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法制院官制

临时法制院官制是1924年12月4日由临时执政段祺瑞公布的中华民国法律。

该法是段祺瑞出任临时执政后公布。根据该法设立了“临时法制院”。该法第一条称:[1]

第一条 临时执政因筹备建设釐定一切制度,设临时法制院,直隶于临时执政,其职掌如左:

  • 一、拟定临时政府应发布有法规性质之命令案;
  • 二、审定主管各部院及其他官署所拟有法规性质之命令案;
  • 三、调查条议关于宪政之一切制度,典章,及临时执政特交审议事项;
  • 四、收受审定一切关于法制之条陈;
  • 五、保存临时执政所发布有法规性质之命令正本。

参考文献

  1. ^ 东方杂志第21卷第24号,第1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