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

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的一种地区

经济特区(英语:Special Economic Zone,简称SEZ),是指一种地理学概念,主要由政府为了吸引外资或企业入驻而设立法律更为宽松或具有优惠条件经济发展的区域,除有省级经济决策权外,还可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采取更为开放的政策。特区之“特”,主要是指它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灵活的经济措施和特殊的经济管理体制,如减免关税等经济上的优惠待遇,提供理想的投资环境和组织完善的领导管理体制,以及增加外资投入和外汇收益,借此促进经济发展。经济特区的概念本身涵盖范围较为广泛,更细微具体的区分为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s)、自由区域(Free Zones)、自由港Free Ports)、自由贸易园区Free Trade Zones)、都会企业区和工业区(Industrial Estates)等。

概述

设立经济特区最主要目的,大多是为了适应全球化并从中获益,进而改善本地经济生活水准和保护本土文化产业以至于不受全球化影响而加速流失破坏的缓急措施。

经济特区建立最为著名成功的例子是深圳市,从一个边陲小镇经历20年发展后变成超过一千万以上人口的大城市,越南巴西印度伊朗约旦巴基斯坦菲律宾波兰朝鲜俄罗斯乌克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哥伦比亚韩国秘鲁哈萨克斯坦等也效仿进而成立经济特区。

2007年根据世界银行统计,预估将成立或已经成立经济特区的数量统计,在全世界有将近127个国家和地区估计3000多个关于经济特区的项目发展出来。

中国大陆

改革开放之初,在缺少对外经济交往经验、法律体系不健全的形势下,设立经济特区为进一步改革和开放、扩大对外经济交流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时任中共广东省委第一书记习仲勋等地方领导人首先提出建立经济特区[1],得到国务院总理赵紫阳的积极支持,并成功说服邓小平建立深圳经济特区。“特区”一名亦由邓小平命名,来自陕甘宁特区(1937年11月至1938年1月对陕甘宁边区的称呼)[2]。197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和福建省的厦门市试办出口特区[3]。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这四个出口特区改称为经济特区[3]。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4],这些经济特区相继兴建,标志着经济特区正式成立的法律授权。1984年邓小平考察深圳、珠海、厦门三个经济特区[3]

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经济政策和经济管理体制,建设上以吸收利用外资为主[3]。设立经济特区是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的改革开放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经济特区作为对外交流的窗口,在一定时期内通过中央政府给予的政策优势和区位优势二者合力,经济以超出一般地区很多的速度成长,其人均经济实力接近或超过中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水平,后来更衍生了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2011年5月1日起,汕头经济特区范围扩大至全市。在近一年的时间里,深圳、厦门、珠海、汕头等中国大陆最早的四个经济特区都扩大了范围。分析人士指出,扩容并非仅仅是特区在地理范围上的简单扩张,而是将为这些昔日的改革开放前沿阵地注入新的发展动力,扩大经济特区先发优势的辐射力,为推动区域经济平衡发展作出新贡献[5]

现有经济特区

一开始全在东南沿海,例如广东和福建,后来渐渐扩大到其它边境地区。

现为经济特区的城市:

此外,下列地区享有部分类似经济特区的开放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7]、《关于设立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2〕45号)、《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48号)[8],设立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中共喀什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作为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为副厅级,行使自治区级管理权,负责开发区的统一规划。行使国家、自治区赋予开发区的经济管理和审批权限[9]。上述国务院发文中提到的“特区”措辞为:“充分借鉴国内各经济特区和各类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的成功经验,根据新疆地域特点和比较优势,有针对性地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先行试验一些重大改革开放措施,创新和完善管理体制、发展模式,推动经济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国务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5号),提及特区的措辞为:“新片区参照经济特区管理”。

此外深圳、珠海、厦门三地,由于接近港澳台,故三地口岸拥有出入境控管的机能,并实施港澳个人游小三通等跨境观光与交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规定的经济特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条文所指的经济特区是具有明确内涵外延的法律概念,仅包括以下五处经济特区:

上述经济特区的立法权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管辖地域范围由国务院正式发文明确。《立法法》授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而其他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法规,是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不具有“变通规定”这种权限。

在2011年之前,经济特区的管辖地域范围与“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管辖地域范围往往不相同。例如珠海市的地域范围早先与珠海经济特区的地域范围不同,珠海市人大常委会2005年5月27日制定的《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在当时仅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不适用于属于珠海市但不属于珠海经济特区的辖域。此外,现时的海南经济特区仅限海南岛,而海南省管辖范围则包含了南中国海离岛。

印度

 
入夜的孟买海滨大道
 
搭载庞大吞吐量的尼赫鲁港

印度在开国元勋尼赫鲁指导下一直实行带有社会主义特色的计划经济,1990年后印度也开始认识到市场化才是出路,进而规划经济特区,2005年,根据印度官方统计已经有将近五百个计划待审核,两百个已经开始规划实施,世银认为光是维持这么大规模的特区是非常困难不稳定的,不过印度政府把经济特区视为外国领土并且提供给外资更加宽松的政策及平等的投资环境来吸引那些外国企业入驻,希望可以提升成长率及弥补早期过于严格的政策导致外资退缩。

现有经济特区

目前印度有超过1022个业务单位遍及9个有效的经济特区,每年平均约200亩被兴建起来并被转换成经济特区,这些经济特区透过公家,私营或政府而被建立起来,但是这些规划不少引发民间批评、质疑和争议,尤其来自农业界,组织许多次抗议的游行集会来指责政府用低价征收或强夺许多肥沃有价值的土地,而之后又以非常低廉的价格当作商业或工业地段卖给企业界,不少印度知名人士如巴贾(Bajaj)和有些著名公司也都曾公开反对这些政策,说可以用荒地或是荒山来进行开发工业地段,而非要用到可以进行农业工作肥沃的土地,有些较落后地方甚至因为出现不法的征收手段,导致失去土地的农民参与反建制运动(如纳萨尔派)。

韩国

韩国在东南地方成立大邱庆北自由经济特区,坐落在大邱都会地带和庆尚道北部省份,总共11个部分并且共计占地39.54公里,大邱庆尚道自由经济特区是由七个创新的地区和许多高科技研发工业及4个制造业地区所组成。

朝鲜

 
开城工业地区

1994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解决国内经济失调和人民生活贫穷的问题,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在鸭绿江沿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俄罗斯边界附近成立一个由罗津市和先锋郡组成的特区(法定全名罗津先锋特别市,简称罗先特别市),期望吸引外资入驻,后来更让罗津从咸镜北道独立出来自立成一个区域。

2000年8月,朝鲜也在朝韩非军事区接壤边界成立开城工业地区,希望可以获得韩国和其他全球各地企业资金和技术的帮助,朝鲜方面提供土地和劳动力,韩国方面提供资本,技术和电力。2002年11月,《开城工业地区法》制定。2003年6月,开始建设第1期区划,2005年已经出产一些产品。韩国人员允许穿越三八度停战线来往开城。

俄罗斯

俄罗斯联邦的经济特区由政府资助,创建并拥有,并且2005年7月22日由俄罗斯联邦制定联邦法律第116条所规范。目前俄罗斯的经济特区分成四大类,共计27个特区:

一、工业生产型经济特区(6):

分别位于利佩茨克州(利佩次克特区)、鞑靼斯坦共和国阿拉布加特区英语Alabuga Special Economic Zone)、萨马拉州(陶里亚蒂特区)、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钛谷特区英语Titanium Valley)、普斯科夫州(莫格利诺特区)和卡卢加州(柳季诺沃特区)。工业生产型经济特区发展领域包括化工及石化工业、机械制造(包括电力和能源机械)、航空和航太工业以及汽车制造业。目前这些经济特区内的工程、交通和能源等基础设施已建立。

二、科技研发型经济特区(5):

特区位于莫斯科市绿城特区)、圣彼得堡市(圣彼得堡特区)、托木斯克州(托木斯克特区)、莫斯科州(杜布纳特区)和鞑靼斯坦共和国(创新城特区)。优先发展行业包括奈米技术、微电子与光电子、生物工程与生物传感器技术、资讯与通讯技术、仪表制造、制药与医疗技术、复合工程系统、节能技术和核技术。这些经济特区内进行科技研究和生产所需的基础设施都已经建立。

三、旅游休闲型经济特区(13):

位于阿尔泰共和国(阿尔泰谷特区)、布里亚特共和国(贝加尔港湾特区)、阿尔泰边疆区(蔚蓝卡通河特区)、伊尔库茨克州(贝加尔大门特区)、滨海边疆区(俄罗斯岛特区)与北高加索的旅游休闲集群(北高加索休养地),包含8个经济特区(斯塔夫罗波尔边疆区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区阿迪格共和国卡巴尔达-巴尔卡尔共和国卡拉恰伊-切尔克斯共和国印古什共和国达吉斯坦共和国北奥塞梯-阿兰共和国)。外国公司可根据旅游休闲型经济特区潜在的旅游项目,参与投资建设渡假村、运动休闲娱乐、疗养设施及旅游业服务设施等。

四、港口型经济特区(3):

位于乌里扬诺夫斯克州(乌里扬诺夫斯克-东方特区,机场为经济特区中心)、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苏维埃港特区,海港)和摩尔曼斯克州(摩曼斯克特区,海港)。发展领域以飞机技术服务和修理,提供各类飞机航线及标准技术服务、出口用飞机简单组装生产和现代化生产及改装、船舶维修和建设、商品售前业务及运输、水生物资源加工、船舶用品和装备、保障港口型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营运。

各类型经济特区内共有340家投资厂商注册,来自21国57家外资,包含日本横滨橡胶、比利时贝尔卡特集团、法国圣戈班、日本五十铃汽车、瑞士诺华公司、美国福特汽车公司诺基亚西门子通信等大型跨国集团。

越南

越南效仿改革开放案例,并决定采取更为开放的政策,在之前越南是采取规划经济和共产体制的国家之一,后转而导入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政策,进入经济高速发展时期。

柬埔寨

柬埔寨自1993年恢复和平后,以柬埔寨人民党为首的洪森政府,参照各国的经济特区法制,成立柬埔寨经济特区的建立与管理法令[15],意在改善国际形象,进入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吸引外资,改善人民生活,增加政府收入。

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Cambodia Special Economic Zone Board)隶属于柬埔寨发展局(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至今已批准设立约30个经济特区,至2016年共有11个经济特区已投入运作。

柬埔寨的经济特区在基础设施质量及管理服务标准方面各有不同,因此难以比较。在现已运作的经济特区中,金边经济特区(Phnom Penh SEZ)和西哈努克经济特区(Sihanoukville SEZ)入驻厂商数最多,分别有超过80家和100家租户,但以较小规模的厂商为主。位于柬埔寨边境的经济特区,如柴桢省的曼哈顿经济特区虽然规模较小,但对有意利用邻国基础设施和运输支援的制造商来说,是更合适的选择。

柬埔寨主要的经济特区如下:

巴基斯坦

 
瓜达尔港

巴基斯坦一直为中国大陆关系密切的盟友之一,中国大陆经济特区的大获成功之后,也开始帮助巴基斯坦发展在拉合尔郊外的哈尔鲁巴经济特区,其他经济特区也包括中国大陆和巴基斯坦互利共商的经济特区,譬如仅开放给中国大陆投资客引入中资的未来明珠-具有潜力欣欣向荣的瓜达尔港,除了跟中国大陆密切的合作以外,巴基斯坦也与日本协定许多仅限日本人可以投资的地方特区和城市,另外借重于回教国家的关系,巴基斯坦也试图吸引西亚一些富裕的国家前来投资,一条拉合尔锡亚尔科特的高速公路就由西亚海湾的卡塔尔出资投资兴建共计耗费10亿美元,除了上述的经济特区外,还有一个叫菲尔斯兰巴德的新区域正在建设,建成后将是巴基斯坦最大的工业区,并且吸引世界各国的企业前来投资,目前已经最先建成一个只供中国大陆企业投资的特区。

伊朗

伊朗的经济特区:

波兰

总计14个经济特区在波兰[16]

现有经济特区列表

  • Kamiennogórska SSE
  • Katowice Special Economic Zone
  • Kostrzyńsko-Słubicka SSE
  • Krakowski Park Technologiczny
  • Legnicka SSE
  • Łódzka SSE
  • SSE EURO-PARK MIELEC
  • Słupska SSE
  • SSE Starachowice
  • Suwalska SSE
  • Pomorska SSE (Pomeranian Special Economic Zone)
  • Tarnobrzeska SSE
  • Wałbrzych Special Economic Zone "INVEST-PARK"
  • Warmińsko-Mazurska SSE

参考文献

  1. ^ 专访:赵紫阳秘书李树桥谈30年改革开放. RFA. 2008-11-07 [2013-05-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9-16) (中文(简体)). 
  2. ^ 存档副本. [2013-1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2-16). 
  3. ^ 3.0 3.1 3.2 3.3 注释第29.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3: 394. 
  4. ^ 存档副本. [2012-04-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5-22). 
  5. ^ 中国四大经济特区全部扩容为改革前沿注入新动力. 中国经济网. [2014-07-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7-25). 
  6. ^ 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网
  7. ^ 存档副本. [2012-02-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1-20). 
  8. ^ 存档副本. [2015-03-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02). 
  9. ^ 喀什经济开发区机构设置. [2015-03-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02). 
  10.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的决定》(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3. ^ 13.0 1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4. ^ QuEST Group. [201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7-04). 
  15. ^ 存档副本. [2022-07-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5). 
  16. ^ 存档副本. [2010-07-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9-11).  SEZ in Poland-Source-Govt of Poland

外部链接

注释

  1. ^ 包括喀什市40平方公里左右、伊尔克什坦口岸10平方公里左右)
  2. ^ 包括霍尔果斯口岸30平方公里左右、伊宁市35平方公里左右、清水河配套产业园区8平方公里左右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