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枝角道炸弹袭击案
荔枝角道炸弹袭击案,是香港六七暴动期间的1967年11月8日,在九龙旺角荔枝角道与太子道西交界发生的一宗炸弹袭击案[1],当日晚上有十余个持有土制炸弹等武器的左派暴徒在荔枝角道集结,当警车到达现场时,有暴徒突然向警车投掷炸弹,警车避过炸弹后,警察开枪还击,击中两名投弹暴徒,当中一人倒地时手上仍持有炸弹,之后有一辆警察巡逻车途经现场,发现左派暴徒罗水欣在荔枝角道与太子道交界的三角花园放置土制炸弹,车上的辅警立即下车将罗水欣拘捕,此时炸弹发生爆炸,导致39人受伤,包括7名警察,凶徒罗水欣亦被自己放置的这枚炸弹炸伤,全部伤者都被送往伊利沙伯医院救治,伤者中有3名无辜市民在送抵医院后伤重不治,包括1名年仅10岁的女童,是继同年8月20日清华街惨案后,在六七暴动中被炸弹炸死的第三名儿童。在这宗爆炸案中,另有一名12岁男童被炸弹的碎片击中致右眼永久失明[2]。
荔枝角道炸弹袭击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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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七暴动的一部分 | |
位置 | 英属香港九龙旺角荔枝角道与太子道西交界 |
日期 | 1967年11月8日 19:00-19:15(UTC+08:00) |
目标 | 不特定的市民 现场的警察 |
类型 | 炸弹恐怖袭击 |
武器 | 土制炸弹 |
死亡 | 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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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 | 3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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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 | 张云、周云英、文图业 |
主谋 | 港九各界同胞反对港英迫害斗争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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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守者 | 香港辅助警察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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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 | 响应文化大革命及斗垮英属香港政府而参与左派团体发起的炸弹浪潮 |
被告 | 罗水欣 |
判决 | 三项谋杀罪不成立,交替控罪三项误杀罪全部成立 |
诉讼 | 北九龙裁判法院(侦讯) 香港高等法院(审理) |
刑事状况 | 1968年2月29日陪审团在高等法院裁定罗水欣三项误杀罪成立,法官判被告入狱12年 |
案发背景
1967年年初,由于中共支持的澳门左派在一二·三事件成功夺取澳门政局的主导权[3],中共中央香港工作委员会受到鼓舞[4],要在香港也发起类似的骚乱[5]。新华社香港分社社长梁威林及副社长祈烽在内部会议总结澳门左派的斗争成果时[6],声言也要在香港“大干一场”[4],新华社香港分社和左派阵营便开始积极寻找挑起骚乱的机会[3]。香港左派于1967年2月起先后利用南丰纱厂两派工人发生殴斗,港九的士罢驶及青洲英泥工潮,企图将这三宗由劳资纠纷引起的事件扩大及政治化,借此发动骚乱,但都没有成功。直到同年5月新蒲岗大有街的香港人造花厂分厂发生罢工,终于成功利用劳资纠纷策动骚乱,并透过警民冲突扩大事件。同月,香港工会联合会理事长杨光成立简称“斗委会”的“港九各界同胞反对港英迫害斗争委员会”,开始以“反英抗暴”为名,利用最初由劳资纠纷引起的警民冲突,转变成颠覆香港政府的连串骚乱[7]。7月8日,中国民兵越境引发沙头角枪战并造成5名香港警察身亡后[8][9],斗委会也将行动升级为炸弹袭击[10],于左派开办的中学[11],利用中学生在学校内的化学实验室制造土制炸弹及武器[12],还在制作土製炸弹时加入大量铁钉及玻璃碎,当炸弹爆炸时便会产生更多尖锐的碎片,增强伤人毁物的效果,提升炸弹袭击的杀伤力[13]。7月12日,大埔乡事会会所发生计时炸弹爆炸[14],为城市恐怖主义在香港拉开序幕[15]。斗委会随后在香港发起街头炸弹袭击浪潮[16],当时在电车、巴士、渡轮码头、儿童游乐场及港九闹市[14],都发现放有真炸弹或疑似爆炸品[17],斗委会意图造成社会更大恐慌,企图对香港政府加大压力[18],在真假炸弹袭击浪潮的半年间[19],有8,074件真假炸弹被放置在香港各区街头或被投掷[20],当中有1,167枚真炸弹[21][22],负责移除炸弹的驻港英军拆弹专家疲于奔命,有军部拆弹专家在移除爆炸品时发生意外殉职[23],这场炸弹袭击浪潮也造成多名市民无辜死伤[20]。
犯案凶徒
罗水欣,于1967年11月8日在旺角放置炸弹时被当场拘捕,时年37岁,织造工人,在案发时居于九龙城西头村广德里的一间木屋[24],罗水欣在案发当晚也被自己放置的炸弹炸伤,他被送往伊利沙伯医院接受诊治,翌日因为有遇袭市民伤重不治而被起诉谋杀罪,原定于11月10日到法庭应讯,但他当日仍在留院治疗,未获安排出庭,至11月30日才首次被押上北九龙裁判法院接受审讯[25]。
当日在接近的时间和位置,另有两名向警察投掷炸弹的施袭者被警察开枪击中,当中一人倒地时手上握有炸弹,这两人被送往伊利沙伯医院后证实死亡,除了有指这两人在投掷炸弹时被警察开枪击毙的说法,当日亦有指这两人在投掷炸弹时发生意外自炸身亡[26]。
部分无辜死伤者
张云,太子道121号地下(今住宅大厦“都汇”的位置)的大光洗衣店店员,他被炸弹碎片击中,当晚在伊利沙伯医院抢救无效不治,该名男子是该宗爆炸案的第一位死者[27]。
周云英,在事发最初有媒体称作陈惠英,时年10岁,光顾太子道121号地下的大光洗衣店时遇上炸弹袭击,她的腹部被炸弹碎片击中[28],被送到伊利沙伯医院抢救,由于胃部有两处致命伤,延至11月11日伤重不治,该名女童是案中第二位死者。死者的父母其后受到左派人士骚扰,故此不敢公开露面[29]。
文图业,又名文韬业,时年40岁,水泥工,他路过爆炸现场时被炸弹碎片击中,在伊利沙伯医院抢救无效不治,该名男子是案中第三位死者[27]。
胡汉杰,时年12岁,喇沙小学五年级学生,居于爆炸案现场的一幢大厦的二楼,他在家中温习功课期间,因为凶徒发动炸弹袭击,他被炸弹散射的碎片击中右眼[30],由于眼球破裂,只能接受移除眼球的手术,他因而右眼永久失明,他的妈妈也在炸弹爆炸中受伤。
案发经过
1967年11月8日晚上7时,在九龙旺角荔枝角道与太子道交界先有十余个携有土制炸弹的暴徒聚集,当警车接报抵达时,暴徒随即向警车投掷土制炸弹,警车避开暴徒投出的炸弹后,有警察下车向投掷炸弹的暴徒开枪,有两个投弹暴徒倒地,当中一人倒地时手上仍握着炸弹,也有称这两名暴徒是被自己的炸弹炸伤,警方之后将两人送院,但两人均救治无效毙命[31]。
与此同时在荔枝角道与太子道交界的三角花园,织造工人罗水欣把一枚土制炸弹放在路旁的排水沟后离开[32],当时有一辆载有8名辅警的巡逻车经过,车上的辅警目击罗水欣在路旁放下一件可疑物品,两名辅警立即下车展开追捕,罗水欣被捕时一度挣扎,但被警方制服,警察随后将罗水欣押上警车,然而此时由罗水欣放置的一枚土制炸弹发生爆炸,当时警察和罗水欣距离这枚炸弹约8至10英码,下车参与拘捕行动的7名警察全部受伤,罗水欣也被自己放置的炸弹炸伤,由于炸弹爆炸时散射出大量碎片,导致附近一带有超过30名市民受伤[31],其中位于爆炸位置附近的大光洗衣店,店员张云及顾客周惠英被炸弹碎片击中,男途人文图业亦被碎片击中受伤,这3名危重伤者于伊利沙伯医院抢救无效先后毙命,小学生胡汉杰在附近楼宇的二楼做功课时被炸弹碎片击中右眼,眼球因严重受损需要移除,他自此右眼永久失明[30]。
媒体报导
爆炸案发生后,香港各主流媒体均严厉谴责在香港的左派团体持续发动炸弹袭击,《华侨日报》在11月14日标题“港共杀害陈陈惠英,父母誓要港共填命,全港同胞深表痛愤。”[33]《工商日报》于同日的标题为“上周在旺角被炸伤,女童不幸毙命,港共暴徙血债又多一宗。”[34]另一方面,左派媒体则大肆宣扬这次炸弹袭击成功炸伤警察,却只字不提有儿童在炸弹袭击中伤亡,《大公报》于案发翌日11月9日的头版标题为“昨晚九龙荔枝角道港英暴行激起义愤 港英乱开枪杀死我两同胞,群众掷弹回击炸伤八鹰犬,港英事后封锁现场,还指使电台歪典报道图卸罪责。”[35]
法庭审讯
放炸弹的凶徒罗水欣于11月8日被当场拘捕后,因为罗水欣本人也被自己放置的炸弹炸伤,当晚被送入伊利沙伯医院诊治。因为在炸弹袭击中被炸伤的洗衣店店员张云于送院后不久伤重身故,罗水欣于11月9日被控告一项谋杀罪。11月10日,被告罗水欣原定被解到北九龙裁判法院首次提堂,但由于罗水欣当日仍然在医院留医,故此改由南九龙裁判法院派出一位法官到伊利沙伯医院作初步审理。由于疑犯所涉罪行严重,法官批准继续羁押罗水欣,并给予警方时间调查案件[25]。因为该宗爆炸案的另外两名伤者,周云英和文图业先后在医院伤重不治,罗水欣被加控多两项谋杀罪。案件于11月30日在北九龙裁判法院进行庭审,被告罗水欣首次出庭,由于案件的调查和搜证工作尚未完成,法官宣布将案件押后,被告暂时无需答辩及还押至下月再审[27]。12月28日,法院再度开庭,控方表示警方已经调查完毕,法官决定将罗水欣涉嫌谋杀张云、周云英和文图业的三宗谋杀案合并审理,并排期于1968年1月18日至1月26日上午10时在北九龙裁判法院第三庭进行初级侦讯,如果表证成立,案件将会转介到香港高等法院审判[24]。罗水欣于1968年1月18日被押解到北九龙裁判法院接受侦讯,因为被告人罗水欣在开庭时不肯起立,法官岑卓淦暂时退庭,由庭警把被告的座位移去,罗水欣遂站着接受审讯,控方表示将会传召34人上庭作供[36],案件在1月19日继续审理并传召证人在庭上作供[37]。1968年1月23日初级侦讯完毕,法官裁定罗水欣放置炸弹杀害三人的表证成立,被告需要继续还押,案件转介至香港高等法院审理[38]。
案件于1968年2月19日在高等法院开审,由法官祈理顿主审,由6男1女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主控官卫国士,被告人罗水欣没有聘用代表律师,也拒绝法律援助,罗水欣在庭上不认罪。控方表示案中的三名死者张云、周云英、文图业先后在医院伤重身故,法医在文图业的体内发现烧焦的炸弹碎片,而当场被捕获的男子即是本案的被告[32]。2月21日,法官和陪审员到案发现场视察[39]。由于罗水欣放炸弹证据确凿,焦点便落在被告是否故意放炸弹杀害这三名死者。1968年2月29日,案件在上午11时15分审讯完毕,法官宣布休庭让陪审团商议及裁决,陪审团退庭商议4小时后向法官汇报裁决结果,法官于下午3时30分再度开庭,法官宣判罗水欣被控告的三项谋杀罪,陪审团裁定罪名不成立,但交替控罪三项误杀罪,陪审团裁定全部罪名成立[40],法官判处罗水欣在三项误杀罪各入狱12年,同期执行[41]。港督麦理浩于1973年4月对六七暴动的罪犯特赦,杀害三人而被定罪的罗水欣获提前释放[42][43]。
特侐金
1968年7月8日,骚乱赔偿委员会宣布向六七暴动中的其中17名死伤者发放合共71,700港元的特恤金[44],周云英的母亲获发放12,000元特恤金;在爆炸案中被炸弹碎片所伤的12岁男童胡汉杰之母亦获发放6,000元特恤金。截至当日,骚乱赔偿委员会已向伤者及死者家属发放特恤金合共669,125港元[44]。
参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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