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抚同城

督抚同城指的是清朝历史上总督巡抚同城而治的现象[1][2]

简介

在清朝,总督是统辖一省或数省行政、经济及军事的长官,巡抚负责税收、水利、内政,有时也可调动军队,总督与其所驻扎的省的巡抚,在职权上多有重叠,可以互相监督。因此督抚在地方事务上多有不和,造成互相掣肘的现象,这种现象被称为“督抚不和”。由于总督在官衔上比巡抚高,在很多事务上巡抚往往无法作主,事实上成为摆设。

为了避免督抚在事务上的冲突,不少地区将总督治所与巡抚治所设在不同的城池。但也有部分地区总督与巡抚的治所设在同一座城池里,这种现象就被称为“督抚同城”。

历史

清朝督抚同城的地区有四个:两广总督广东巡抚同驻广州府闽浙总督福建巡抚同驻福州府湖广总督湖北巡抚同驻武昌府云贵总督云南巡抚同驻云南府。也有一处事实上的同城:两江总督安徽布政使(1667-1750)/江宁布政使(1760-1911)同驻江宁府

1885年,台湾建省,撤除福建巡抚一职,由闽浙总督兼任。戊戌变法期间,光绪帝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裁撤湖北、广东、云南三省巡抚,以总督兼管巡抚事,但在戊戌政变之后被恢复旧制。清末新政时,湖北、广东、云南三省巡抚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再度被裁撤,由总督兼管其事务。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东北改制,吉林将军黑龙江将军盛京将军的三个辖区分别被改为吉林省黑龙江省奉天省。原盛京将军被改为东三省总督,与奉天巡抚形成督抚同城的局面,成为当时唯一一个督抚同城的地区。宣统二年三月十九日(1910年4月28日),奉天巡抚被正式裁撤,由东三省总督管奉天巡抚事。至此,督抚同城成为历史。

参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