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本制度
定本制度是宋代对邸报实行的新闻检查制度,是一种事先检阅制,也是中国新闻史上最早的检查制度。进奏院每5日将编好的邸报稿样送达枢密院,审查合格的称为“定本”;再将定本作为标准,由进奏院抄写后传至各地。
建立和发展
背景
宋朝中央集权的程度空前加强。一些唐朝后期出现的行政机关到了宋朝成为重要机关:翰林院在宋朝成为向皇帝提供咨询的主要机关。宋朝在行政区划方面仍袭唐制,但增加了“道”(后改称“路”)的数目。与唐相比,道对州、县的权力增大了。为了避免重蹈唐朝藩镇割据的覆辙,道的管辖面积、行政功能与相应的军事机构与唐时相比有着明显的区别。
宋代初期,各州在京城设有进奏院,各自编发进奏院状。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朝廷在收回藩镇军、政、财诸权的同时,也将进奏院的管理权归于中央。宋太宗太平兴国六年(公元981年)改组进奏院,设“都进奏院”于大内侧近。进奏官由朝廷统一任命,各授铜朱印一纽,每人兼三四州。并以京官为进奏院兼官,由给事中直接管辖,从而将进奏院完全置于中央的控制之下。
进奏院改组后,邸报发布制度也出现改变。邸报在朝廷的直接管理下统一发布,权威性加强。公元981年后,在编发的方法与程序上,以往是各地方当局的进奏院与进奏官自行收集材料、自行编发;改组后要经过枢密院审核,甚至由枢密院官员(后为门下省官员)编定,进奏院与进奏官负责提供材料与发抄,即为“定本制”。
建立
宋真宗咸平二年(公元999年),“定本制”建立。《宋会要》记载,咸平二年六月,“诏:进奏院所供报状,每五日一写,上枢密院定本供报。”这是关于定本制度的最早记载。进奏院向地方发布的消息,以定本为主,不得增改。
废除与恢复
定本制度在宋朝经历两次废除。第一次革除定本制度是在王安石变法后,此时定本支队已如虚设。“先是,进奏院每五日具定本报状,上枢密院,然后传之四方;而邸吏辄先期报下,或矫为家书,以入邮置。”[1]枢密院检详文字官刘奉世提出取消定本制度,实行枢密院派专人抽检制度;如有抄发涉及边防机要内容、或增加虚妄之言的,从重置法。从变法派的角度来看,废除定本实则有利于新法的宣传;定本之废,相当于剥夺了枢密院对于信息的实际控制权。
定本制度的第一次回复时间在宋徽宗宣和三年(公元1121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诏:进奏院朝报,非定本事辄传报者,令尚书省检会已降指挥,别行措置,约束取旨。”[2][3]
绍兴二十五年(公元1155年), 秦桧病亡。翌年(公元1156年), 右正言凌哲请求废除定本,“动辄年旬日, 侯许报行, 方敢传录。而官吏迎合意旨, 多是删去紧要事目, 止传常程文书, 偏州下邑往往有经历时月不闻朝廷诏令。窃恐民听妄生迷惑, 有害治体。”[4]南宋统治初步稳定,凌哲的请求被批准,定本制度再度取消。
乾道六年(公元1170年)八月十九日,中书门下省言:“近来进奏院辄于六部等处抄录指 挥, 又将传闻不实之事便行传报, 欲令左右司将六曹判报状内合报行事写录定本呈宰执讫发赴进奏院, 方许报行。"[5]定本制度重新恢复。
这种制度一直实施到南宋末年。一般认为,直到嘉定以后,定本才真正废除,而这时的官报已不受重视了。[6]
评价
定本制度是宋朝中央集权体制的延伸。定本制度的传播更多的是一种下行传播,以皇权为中心由内而外的单向传播。进奏院状的编辑权由都进奏院控制,都进奏院向枢密院等中枢机构负责,枢密院等中枢机构直接听命于皇帝。从制度的角度来说,与唐朝藩镇割据下的进奏院状的传播相比,定本制度有其历史进步性:它在信息传播方面有效维护了中央集权和专制皇权体制。定本制度的几存几废,也反应了当时的政治环境需求、和统治者对于信息管理的需求:当需要信息传播效率的时候,废除定本制度;当需要信息传播安全的时候,加强定本制度。定本制度一定程度上为宋代的社会繁荣起到了基础性作用,但是也限制了思想的传播和封建体制内的信息流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