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地书,又名告地策[1],是西汉初年使用得比较普遍的随文书,现在一般属于考古学的范畴。它模仿当时所通用的通关文书“传”与“过所”等的文本形式,借鉴政府公文的文体形式具有的权威,用于向地下冥府告知死者的户籍财产等信息,由此希望死者借此在阳间(人间)与阴间(冥府)之间顺利合法地通行,最后顺利登记冥府户籍,以在冥府安居。告地书主要出现在户籍制度较为严格的西汉初期,代表着一种特殊的社会心理需求。[2]

高台18号墓出土告地书木牍正面

目前已出土的告地书主要集中于原楚国地区,包括湖北(凤凰山10号墓、凤凰山168号墓、孔家坡8号墓、高台18号墓、谢家桥1号墓、胡杨5号墓等)、湖南长沙马王堆3号墓)及江苏北部地区。[1]

背景

对于死亡的认识

秦汉时,人们认为阴间(冥府)与阳间(人间)属于两个不同的世界,由不同的人掌管。死者从阳间进入阴间需要合法的通行证来证明其身份、财产等的合法性。如能合法在阴间登记户籍,则能像在阳间一样安居。[2]

户籍制

秦国创立如实自报的户籍制,此制度在刘项楚汉之争中由于战争等原因基本崩溃。汉初汉高祖重新着手建立户籍制度。汉初统治者对户籍制度的重视对人们的心理产生重大影响,且反映在墓葬中。地下生活也要模仿地上,于是死者进入地下的第一件事便是登记户籍。当时的人们认为,告地书就可以作为登记户籍的证明。[2]

“传”或“过所”的通行

“传”本来为“传递者”的意思,为周朝时负责传达命令的职务[3]。秦汉时期,“传”已经发展为了一般吏民出入关道的身份证明或通行凭证,在维护社会治安、巩固政权方面有积极作用。“传”的行文十分地公文化,可以显示官府的权威。“过所”为晚于“传”出现的另一个名称。“传”或“过所”的通行使得人们熟悉于通行需要通行证,这也影响了当时的墓葬观念。

告地书模仿“传”或“过所”,认为死者从阳间到阴间需要类似的通行证,模仿“传”或“过所”的公文格式,以显示权威。[2]

内容

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出土的告地书在内容上存在显著差别,不过它们在内容安排及行文规则方面有一些共同点。[4]

记载内容

告地书主要记录死者姓名、死亡日期、籍贯、所携带物品以及移交对象等。[2]

以谢家桥1号汉墓竹牍一为例:

五年十一月癸卯朔庚午,西乡辰敢言之:郎中〔五〕大夫昌自言母大女子恚死,以衣器、葬具及从者子、妇、偏下妻、奴隶、马牛物、人一牒,牒百九十七枚。昌家复无有所与,有诏令,谒告地下丞以从事。敢言之。[5]

根据竹牍内容,墓主人下葬于西汉吕后五年(公元前183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为女性,名字为恚,长子昌是五大夫。此竹牍还交代了移徙地下的人员与物品,即“物、人一牒”,具体来说,包括“衣器、葬具”、“子、妇、偏下妻”、“奴婢、马牛”等。[6]

行文格式

告地书基本的格式为:(时间)+(发送人)+敢言之+(内容)+书到为报、敢言之+(时间)+敢移或移+(接受人)+亭手

不同的告地书大致按格式行文,具体看来会同此格式有部分差异。此行文模式与汉朝时的官府文书一致,可以判断告地书是对官府公文的模仿。[4]

影响

东汉时代的买地券镇墓文(另外两种丧葬文书)是在告地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对告地书的研究也从侧面反应了汉初时人们的思想观念与社会制度。[2][4]

参考资料

  1. ^ 1.0 1.1 傅敏怡; 李婧嵘. 论马王堆3号汉墓“告地书”.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04期. 
  2. ^ 2.0 2.1 2.2 2.3 2.4 2.5 郗文倩. 汉代告地书及其文体渊源述论. 南都学坛. 2011年03期. doi:10.16700/j.cnki.cn41-1157/c.2011.03.005. 
  3. ^ 段玉裁; 许慎. 说文解字注. 传,遽也。辵部曰。遽、传也。与此为互训。此二篆之本义也。周礼行夫。掌邦国传遽。注云。传遽、若今时乘传骑驿而使者也。
  4. ^ 4.0 4.1 4.2 马媛媛. 带往阴间的通关文书——论告地书在丧葬文书发展历程中的地位. 贵州文史丛刊. 2014年03期. doi:10.14040/j.cnki.52-1004/k.2014.03.114. 
  5. ^ 荆州博物馆. 荆州重要考古发现. ISBN 9787501026265. 
  6. ^ 刘国胜. 谢家桥一号汉墓《告地书》牍的初步考察. 江汉考古. 2009年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