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 (中华民国)
沿革
大理院的前身是清朝的大理院。清光绪32年(1906年),清廷颁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光绪33年(1907年),正式定大理院官制,为全国最高终审机关,配置总检察厅。中华民国成立之后,保留大理院。民国16年(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改大理院为最高法院;民国17年(1928年)公布《国民政府最高法院组织法》,定最高法院为全国终审审判机关,至此最高法院正式成立,大理院告终。
大理院设院长一人,民事与刑事各若干庭,每庭设庭长一人,推事若干人。大理院负责审判不服高等裁判厅第二审而上诉的案件,以及依法属大理院特别权限的案件。总检察厅和大理院相配设置,独立行使职权。
建筑
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的大理院,仍设于清宣统二年(1910年)在司法部街(原名“刑部街”)建造的大理院衙署。大理院撤消后,此大楼仍为司法机关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北平地方法院、河北高等法院在此大楼办公。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都曾在此大楼办公。1958年,为兴建人民大会堂,大楼和司法部街被拆除。[1][2][3]
院长及推事
参考文献
参见
- 大理院 (清朝)、大理寺
- 平政院(行政诉讼审判机关)
- 最高法院 (中华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