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行政委员会 (1953年—1954年)
东北行政委员会是1953年至1954年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东北大行政区的代表机关。
主要领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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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 高岗 |
副主席 | 林枫、高崇民、张明远、李卓然、汪金祥、顾卓新 |
机构概况 | |
上级机构 | 中央人民政府 |
机构类型 | 大区行政委员会 |
管辖范围 | 东北大行政区 |
联络方式 | |
驻地 | |
实际地址 | 沈阳市 |
机构沿革 | |
1946.8-1949.8 | 东北行政委员会 |
1949.8-1953.1 | 东北人民政府 |
1953.1–1954.8 | 东北行政委员会 |
历史
1953年1月23日,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改变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机构与任务的决定》,东北行政委员会成立,由原东北人民政府改建而成,作为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在东北地区领导和监督地方人民政府工作的派出机关。东北行政委员会驻地仍在沈阳市,辖区包括沈阳市、旅大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辽东省、辽西省、吉林省、松江省、黑龙江省、热河省。
1954年8月15日,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大区一级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东北行政委员会随即撤销,各省改为中央政府直辖,同时松江省并入黑龙江省,辽东省、辽西省并为辽宁省,各直辖市则改为省辖市。[1][2]
领导机构
工作机构
- 秘书长
- 副秘书长
- 办公厅
- 政法委员会
- 财经委员会
- 文教委员会
- 人民监察委员会
- 体育运动委员会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民政局
- 公安局
- 人事局
- 外事处
- 处长:陆曦
- 农业局
- 林业局:
- 水利局:
- 建筑工程局
- 地方工业局
- 劳动局
- 文化局
- 教育局
- 卫生局
- 对外文化联络处
- 处长:李桂森
- 新闻出版处
- 处长:姜丕之
-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 最高人民检察署东北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