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成[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均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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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 | 人民代表大会制 |
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组成日期 | 1949年10月1日 |
国家元首 | |
国家主席[参 1] | |
现任 | 习近平[参 2] |
副职 | 韩正 |
任命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立法机关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类型 | 一院制 |
委员长 | 赵乐际 |
行政机关 | |
政府首脑 | |
职衔 | 总理 |
现任 | 李强 |
国务院 | |
现届 | 第十四届国务院 |
首长 | 李强 |
副首长 | 丁薛祥、何立峰、张国清、刘国中 |
司法机关 | |
最高人民法院 | |
院长 | 张军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
检察长 | 应勇 |
监察机关 |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
主任 | 刘金国 |
军事机关 | |
中央军事委员会 | |
主席 | 习近平 |
备注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宪法规定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设有常务委员会;主要行使立法权,并选出国家代表(国家主席)、行政机关(国务院)、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为礼仪性和象征性虚位国家元首[注 1],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但不领导其它国家机关[5]。现任国家主席为习近平,因同时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和中央军委主席而为最高领导人[6]。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首脑为国务院总理李强,国务院总理主持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结构采分权制,依照宪法分别在各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行政区(地级市、自治州)、县级行政区(县、县级市、市辖区、旗)、乡级行政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7],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7]。选举采分阶段进行,在乡镇级、区县级举办直接选举[8][9]。当选的乡镇级、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再选出更高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并由这些代表选出全国人大代表[7][10]。在实践中,中央政府能够通过官员任命有效控制地方政府,但地方政府也具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性[11]。根据英国广播公司的报道,民意调查显示,2003至2009年间约有80%至95%的公民对于中央政府的表现感到满意[12]。
历史
1921年7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举行。宣告了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成立。1927年8月7日,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中共中央在湖北汉口召开八七会议,总结了同年四一二事件以来的革命失败经验,确立了实行土地革命和武装起义方针,反对政治上的右倾机会主义;并逐步开辟根据地,称为“苏区”,开始了中国共产党最初的执政经验。
1949年中国共产党取得第二次国共内战胜利前,各地解放区已建立起相应的地方政府体系。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9月30日,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选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委员。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宣布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等机构组成(后增设国家计划委员会),各机构名均冠以“中央人民政府”。建国初期,全国被分为六个大行政区,分别由华北、东北人民政府,西南、中南、华东、西北军政委员会管辖,同级设立了中共中央大行政区局和解放军大军区,以加强对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领导。
1954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央人民政府结束,其法定职权分由全国人大、国家主席、国务院、国防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就地方而言,各地在建国后逐步脱离军事管制状态,撤销军事管制委员会,设立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其行政机关,各地方设立人民法院、人民政府人民检察署作为审判和检察机关。行宪后,人民政府又改为人民委员会继续作为行政机关。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则成为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则分别为审判和检察机关。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随着刘少奇被打倒,国家主席长期缺位,地方的革命委员会取代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作为集党、政、军一体的地方国家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被解放军军管,工作受阻。这一政府组织形式在稍后的七五宪法中确立下来,1975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检察机关的人民检察院被撤销,改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权;国家主席和副主席被废除,相关权力改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行。
1978年宪法恢复了人民检察院建制,并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
现行的1982年宪法则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现行《宪法》第九十五条还载明,“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八二宪法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职务。
现行宪法另行设置了地方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1997年香港回归和1999年澳门回归后,分别设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受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政府行政受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范。
中央国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与现今国际社会主要采用的三权分立制度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用议行合一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其执行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据现行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和最高监督权,并有议决宪法和基本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宣布特赦、全国总动员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有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及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之人事任命行使同意权,并有议决一般法律案、法律解释案,审查预算案、特赦案、条约案,于全国人大闭会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宣布特赦、全国总动员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的职权。在大部分时间内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职权。
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1954年至1975年间及1982年至今设置,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礼仪性”和“象征性”的虚位元首[13],本身不领导其它国家机关,不掌握实际权力[6]。国家主席是国家机构之一,处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地位,意义上是国家的最高代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中国国家元首的职权,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从事国事活动和负责外交礼节,但不负责包括行政和军事等具体工作[14]。如果国家主席出现丧失工作能力、死亡或遭罢免的情况下,国家主席的职责由国家副主席代理。如果情况严重到国家主席和副主席都无法履行职权时,得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行使其职权,直至选出新任主席,或者现任主席能够重回岗位。八二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可以连任一次,2018年修宪后取消连任限制。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并经全国人大任命,是最高国家行政首长。[15]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国务院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
国务院总理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行使行政职能。国家基本计划和政府一般政策,不论是对外政策、国际条约、法律和国务院令,重要财政事项,还是荣誉称号、人民警察警衔和海关关衔的授予,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命等重要事项都由国务院及其总理进行。目前,国务院下设国务院办公厅和25个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1个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资委)、16个直属机构,4个办事机构和若干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委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率者。
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成立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基本相同,实际上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产生或罢免。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或罢免,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目前,中央军事委员会下设中央军委办公厅和6个部、2个委员会、3个办公室、审计署和机关事务管理总局。
国家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为最高国家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为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掌理解释权、审判权、死刑复核权,处理抗诉、申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置院长、副院长,组成15人的审判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下辖12个审判庭,派出6个巡回法庭。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掌理检察权、公诉权、死刑执行监督权。最高人民检察院置检察长、副检察长,组成检察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辖10个检察厅。
地方各级国家机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16]。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16]。选举采分阶段进行,在乡级、县级行政区举办直接选举[17][18]。当选的乡级、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再选出更高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并由这些代表选出全国人大代表[16][19]。
行政区类型 | 国家权力机关 (立法机关) |
行政机关 | 监察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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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区— | |||||||||
省 自治区 |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
人民政府 | 监察委员会 | 高级人民法院及其分院 | 省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 | ||||
直辖市 | 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
人民政府 | 监察委员会 | 高级人民法院及 若干中级人民法院 |
市人民检察院及其若干分院 | ||||
特别行政区 | 立法会[注 2] | 特别行政区政府 | 廉政公署 |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澳门) |
律政司(香港) 检察院(澳门) | ||||
—地级行政区— | |||||||||
地级市 自治州 |
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
人民政府 | 监察委员会 | 中级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
地区 盟 |
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 | 行政公署 (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
监察委员会 | 中级人民法院 | 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分院 | ||||
—县级行政区— | |||||||||
市辖区 县级市 县(旗) 自治县(自治旗) 特区 林区 |
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
人民政府 | 监察委员会 | 基层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
—乡级行政区— | |||||||||
镇 乡(苏木) 民族乡(民族苏木) |
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主席团) |
乡级人民政府 | 县级监察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注 3] | 派出人民法庭[注 4] (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 |
派出检察室[注 5] (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 | ||||
街道 | 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 | 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
县级监察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注 3] | 派出人民法庭[注 4] (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 |
不适用 | ||||
县辖区 | 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 | 区公所 (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
未知 | 派出人民法庭[注 4] (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 |
区人民检察院[22] (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 |
行政区划
中国行政区划以省、地、县、乡四级架构为主[23],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全国一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333个地级行政区、2,851个县级行政区和39,945个乡级行政区[24]。其中,省级行政区分别是23个省份;为少数民族设立的5个民族自治区;为高发展地区设立的4个直辖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以及为香港和澳门所设立的、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25]。不过台湾省和福建省的金门、马祖地区均由中华民国实际管辖[26],西藏自治区的藏南地区由印度实际控制,海南省三沙市的部分岛礁由中华民国、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和菲律宾控制。中国政府将中国划分为东北、华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等地区,将沈阳市、南京市、武汉市、深圳市、成都市和西安市列为区域中心城市[27],并将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广州市和重庆市列为国家中心城市[2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图 | 层级 | 编号、名称、简称、省会或首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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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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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 | ||||||
直辖市 | ||||||
特别行政区 |
评论
正面观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治理下,中国大陆经过改革开放之后的三十年经济高速发展(世界最长持续年均增长率近10%的国家)[30],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世界第一大工业国、世界第一大农业国(2013年净进口粮食7000万吨)和世界第二大服务业国(2013年数据),而且利用政策避免了许多新兴国家的发展隐患[31]。调查显示,目前中国公众对中央政府的满意度很高[32]。
在外交上,1949年后的中国大陆变得更为独立自主,虽然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遭受到美国及苏联两大国的封锁,却依然被视为冷战中少数几个独立于两阵营外的国家中最重要的一个;随着经济实力的发展中国大陆也日渐成为全球受瞩目的大国之一,区域与全球影响力不断上升。军事上中国大陆也取得长足发展,国防安全不再是重大威胁。
1949年以前中国大陆的文盲率高达80%,至今下降至约3.5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大陆人民的平均寿命仅为35岁,至今达到73岁,比较第三世界国家平均为高约10岁,部分沿海都市人均寿命更接近发达国家水平[33]。中国大陆的城乡医疗保健系统主要集中在疾病的预防上。中国大陆于1950年代末基本消灭血吸虫病,但是近年又有死灰复燃趋势[34]。于1994年基本杜绝丝虫病[35],于1995年杜绝脊髓灰质炎[36]。中国政府正在计划在短期内根治麻风病,在来年杜绝碘缺乏症。虽然人口的寿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由于1970年代以来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中国大陆的人口增长率正在稳步下降[37]。因此,中国大陆很大程度的解决了人口过剩和营养不良的问题。
2020年7月8日,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阿什民主治理与创新中心发布报告《理解中共韧性:中国民意长期调查》显示,在受到调查的超过3.1万城乡居民中,对中央政府表示满意的居民占86.1%,不满意的占4.3%;对地方政府表示满意的居民占70%,不满意的占26%[38]。爱德曼公关历年调查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曾三次居“全球信任度调查报告”最高信任度[39]。
负面观点
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官员与民众之间的矛盾被认为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40]。2013年11月12日,中国高票当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任期自2014年至2016年。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王民在选举结束后表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促进和保护人权并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积极开展人权领域国际合作。[41]
部分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存在的偏见和歧视被公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受到大量负面观点的重要原因。这些偏见和歧视使得他们不去调查事实,而是倾向于用刻板印象和想象力描绘出他们所认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必须注意,这样的评论和报道是有失偏颇的,其负面评价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亟待客观审视。[42]
美国私人非政府组织《人权观察》指出,中国政府目前面临的人权问题包括发展权、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问题、司法独立、酷刑、集会与结社自由、维权人士问题、言论表达和网络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利、宗教信仰和家庭教会问题、律师权利、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问题、访民与黑监狱问题、非政府组织管理、计划生育与艾滋病、残疾人权利和精神卫生、强行拆迁及环境保护等[43]。人权观察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国内,中国共产党因为害怕政治自由撼动它的政权,建构出一个奥威尔式的监控国家,以及精密的互联网内容审查系统,监测并压制所有公开的批评言论。在海外,中国利用它日益增长的经济实力打击批评者,对人权保障体系发动自该体系于20世纪中期形成以来前所未见的强烈攻势”[44]。
参见
注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自1954年开始设立,其功能为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文化大革命期间,时任国家主席的刘少奇遭到拘禁后,该职位曾长期空缺、尔后更一度遭到废除(参见:国家主席存废之争),直到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获得确立。重新设立的主席职位并未拥有实际权限,而只是具有礼仪性和象征性功用的虚位元首,但实际上宪法中没有任何关于国家元首的规定[4]。
- ^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仅为立法机关,并非国家权力机关。
- ^ 3.0 3.1 机构设置依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乡级行政区派驻监察机构名称有监察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办公室、监察室等,作为县级监察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与乡级行政区纪委合署办公。
- ^ 4.0 4.1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20]。”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未对基层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设置作出规定。199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乡镇检察室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但在乡镇设置检察室至今没有从法律层面的依据[21]。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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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进一步强化了党的领导地位的宪法权威,有利于增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领导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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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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