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權限申請

由Jimmy-bot在話題有關巡查豁免權的門檻上作出的最新留言:5 個月前

建議把權限申請中的「最近XX內沒有受到封禁」放寬

情境一:

張三:請問我能申請模板編輯員嗎?我編輯複雜模板經驗豐富。
管理員:不行,你之前因為人身攻擊而被封鎖,一年後再說吧。
張三:……

情境二:

李四:我想當過濾器助理,因為最近需要處理反破壞。(解釋原因)
管理員:十分抱歉,你距離上次因違反WP:NPOV而封鎖只有6個月,之後再申請吧。
李四:……

張三擁有編輯模板的能力,卻因為違反與權限不相關的WP:人身攻擊而被拒絕申請;同樣的,李四申請的權限並不需要編寫條目的能力,卻也被拒絕。

因此,我建議把「最近XX內沒有受到封禁」改成「最近XX內沒有受到相關的封禁」,以免阻礙用戶申請權限,只有在相關的封鎖(例如之前因為編輯戰而被封鎖,但申請了回退權)才應該拒絕。 2023年12月8日 (五) 13:23 (UTC)回覆

我支持去掉「最近一年內沒有受到封禁」並改成「最近一年內受到封禁或禁制者,管理員有權拒絕其權限申請」,之前討論過相關提案。--GZWDer留言2023年12月9日 (六) 09:31 (UTC)回覆
個人同意「有權拒絕其權限申請」,不過您維某些人總愛說反對管理員有任何裁決權,傾向「應交社群討論是否適任才可授權」。--西 2023年12月10日 (日) 08:33 (UTC)回覆
交給社群判斷是否適任會比較好。--~~Sid~~ 2023年12月11日 (一) 04:39 (UTC)回覆
贊同--羅放留言2023年12月13日 (三) 17:56 (UTC)回覆
  吐槽@阿南之人實際上模板編輯員只要求半年,您的例子不太好...--SunAfterRain 2023年12月11日 (一) 05:01 (UTC)回覆
同意上述意見,

最近一年內受到封禁或禁制者,應交社群討論是否適任才可授權。

--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2月12日 (二) 16:56 (UTC)回覆
贊成以上,改為基於共識的軟限制。--YFdyh000留言2023年12月13日 (三) 03:25 (UTC)回覆
同意改成「有權拒絕」,避免「一刀切」。另外,在有爭議的情況下,當事人是否適合持有某些權限本來就應當由社群討論得出(管理員看似有某種「裁決權」的原因是多數討論都不太有人參與,往往只能逕行處理),這並沒有改變,所以大概也不需要為此特別「調整」什麼規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2月14日 (四) 04:54 (UTC)回覆
近期曾經作出必須用封禁來制止的行為的人,我不認為足夠受信任持權,即使那個行為表面上看起來和權限無關。以提案中的例子來說,違反NPOV到必須封禁的程度,會有幾種因素,比如不能良好地控制自己行為,比如對方針、共識理解存在嚴重的偏差,比如與社群的其他成員溝通困難,比如長期堅持己見。這些因素都會妨礙他在回應編輯請求的時候作出合理的操作。這一點作為軟限制,「建議社群加以考慮」也不是不行,但是目前來說能每次都給出合理的考慮嗎,我覺得是有難度的。--Tiger留言2023年12月16日 (六) 08:20 (UTC)回覆
(-)傾向反對不過也可以稍微放鬆一點,但是封禁確實會降低社群信任,需要做到平衡。--在下荷花請多指教歡迎簽到2023年12月16日 (六) 14:07 (UTC)回覆
支持改為軟性限制,可以要求至少進行5/7天的討論。我贊同封禁通常是非常嚴重的行為,但也許會有一些例外情況。目前的方針排除不合理的封禁,但也許會有一些合理封禁但仍可考慮賦予其他權限的封禁,例如極少數不當使用用戶名的情況(用戶非常喜歡某知名團體,將自己註冊為團體名,後重命名)、未經批准的大量自動化編輯不得不先封禁來阻止(不了解機械人方針)等。
就是否信任而言,目前巡查員的申請可以在一個月內相信一個新手,而對一個曾犯錯誤的老手重新建立信任則需等待一年,我覺得有一些奇怪,感覺還是讓社群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較好。--及時雨 留言 2023年12月16日 (六) 19:32 (UTC)回覆
支持改成「最近XX內沒有受到相關的封鎖」或軟性限制。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2月19日 (二) 01:53 (UTC)回覆
支持改成「若最近一年內受到封鎖或禁制者,應於提出申請時主動申報說明案由,並開放社群討論是否適任至少7天才可獲權(不合理封鎖除外)」(模板編輯權除外)。--Kriz Ju留言2023年12月20日 (三) 20:54 (UTC)回覆
模板編輯權個人認為也應該直接統一,不要有些半年有些一年的容易混淆--SunAfterRain 2023年12月26日 (二) 11:15 (UTC)回覆
若此類方案可行,相關內容的半年和一年同時修改個人沒意見。--Kriz Ju留言2023年12月29日 (五) 15:15 (UTC)回覆

提議:允許使用開放代理編輯WP:RFR,並在WP:RFR中加入「註冊賬號申請」

如題,現在在中國大陸註冊中文維基賬號很不方便,需要通過WP:IPBEMAIL發送郵件,然而IPBEMAIL的通過時間幾乎是隨緣,如果運氣不好甚至要等一個月。如果直接在WP:RFR中申請註冊賬號和IPBE可能處理速度會快一些。--mije meli carrot_233 -- 討論 2024年5月6日 (一) 01:17 (UTC)回覆

這大概有技術障礙。等Wikipedia:互助客棧/其他#Unblock-zh.org吧。--YFdyh000留言2024年5月6日 (一) 01:43 (UTC)回覆

有關巡查豁免權的門檻

近期希望提名一位有突出貢獻且編輯及創建過多篇GA及DYK的用戶獲得巡查豁免權,希望減輕巡查的壓力,奈何發現該君創建條目數量離75還有一定距離。但我發現巡查豁免權的申請門檻,多處表述均有不同:

請問75條的門檻是否為強制?建議以上各處應統一表述。--Tim Wu留言2024年7月9日 (二) 14:54 (UTC)回覆

我傾向於並非強制性,能建GA的話想必也不會出大問題。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9日 (二) 15:01 (UTC)回覆
我記得以前有未達建議標準而授權的例外情況。--千村狐兔留言2024年7月9日 (二) 15:24 (UTC)回覆
改掉編輯提示吧。信任和質量為主,數量不能代表什麼,創建一百個同質化的有效條目不能證明其他方面,除非他不會涉足創建其他條目。--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9日 (二) 16:23 (UTC)回覆
此要求並非強制,應考慮統一使用「建議門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9日 (二) 19:10 (UTC)回覆
我自己目前的巡查豁免權就是在滿75條前被推薦拿到的,當時幫我申請的Dewadipper閣下以IAR的理由替我申請了,供上當時紀錄。--WiTo🐤💬 2024年7月10日 (三) 07:58 (UTC)回覆
「Wikipedia:權限申請」是程序方針,「Wikipedia:巡查豁免權」是說明具體情況(但不是方針、指引),「Wikipedia:權限申請/editnotice/zh」是申請時的條件說明。第一個的規則性更明顯,但實務上是否認定需要或者強制需要75條條目?可以認定「75條」是建議,或者乾脆讓後兩個複述「Wikipedia:權限申請」的說明,也就是不限制條目數量要求。——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7月10日 (三) 08:23 (UTC)回覆
@TimWu007ManchiuYFdyh000Ericliu1912WiTo7946Cwek通知一下:考慮到各位都傾向於認為75是建議門檻,而編輯提示顯然地從任何意義上都不可能是方針指引條文,因此我已經將所有相關的編輯提示(zh版、繁簡體版、6種地區模式版)裏的「基本」都改成「建議」了。我相信這裏的潛在問題已經基本解決。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0日 (三) 12:12 (UTC)回覆
建議把Wikipedia:巡查豁免權升級為指引,以便看齊其他權限頁面和門檻。L'Internationale, Sera le genre humain! ✏️ 2024年7月10日 (三) 15:43 (UTC)回覆
返回專案頁面「權限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