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德乡灭门血案
1956年台灣謀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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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德乡灭门血案,发生于1956年12月12日,桃园县八德乡(今桃园市八德区)兴丰路六号的叶姓一家五人叶陈绮凤、谢如姬、叶亚丽、叶益群、邱玉全(女佣)遭杀害,苦主叶震因公外出而逃过一劫,歹徒作案手法高明,家中财物未遭洗劫,事后叶震还在沙发下取出一袋珠宝。
警方逮捕嫌犯穆万森、秦同余等人,初审穆万森等被判处死刑,不久秦同余竟因过度刑讯逼供,死于刑警总队。1959年富伯平、梁肃戎、李公权(富伯平为国民大会代表,梁肃戎及李公权为立法委员)三位律师为被告义务辩护,穆万森获台湾高等法院推事(即法官)史锡恩等人改判无罪。但穆万森后来因杀死歌女吕翠华(艺名依铭)被判处死刑,遭到枪决命运[1][2]。
八德乡灭门血案发生于毛人凤将军去世隔天,而苦主叶震正是当年戴笠的军统局会计组组长,据说戴笠死后,叶震私吞“戴笠寄放的款项”,使戴家生计陷入困窘,一些忠于戴笠的特务人员看不过去,一心要报复,又因叶震有靠山毛人凤,无法下手,直到毛人凤心脏病猝亡的隔天,迅速进行杀戮,唯叶震外出逃过一劫。八德乡灭门血案是军统执行家法的一次过程,“甲级流氓”穆万森等人只是警方迫于破案压力下的代罪羔羊。[3]由于此血案牵涉到特务人员,故至今仍为悬案。叶震后来隐姓埋名,前往香港定居。
注释
外部链接
- 两蒋特务“家法”下的八德灭门案) - PChome 新闻台Blog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你不知道的台湾.管仁健/著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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