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球科律

琉球科律琉球国第二尚氏王朝时期制定的刑法法典,这也是琉球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

根据《中山世谱》记载,琉球原先没有一部成文法,而是按照各地成规的“内法”进行审判,因此判决往往有失公平,经常出现“事同刑异,轻重不均,难以剖决”的现象。有鉴于此,在1775年,三司官马国器(与那原亲方良矩)、马宣哲(宫平亲方良廷)、向邦鼎(涌川亲方朝乔),以及摄政尚和(读谷山王子朝恒)四人,联名请求编纂一部成文法,获得尚穆王的批准。向天廸(伊江亲方朝庆)、马克义(幸地亲方良笃)被任命为编纂法律的奉行。1786年,编成第一部法律《琉球科律》,颁行于全国。[1]

《琉球科律》共18卷103条,参照清朝的《大清律》、日本的刑法以及琉球的习惯法而编成。1831年,为补充其不足,制定了《新集科律》。1860年,琉球王府将《琉球科律》和《新集科律》中的要点拿出来制定了《法条》,向民众宣传,以防犯罪于未然。[2]

参考资料

  1. ^ 琉球科律 (りゅうきゅうかりつ)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琉球新报
  2. ^ 新城俊昭 《琉球・冲绳史》 东洋企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