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村屋僭建事件
新界村屋僭建事件,是2011年起的官民冲突事件,特区政府认为新界屋宇建至四五层属于非法僭建,时任香港发展局局长的林郑月娥要求新界村屋业主自行申报僭建状况,打算日后安排清拆。不过,新界原居民为保家园,公民抗命不申报,有激进村民更扬言“反英抗暴”。
2013年7月多间传媒报道了石澳原来有相当于6个标准泳池大的大片官地,被霸占起屋近30年,不法之徒变相赚取到的楼面市值可能高达30亿元。其中由叶华明居住的700呎寮屋大破坏石澳保护区后变成6000呎大宅,然后向记者假冒他是石澳原居民逃避责任,市民指责政府故意漠视市区僭建问题而专门针对新界原居民。
历史
土地拥有型态的转变
香港土地拥有型态大致可分为两大类——永业权和承租权。清朝年间珠江三角洲一带的土地契约多属永卖契,契内注明“绝卖”、“永不回赎”等字样,土地用途、楼宇高度一概没有限制。英国接管新界之后先后通过了《1899年新界田土法庭法案》和《1900年官地收回条例》,授予政府可以收回新界土地、限制土地用途及将所有永业权契约改变为承租权的权力。这个改变导致1950年代以后新界土地政策的无穷争拗。[1]
小型屋宇政策
1970年代政府计划发展新界,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推出“小型屋宇政策”,规定年满18岁,父系源自1890年代新界认可乡村[2]居民的男性香港原居民,每人一生可申请一次于认可范围内建造一座最高3层(上限27呎/8.22米高),每层面积不超过700平方呎的丁屋[3],无需向政府缴付地价。
基本法对新界原居民的保障
《基本法》第40条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
争议
居民认为原永业权土地上兴建的楼宇,应当与“小型屋宇政策”下所兴建的丁屋分开处理,并不应受到3层楼高限制的规范。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 ^ 刘润和. 新界簡史. 香港: 三联书店. 1999. ISBN 962-04-1593-0.
- ^ 認可鄉村名冊 新界鄉議局 (PDF).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2-05-23).
- ^ 《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香港法例第121章). [2012-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