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贝克诉麦当劳餐厅案
里贝克诉麦当劳餐厅案(英语:Liebeck v. McDonald's Restaurants[1]),又称麦当劳咖啡案(McDonald's coffee case)、热咖啡诉讼案(hot coffee lawsuit[2]),是美国一宗著名的产品责任诉讼,并触起法学界对美国有关侵权行为法律的改革展开辩论。79岁的里贝克女士在饮用麦当劳外卖的咖啡时不慎将咖啡泼在自己的胯部,造成大腿、胯部、外阴等部位三度烧伤。里贝克起诉麦当劳的咖啡过热,新墨西哥州民事法院陪审团一审表决麦当劳赔偿里贝克287万美元。
里贝克诉麦当劳餐厅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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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美国新墨西哥联邦地区法院 |
案件全名 | 史黛拉·里贝克诉麦当劳餐厅公司及麦当劳国际公司案 Stella Liebeck v. McDonald's Restaurants, P.T.S., Inc. and McDonald's International, Inc. |
判决下达日期 | 1994年8月18日 |
判例引注 | 1994 Extra LEXIS 23 (Bernalillo County, N.M. Dist. Ct. 1994), 1995 WL 360309 (Bernalillo County, N.M. Dist. Ct. 1994), |
法庭成员 | |
法官 | 罗伯特·H·史考特(Robert H. Scott) |
里贝克的律师声称麦当劳的咖啡送到消费者手中的时候是华氏180-190度(摄氏82-88度),其他餐厅的咖啡一般在华氏135-140度(摄氏57-60度),麦当劳的咖啡更热,容易造成烫伤,是产品缺陷。在判决之前,麦当劳多次拒绝了里贝克提出的较低的赔偿数额。最终陪审团表决麦当劳补偿里贝克女士16万美元损失补偿,外加270万惩罚性补偿。主审法官裁定将赔偿额减至64万美元,但麦当劳在上诉过程中与里贝克达成协议,在赔偿金额保密的情况下,双方庭外和解。事件在美国引起了很大反响,有舆论认为这是一宗浪费公帑的无聊诉讼[3][4]。
但另一些反对侵权行为法律改革的人士却认为里贝克的赔偿是应得的,他们指出社会普遍对此案的认知缺乏重要的细节支援。当中里贝克的代表律师更说麦当劳的咖啡“存在缺陷”,声称它比其他咖啡更热,更易造成严重意外。相反,改革支持者却认为公众的认知是准确的,而他们相信如果交由其他法官审理此案,大部分都不会受理,此外,他们亦为麦当劳辩护,指麦当劳迟迟不庭外和解并非他们造错,而是因为他们知道此案的荒谬[5][6][7]。
案件
案件背景
在1992年2月27日,新墨西哥州阿尔布克尔克(Albuquerque)的79岁老妇史黛拉·里贝克(Stella Liebeck)在当地麦当劳得来速餐厅购买了一杯价值49美分的咖啡。当时里贝克正坐在她的福特Probe房车乘客席,其孙子克里斯(Chris)把车停下,好让里贝克向咖啡中加奶油和糖。里贝克把咖啡放到两膝之间,把杯盖由远前方向自己的方向揭开;就在这时,咖啡翻倒,淋到她的腿上[8]。
里贝克当时穿棉质短裤,她的双腿、屁股、外阴和鼠蹊被烫伤[9]。里贝克被送到医院后,医生确认她百份之6的皮肤被三级烧伤,另外百份之16的皮肤亦被轻微烫伤[10]。里贝克住了8日医院,进行了植皮手术,医疗费用达两万美元,其后又接受了2年的治疗。
寻求和解
里贝克最初要求麦当劳向她赔偿11,000美元,以弥补自己付出的医药费用。后来她提高要求至20,000美元,但麦当劳方面一直只愿赔800美元。赔偿额被拒绝后,里贝克寻找德州律师里德·摩根(Reed Morgan)以提供协助;摩根最初入禀新墨西哥州的一所区域法院,控告麦当劳严重疏忽,贩卖一些“制造上存在缺陷”,而且具有“不合理危险”的咖啡。摩根要求麦当劳赔90,000美元,但麦当劳拒绝[5]。
摩根随后要求麦当劳赔300,000美元,经一位调停人调停后减至225,000美元。虽然当时聆讯即将开始,但麦当劳仍然对这些“最后机会”加以拒绝[5]。
尽管过往亦曾有案件指控热咖啡于“制造上存在缺陷”,但麦当劳仍然不愿和解,原因可能是因为过往法庭均认为,被咖啡烧伤是一种明显可察的危险,所以往往也拒绝受理。
呈堂证供
在搜证期间,摩根发现,麦当劳一向要求旗下加盟连锁快餐厅的热咖啡,贩卖时温度须达华氏180至190度(即摄氏82度至88度)。在这个温度下,一杯热咖啡可以在3至7秒间对人类造成三级烧伤。里贝克的律师争辩,热咖啡在贩卖时温度不应高于华氏140度(摄氏60度),而且事实上不少餐厅和快餐店所卖的热咖啡,温度都要比麦当劳为低。
随后,里贝克的律师在庭上向陪审团证明,一杯像麦当劳一样,温度达华氏180度的热咖啡可以在12至15秒造成三级烧伤[11]。若果将热咖啡的温度降至华氏160度,那就需要约20秒才能造成三级烧伤(但此证据后来被一所英国法院推翻,认为科学上存在错误)[12]。如果咖啡的温度是155华氏度,则打翻的咖啡在和衣服与皮肤接触的过程中会冷却,不会造成烫伤。
里贝克的律师认为,如果多出这数秒的时间,就可让受害者及时把咖啡从受创的皮肤移除,从而避免了烧伤的下场。
麦当劳声称,之所以贩卖这么热的咖啡,是因为许多顾客是驾车人士,高咖啡温度可让他们在到达目的地后仍享用到口感舒适的温热咖啡[5]。
麦当劳提供的文件中显示,自1982年至1992年10年间,麦当劳一共收到700宗热咖啡烫伤顾客的投诉,当中烫伤的严重程度不一,有些和里贝克一样达到了三度烧伤。麦当劳曾向一位遭烫伤的顾客赔偿500,000美元[5]。从这些文件可以知道,麦当劳每卖出2400万杯咖啡,就会接获一宗投诉[6]。
麦当劳的品质控制经理克里斯多夫·阿波敦(Christopher Appleton)在庭上作供时则指称,上述文件的数字不足以使公司要对热咖啡的贩卖进行评估。阿波敦又指所有高于华氏140度的食物,其实都会构成烧伤的危险,所以一般餐厅的食物其实带来更多的危险。然而,控方则成功使阿波敦不得不承认,如果顾客在购买麦当劳的热咖啡后立即饮用,有机会会烧伤口和喉咙[13]。
裁决结果
引用相对疏忽的原则,陪审团最后认为麦当劳须就事件负上百份之80的责任,其余百份之20的责任则是里贝克本人的过失。虽热咖啡杯上是写有提醒("reminder")字句的,但陪审团认为该提醒不足以警示消费者热咖啡直接引用会造成三度烧伤。在赔偿方面,陪审团决定里贝克可获200,000美元的80%,即160,000美元作补偿损害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另外,陪审团又认为里贝克可额外获270万美元,以作为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陪审团所定的赔偿额,明显是依照摩根的建议。而这建议是,麦当劳应赔偿一天或两天内,售卖咖啡的所得收益;此收益大约是每日135万美元[5]。
其后,法官决定把惩罚性损害部分的赔偿额减至480,000美元,即是补偿损害赔偿部分的3倍,两者合计则是640,000美元。法院作出裁决后,麦当劳和里贝克均在1994年12月提出上诉,但未几双方在开庭前达成了庭外和解,双方没有向外界交代最终的赔偿金额,不过一般相信金额少于600,000美元[14]。
相关案例
此案发生后,英国亦发生了一宗类似的诉讼,有关案件在英格兰高等法院皇座法庭开审,但法庭不接纳麦当劳可以以“较暖”的咖啡避免意外之观点。法庭认为:
如果这个观点是正确的话,那麦当劳便不应再卖那些温度可致严重烧伤的食物。根据证据,一杯摄氏65度的茶或咖啡如果与皮肤直接接触2秒,就可造成大范围的严重烧伤。因此,麦当劳如果要避免这些意外的发生,就只可将茶和咖啡加热至摄氏55度至60度。但问题是,一杯茶是须要用开水冲泡,才能够完全地泡出茶的香味;至于就咖啡而言,温度则必须介于摄氏85度至95度(即华氏185度至203度)[12]。
引用里贝克案裁决的人士则辩称,她的咖啡是比起一般的异乎寻常的热。至于其他销售咖啡的大型连锁食肆,如星巴克、Wendy's和汉堡王等等,由于曾贩卖温度相若,甚至更高的咖啡,结果也引发了相关的诉讼[15]。
事实上,不少家用和商用咖啡机所制的咖啡,温度也与麦当劳的相若,根据部分咖啡机的指引,亦指出咖啡最理想的温度应是华氏200度[1][2][3]。而根据美国的全国咖啡协会之指引,咖啡应煮至“华氏195度至205度才能达至最佳的饮用效果”,而煮好咖啡后,更应“立即”饮用;即使不立即饮用,咖啡的温度也应“维持于华氏180度至185度”[16]。
虽然里贝克的律师宣称,麦当劳经此案后已减低旗下咖啡的温度,不过,他事后仍曾接手类似的案件,控告麦当劳[17]。而事实上,经过里贝克案后,麦当劳的确把咖啡的温度调低至华氏180度,而且在咖啡杯上亦写上了更清晰的警告字句,可是有关热咖啡的诉讼照旧接踵而来[6][18]。美国的专业咖啡协会方面,他们则支持快餐商应改善咖啡盛器的设计,而不是调低咖啡的温度。此外,该协会亦曾成功地在咖啡烧伤人的案件中,提出有力辩护[19] 。
美国知名法官法兰克·伊斯特布鲁克(Frank Easterbrook)曾于1997年在第七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一宗类似的案件,并发表了一篇具权威性的裁决。当中,该裁决认为热咖啡(在此案是指华氏179度或摄氏82度的咖啡)并不是“不合理危险”:
咖啡的气味(和味道)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咖啡豆内的油份,是否在煮的过程中加以发挥,释放芳香。而要有效地释放芳香,煮咖啡的温度就应该接近华氏200度,同时不可过早降温以破坏其脆弱的分子。煮好咖啡后,那些芳香的合成物蒸发到咖啡面的一刻,是最香和最好饮的;正因合成物对咖啡的芳香很重要,而其沸点又在华氏150度至160度之间,所以这个范围内的温度正是饮咖啡的最理想温度。要饮用一杯华氏150度的咖啡,那咖啡在盛器内的温度就有必要更加热;这是因为倒咖啡出来的时候,咖啡的表面面积增大而开始冷却,而由一个热的容器倒咖啡到一个不热的杯内,亦进一步使咖啡的热量流失。假若顾客在咖啡加入糖和奶油(甚至于以铁匙搅拌)的话,那亦会使咖啡之温度下降。而如果顾客打算过一段时间才饮用,温度就会再进一步下降。[20]
杂记
参见
参考资料
- ^ Liebeck v. McDonald's Restaurants, P.T.S., Inc., No. D-202 CV-93-02419, 1995 WL 360309 (Bernalillo County, N.M. Dist. Ct. Aug. 18, 1994) details from nmcourts.com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Remember the Hot Coffee Lawsuit? It Changed the Way McDonald’s Heats Coffee Forever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ader's Digest
- ^ Mark B. Greenlee, "Kramer v. Java World: Images, Issues, and Idols in the Debate Over Tort Reform," 26 Cap. U.L. Rev. 701
- ^ 美国广播公司, "I'm Being Sued for What?"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 May 2007
- ^ 5.0 5.1 5.2 5.3 5.4 5.5 Andrea Gerlin, 《华尔街日报》, "A Matter of Degree: How a Jury Decided That a Coffee Spill Is Worth $2.9 Million," Sept. 1, 1994, p. A1, available from Reed Morgan's website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07-06-13.
- ^ 6.0 6.1 6.2 Ted Frank, "Urban legends and Stella Liebeck and the McDonald's coffee case"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07-06-16., Overlawyered.com, 20 October 2005
- ^ These sentiments are echoed by Stephen Bainbridge on his blog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06-11-18., among others
- ^ Michael McCann, William Haltom, and Anne Bloom, "LAW & SOCIETY SYMPOSIUM: Java Jive: Genealogy of a Juridical Icon," 56 U. Miami L. Rev. 113 (October 2001), which describes the accident in detail
- ^ See Gerlin. See also Ralph Nader & Wesley J. Smith, No Contest: Corporate Lawyers and the Perversion of Justice in America (1996) ISBN 0375752587, 268
- ^ Nader & Smith, 268
- ^ 三级烧伤通常要进行植皮,而华氏的沸点是212度
- ^ 12.0 12.1 Ted Frank, "British hot coffee: Bogle v. McDonald's"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07-07-14., Overlawyered.com, 20 Sep 2006
- ^ See Gerlin. See also trial and deposition transcripts reproduced in Nader & Smith, 270-272
- ^ Daniel J. Shapiro, Punitive Damages, 43 La. B.J. 252, 254 n.1 (1995)
- ^ Ted Frank, "Latest hot coffee lawsuit data points"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07-06-14., Overlawyered.com, 28 October 2006
- ^ Specifications from ncausa.org. [2007-06-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6-26).
- ^ Matt Fleisher-Black, "One Lump or Two?"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The American Lawyer (June 2004)
- ^ Greenlee, 26 Cap. U.L. Rev. 701, 724
- ^ Id., which cites Lesly Pogerew v. Brothers Gourmet Coffees Inc., No. 96-CV-93848 (Denver Co., Dist. Ct., CO Nov. 19, 1997)
- ^ McMahon v. Bunn-O-Matic Corp., 150 F.3d 651 (7th Ci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