地意译了荷兰东印度公司兼具殖民地政府的特殊身份。
公司一词的起源亦可能与明末清初闽粤"下南洋"以及民间秘密结社有关。当时从闽粤地区移民至印尼西婆罗洲挖掘金矿及锡矿谋生的华侨达七万多人,分为二十几个集团,而这些集团的领袖多为洪门(即天地会)子弟。由于华侨与荷兰东印度公司之间存在冲突,各集团为了统筹对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交涉,成立了许多名为“公司”的组织。初期最有影响力的是广东梅县人吴元盛组织的“聚胜公司”;1770年,同样来自广东梅县的客家人罗芳伯在婆罗洲创建了“兰芳公司”;1820年代,潮州人陈开顺在柔佛州的洪门组织亦使用“义兴公司”这一名称,并有在英国殖民当局登记注册。太平天国时期(1851-1864年),上海的小刀会(洪门的支流)对外也自称义兴公司。不过,这些“公司”尚非真正意义上的商业组织,组织型态更接近帮会,作用类似同乡会、互助会,办公处所也像是会馆,领袖位置则以推举、禅让或民主选举的形式传承。
而在19世纪初,汉语中开始在商业组织意义上使用“公司”一词。鸦片战争后,魏源《海国图志》已写道:“西洋互市广东者十余国,皆散商无公司,惟英吉利有之。公司者,数十商辏资营运,出则通力合作,归则计本均分,其局大而联。”
公司法
中华民国法例
中华民国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233条;并自民国二十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香港法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法人。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可受到有限责任保护。
分类
法律上之分类
中华民国
- 无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之公司。
- 有限公司:指一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
- 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东或政府、法人股东一人所组织,全部资本分为股份;股东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有限责任公司:指一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东或政府、法人股东一人所组织,全部资本分为股份;股东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
在中国大陆,类似中华民国台湾地区无限公司的企业不称为公司,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保护,而是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类似中华民国台湾地区的无限公司。
香港
根据香港公司法例,公司组成可分为以下类别: [2]
- 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 有股本的公众无限公司
- 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
- 无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
信用上之分类
中华民国
- 人合公司:凡公司之经济活动,着重在股东之个人条件者,为人合公司。此种公司,其信用基础在人(股东),公司能否获得债权人之信用,不在公司财产之多寡,须视股东个人之信用如何而定,此种公司以无限公司为代表。其特征如下:
- 合伙性浓
- 股东地位移转困难
- 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合一
- 资合公司:凡公司之经营活动,着重于公司财产数额,而不注重股东个人条件者,为资合公司。此类公司,其信用全在公司之财产,公司债权人所恃以安心而与之交易者,唯在公司有雄厚之财产,至于股东之有无信用,公司债权人概置之不问。资合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按股份有限公司系以聚集多数人之资金,形成大资本而从事于大规模企业经营为目的。因此,股东人数众多,股东个人条件与公司之成立及存续无关,公司犹如专以财产构成之非个人团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为交易时,所注重者非公司股东信用之有无,而系公司财产之多寡。其特征如下:
- 法人性浓
- 股东地位移转容易
- 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分离
- 人合与资合公司兼具:凡公司之经营活动,为兼有人合与资合之特性,此以两合公司为代表。两合公司以无限责任股东及有限责任股东组成,无限责任股东为倚赖股东之个人条件(人合),而有限责任股东则仅就出资额负担责任(资合)。已立法通过尚未正式施行的有限合伙也有类似的性质。
香港
有限公司 (Limited Company)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均受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管制。根据公司条例,所有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均需向公司注册处呈报公司详细资料,以供公众人士查阅。而公司章程是一间公司的主要法律文件,说明公司的权力和内部的规则。这些文件需于公司成立前提交到公司注册处(CR)进行审批。于审批核准后,公司注册署会发出“公司成立证明书(CI)”,待CI发出后,有限公司才正式注册成立。
成立有限公司是一件严谨、专业及文件繁复的事情。
有限公司的“有限”是指“Limited Liability”(有限负债)。虽然负债可以清盘解决,但已投资的资源则无法取回。
无论是成立全新或现成有限公司,都可享有以下多方面的好处:
- 成立优点
- 税务优惠
公司查册
所有人都可以上网查核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董事资料,政府线上查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