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设施原则

关键设施原则(英语:essential facility doctrine),或译为枢纽设施原则必要设施原则等,是一种在竞争法下产生的独占行为的一种特别型态。一般来说,它是指一家拥有市场力的公司在市场中使用瓶颈来阻断竞争者进入该市场的反竞争行为。某种程度接近拒绝交易的涵义。

一般以美国反垄断法中所陈述的四个要件来说明关键设施

  1. 某独占事业具有关键设施的控制权。
  2. 竞争者实际上不能或无法合理地另行建置该设施。
  3. 拒绝竞争者使用该设施的事实。
  4. 具备提供该设施的可行性。

对于潜在的反竞争者来说,要以这些要件归咎是相当困难的。因对于反竞争者来说,何谓在明显的市场下的“关键”设施、哪些设施某种程度是对于竞争是有必要且会让小公司无法与市场领导者竞争、有哪些设施可让主导公司允许其他人使用而不会阻碍其主导服务顾客的地位。对于明确构成“关键设施”的要件上,目前为止都是相当大的争议。

当此学说常以公营事业及运输设施等自然独占来说明时,经常会牵涉到有关知识产权上,例如法庭在引用此学说时,会有业者以保护其著作权或是专利来拒绝销售货品的方式说明。

此学说大多数源自美国法,不过一些也采用自英国南非欧盟的定义。

参考文献

  • Sullivan, E. Thomas, and Hovenkamp, Herbert. Antitrust Law, Policy, and Procedure: Cases, Materials, and Problems, Fifth Edition. LexisNexis Publishers, 2004. ISBN 0-8205-6104-5 pp. 70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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