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计男

臺灣民事程序法學者・前司法院大法官

陈计男(1937年8月28日—2019年1月26日)[1]台湾省台南市人,法律学者,专长民事程序法破产法,曾任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

陈计男
 中华民国台湾法学家
个人资料
性别
出生1937年8月28日
日治台湾台南州
逝世2019年1月26日
学历
经历

经历

1956年毕业于省立台南一中,考入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法学组,1960年6月毕业为法律学士。1979年任最高法院法官。1986年转任最高行政法院庭长。1994年起担任第六届司法院大法官,2003年卸任。1998年起受聘任司法院民事诉讼法、破产法、行政诉讼法等研究修正委员会委员。

1987年至1998年于东吴大学担任兼任教授;2003年至2008年于国立高雄大学担任兼任教授;1988年起于国立政治大学任兼任教授至今。          

著作

  • 《民事诉讼法论(修订六版)(上)》2014年1月
  • 《民事诉讼法论(修订六版)(下)》2017年8月
  • 《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释论》2008年9月
  • 《破产法论》2007年5月
  • 《程序法之研究(一)、(二)、(三)、(四)》2005年1月
  • 《强制执行法释论》2002年8月
  • 《行政诉讼法释论》2000年1月
  • 《知法不吃亏 : 民法案例浅释》1998年
  • 《法制现代化之回顾与前瞻─杨建华教授七秩诞辰祝寿论文集》〈邻地通行之诉──台湾台中地方法院七十一年度诉字第二五六○号事件评释〉1997年8月
  • 《儿童发展》1990年
  • 《固有法制与现代法学:戴炎辉先生七秩华诞祝贺论文集》〈我国固有典习惯与民法典权之比较〉1978年

期刊论文

  • 〈论海商法上之担保物权〉
  • 〈论破产法上之担保物权〉
  •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之债权,经执行法院发扣押命令时,债务人得否对第三人提起给付该债权之诉〉2007年10月
  • 〈法院对民事事件与行政事件审判权冲突之解决上若干问题之探讨: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第八十六次研讨纪录〉2004年7月
  • 〈行政诉讼上“诉之撤回”之诸问题〉2000年10月
  • 〈民事判决书制作合理飞之刍议--以第一审判决书为中心〉2000年3月
  • 〈行政诉讼法上之重新审理〉1999年12月
  • 〈重叠合并提起诉讼之诉之审判--试评释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二号判决〉1999年6月
  • 〈破产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免责问题之探讨〉1999年6月
  • 〈小额诉讼程序简介〉1999年4月
  • 〈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关于诉讼参加之评释〉1998年4月
  • 〈不利益变更禁止之原则--民诉法研究会第六十二次研讨纪录〉1997年7月
  • 〈不利益变更禁止之原则〉1997年1月
  • 〈当事人不适格与诉讼标的法律关系〉1996年8月
  • 〈论诉讼上之抵销〉1995年7月
  • 〈第三人诉讼参与之研讨-民诉法研究会第四十八次研讨纪录〉1994年1月
  • 〈第三人诉讼参与之研讨〉1993年7月
  • 〈论查封之效力〉1992年6月
  • 〈简易诉讼之上诉程序及其问题〉1991年1月
  • 〈论亲子间之财产关系〉1990年10月
  • 〈民事调解之效力〉1990年7月
  • 〈抵押权效力所及标的物之范围〉1989年6月
  • 〈分割共有物之诉之审理及其裁判之效力〉1987年7月
  • 〈破产法上撤销权之诸问题〉1984年3月
  • 〈民事第三审上诉制度之检讨〉1981年2月
  • 〈论船舶优先权〉1971年4月

参考文献

  1. ^ 存档副本. [2019-02-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