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歧视的自由
不受歧视的自由(英语:Freedom from discrimination)是一项普遍受到国际社会承认的人权,其内涵与平等主义相辅相成。不受歧视的自由权利被《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包含《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在内的国际人权法公约所广泛认可。
不受歧视的自由权利与在历史上长期受到歧视的弱势团体息息相关。为了弭平任何形式的歧视,不受歧视的自由在《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内皆有详尽规定。
人权
不受歧视的自由是一人权概念,因此同样属于全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其开头如此写道:
“ |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1] | ” |
《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
“ |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 ” |
——[1] |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
“ |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