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知识共享

Tigerzeng在话题“建议改名:“创作共用”→“知识共享””中的最新留言:5年前

我支持用‘创作共用’代替‘创作共享’,因为这一协议的重点在'用'而非ownership。我郑重提请管理员考虑。谢谢Tian 03:54 2005年2月17日 (UTC)

请问创作共享协议的各个版本有什么不同

 移动自Wikipedia:互助客栈/聊天

最近改正了创作共享条目中的几个比较严重的错误,也借此机会对CC有了一些了解。不过我还是不太明白,好像cc-by有1.0、2.0、2.5三种版本之分,之间有什么差别呢?去官方网站上看了一下,完整版本的授权协议太长了,再加上英文水平一般,没有找出来。(而且似乎网站没有提供2.0的历史版本),谁能解释一下吗?或者编写到条目中去。不胜感谢。--Neverland 15:20 2006年1月3日 (UTC)

1.0和2.0最大的差异是2.0取消了“没有by”的条款,2.0和2.5差异不大,只修改了姓名标示的部分,为的是满足学术期刊和wiki的需求。参见台湾CC官网对2.5版的说明。不过应该不是只有这么简单的,只是我不是法律专业,细节就不甚清楚了。--Fauzty 10:29 2006年1月18日 (UTC)

对于“本地化”本人更改的撤销的问题

不知我的更改有任何不正确的地方?望Fauzty能指出。 --alpha3 2007年10月1日 (一) 00:43 (UTC)回复

既然该段讨论的是法律,个人觉得用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比较恰当。如果要写中国大陆,也应该是“中国大陆”而不是“中国”“大陆”这样的链接。—Fauzty 2007年10月1日 (一) 10:29 (UTC)回复
从法律上来说阿…… 个人对法律比较白痴,但从法律上来说的话,个人认为说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不是太简单了点——毕竟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比较复杂,而法律又是为政治服务的。 --alpha3 2007年10月3日 (三) 05:52 (UTC)回复

与GFDL关系?

cc-by-sa 3.0 是否已经与GFDL兼容了呢? 似乎有不同的解读, 如:Copyleft和GFDL许可证CC可以单向兼容GFDL了?NO! 哪个是符合协议的呢?

“批评”部分的参考来源问题

在“批评”中有这样一段话:

常识定位:一般这种版归类为“这没有需要”或“这夺去了用户权益”(见 Toth 2005 或 Dvorak 2005)。 超越版权的定位:主要由传统的内容工业提出,他们质疑知识共享缺乏用处,甚至伤害传统版权的根基(Nimmer 2005)。

我认为,将参考来源放在词条正文中并不合适,请协助修改。

AppleJoyNeop留言2012年6月24日 (日) 08:17 (UTC)回复

标题有问题

标题不符合四个地区的翻译,如无反对,我会于三日后移动。卍田卐JC1 2013年5月5日 (日) 15:04 (UTC)回复

澳门是用“创作 共用”的。Maccomcre留言2013年8月4日 (日) 04:15 (UTC)回复

建议改名:“创作共用”→“创作共用”

创作共用创作共用:我用 BabelMap 检测到页面标题中间有个 BOM 字符-- ──★──  2013年9月19日 (四) 06:36 (UTC)回复


建议改名:“创作共用”→“知识共享”

创作共用” → “新名称”:知识共享--—wi24rd 留言 2019年4月23日 (二) 09:09 (UTC)回复

见官网中文翻译: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lang=zh—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Wi24rd对话贡献)于2019年4月23日 (二) 09:10 (UTC)加入。回复

官方的“创用CC”我本以为会有进一步解释说明“创用”二字为何意,不想竟没有。那么的确应移动到DW君说的二者之一(如果真的找不到)。--Tiger留言2019年4月23日 (二) 22:2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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