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標誌

由Jimmy-bot在話題大量條目的標誌被無故刪除上作出的最新留言:2 年前

提議完善維基百科:標誌並納入方針

  •   理由 :鑑於基於此指引的Template:Non-free logo(16000+次鏈入)和Template:Non-free use rationale logo(8000+次鏈入)在中文維基百科和英文維基百科等各類維基百科都有着極為廣泛的應用,其中有很多都是通過翻譯引入中文維基百科,而中文站尚未對標誌使用方式構成共識,同時文件合理使用原則所定義的「最小限度的使用」和「無自由等效作品」存在模糊之處,因此希望在客棧尋求中文維基百科對於標誌版權使用的共識,即便難以達成共識,也尋求協助更新指引的英文版本。
  •   說明:我和Wcam前輩杭州海塘博物館標誌使用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標誌使用使用上存在許多分歧,Wcam認為標誌並非以上事物的「首要視覺辨識要素」,可以由自由版權圖片替代,而本人認為標誌並非「首要視覺辨識要素」只是個人看法,標誌本身就是事物間用來作為識別物。wcam援引碧峰峽旅遊景區標誌使用,稱其為這一領域的已有「共識」,而此輪討論僅僅有兩個人參與討論,難以稱得上充分討論得出的共識,且本例中的旅遊景區標誌本身也是與景點緊密聯繫的旅遊景區運營公司的標誌,因此我個人並不認同這一類刪除。
  1. 在很多場合下標誌都有着不同於事物本身的識別屬性,假使個人不能親身體驗事物本身所帶來的識別效果,或者這一事物對於不熟悉的人識別性並不高,那麼對於這些人而言標誌就是識別事物的首要識別物,譬如你可能從來沒有看過某一足球隊比賽,對於這些人而言某隊比賽的場面其實和其他球隊沒有什麼本質區別,但是你可以通過標誌認識這一足球隊,這一點已經應用於商標領域。
  2. 再論「首要視覺辨識要素」,許多非自由版權的城市標誌保留下來,城市的「首要視覺辨識要素」是城市天際線、地標建築、知名景點,還是社會名人,這都是仁者見仁的事情。全站搜索「首要視覺辨識要素」,這一理據僅僅出現於存廢討論的2019/11/052020/01/112020/04/102020/07/282020/08/13,我在存廢討論之外並沒有找到這一規則,因此對於標誌算不算「首要視覺辨識要素」及標誌如何合理使用表示疑惑。

以上--~ƒ(方)^ρ2020年8月13日 (四) 20:46 (UTC)回覆

如果希望確立非自由內容「最小限度的使用」和「無自由等效作品」的標準,應當尋求確立Wikipedia:合理使用為指引,有一個根據英文維基百科翻譯的未完成版本在Wikipedia:合理使用/草稿。--Wcam留言2020年8月13日 (四) 20:56 (UTC)回覆
@方的1P:回應關於識別屬性的問題,如果一個事物有多個方面可以作為視覺辨識要素,而哪一個方面是首要的如您所說是見仁見智的事情,且這種情況下某些方面可以使用自由版權內容體現,而另一些方面則必須使用非自由內容,則毫無疑問應當優先使用自由版權內容體現的方面,因為我們的宗旨是建立自由的百科全書。對於遊覽造訪的目的地,實體外觀是其最重要的識別屬性(至少是最重要之一),且可使用自由版權照片體現,這對於建立自由的百科全書這一目的已經是足夠的。如果相關條目對該場所的品牌設計或營銷手段等方面進行有可靠來源支撐的針對性評述,而使用其標誌圖案可以加深對這部分主題的理解,則可以在相應章節使用非自由標誌圖案,但仍不應該在條目頂部信息框用作辨識條目主題。--Wcam留言2020年8月13日 (四) 21:34 (UTC)回覆
  1. 我所了解en:Wikipedia:Logos的共識為:most users feel that portraits provide valuable information about the person that is difficult to describe solely with text. Logos should be regarded as portraits for a given entity. Unlike people, however, where it is often possible to take a free photograph of that person, logos are typically protected by copyright and trademark law and so cannot be replaced by a completely free alternative.(多數用戶感覺人物肖像對於介紹個人提供了寶貴的信息,並且這一信息難以單獨用文字來形容。標誌相當於給定事物的人物肖像,但不同於人物肖像很多情況下都可以通過照相獲取到自由版權的照片,標誌大多數情況都受到版權法或商標法的保護,因此難以存自由版權的替代品。)例如ENWP中版權狂魔迪斯尼的例子,en:Walt Disney World就同時有樂園圖像和logo的存在,並且從零幾年就開始掛到現在。
  2. 閣下既然已經同意仁者見仁的看法,且也提及了標誌所蘊含的「品牌設計或營銷手段」,那麼本人認為標誌從很大程度上本身就已經體現了「品牌設計或營銷手段」,這一內涵很多時候難以用語言來表述或者完全不需要用語言來表達,通過圖像直觀就能體現出來。回到景區和博物館身上,再就博物館舉例,譬如File:Logo of Musée d'Orsay.PNGFile:Museum of london logo.png早已應用到中文維基領域。作為極具辨別力的標誌,現當代大多數標誌追求的恐怕都是淺顯易懂,不言而喻,一眼就可以辨識出其宗旨和要義。
  3. 就前輩所提及的「優先使用」問題,我特意去看了WP:合理使用的說明:「有在能達成同樣以百科全書為目的之自由等效作品不存在或無法創作的前提下,才能使用非自由內容。」(ENWP原文:No free equivalent. Non-free content is used only where no free equivalent is available, or could be created, that would serve the same encyclopedic purpose.)這一方來自於WP: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然而在2016年方針通過時並沒有討論什麼情況下算是「自由等效作品不存在或無法創作」,顯然在ENWP中的共識是認為WP:標誌與該原則並行不悖,並沒有優先使用而不使用非自由的說法,但中文站共識有待確認。同時,在Wcam前輩所指出的Wikipedia:合理使用/草稿中對於「優先使用」的界定為:「優先使用在一個主題內傳達了多個重要的理解點的一則非自由內容,而不是使用多則非自由內容而每則傳達的理解點較少。這與該主題是由一篇條目進行論述,或是分割成多篇條目無關。」我的理解中,實體的logo很多情況下比實體圖像更能夠傳達實體的要點,這和我之前舉足球隊例子一樣。
  4. 就前輩提出建議尋求Wikipedia:合理使用/草稿列為指引,我暫且希望討論標誌相關話題,正如前文所提及,標誌一般具有版權且難以替代,且現有的草稿也一樣語焉不詳,並且依賴於WP:LOGOS來明確明確界定LOGOS的使用,因此我還是想要了解社區對於LOGO使用的共識。
以上。~ƒ(方)^ρ2020年8月13日 (四) 23:51 (UTC)回覆
我不否認大多數情況下使用非自由標誌是有必要的(例如在公司條目中用作辨識),但對於景區,應當優先使用自由版權照片作為辨識,而大多數此類條目不可能詳細涉及品牌設計或營銷手段相關內容,故完全不需要使用非自由標誌。使用非自由內容會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限制,根據維基媒體基金會版權許可方針,所有計劃都只應該寄存自由版權內容,非自由內容必須儘可能少。--Wcam留言2020年8月14日 (五) 13:32 (UTC)回覆

WP:標誌列為內容指引

通過:

公示期間無異議,本案通過,並請管理員協助處理。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20年12月5日 (六) 06:42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本規範已自英語維基百科翻譯完成,且標誌使用在中文維基百科非常常見。由此,請檢視並討論是否列為指引,以及是否有中文維基百科特有狀況必須修改該候選指引內容。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20年11月14日 (六) 04:03 (UTC)回覆

我覺得可以如此。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14日 (六) 06:19 (UTC)回覆
我認為可以。--Tazkeung(CommentHERE) 2020年11月15日 (日) 05:33 (UTC)回覆
(+)支持提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1月15日 (日) 06:15 (UTC)回覆
建議暫緩,理由是指引草案可能由於是翻譯原因(或可能是默認了Wikipedia:公有領域等非方針指引頁面的內容是準確的),所給出的指導意見對於一些中文本地經常出現的問題缺乏充分考量和提示。儘管維基百科的伺服器在美國,但考量到中維所編寫的條目中所涉及的標誌,更多地來自使用漢語的司法管轄區,對於在這些司法管轄區的商標應採取何種政策上傳,中維的方針指引有理由做更詳細考察。所涉及的問題具體包含:
  1. Wikipedia:標誌#自由授權標誌章節用語有語言混淆的可能,a)章節中既有提及「文字」又有提及「字母」、「純字母」,上述的幾個概念所指代的內容是否包含漢字(即使寫的是「字母」,是否本意也包含了漢字)不夠明確;b)「手寫文字」是否包含了漢字書法沒有指明;
  2. 承上a),目前的草案對將漢字(及其簡單圖形組合構成的)標誌納入公有領域的法律風險未作充分考察而僅僅提出「字母型態在美國不受著作權保護」,事實上對於漢字字體的著作權認可在中國大陸已有先例(wikisource:zh: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蘇知民終字第0161號民事判決書),且即使是普通的英文字母構成的標誌也有被認定為具有著作權的先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終字第1540號行政判決書);
  3. 承上b),目前的草案對將書法標誌納入公有領域的法律風險未作充分考察,事實上在中國大陸已有數個案例將書法標誌納入著作權保護範疇,如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鄭知民初字第254號民事判決書、(2011)鄭民三初字第989號民事判決書將「澳門豆撈」四個字的書法納入著作權保護範疇,且即使是普通的書寫(雖然該例不是標誌而是手稿)也有被視為美術作品的先例(wikisource:zh: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1民終8048號民事判決書);
雖然上述舉例主要涉及中國大陸的案件,但如最開始所述除中國大陸外對於中文維基百科常涉及的其他司法管轄區(香港、澳門、台灣、新加坡、馬來西亞等)的情況應做充分考察並給予提示。故而推薦目前版本的草案在做必要修改前不列為指引。--Kirk★ 0#0 2020年11月20日 (五) 11:53 (UTC)回覆
@KirkLU:如果我沒理解錯的話,維基百科這裏只需要考量美國佛羅里達州的版權法例(也就是只要美國佛羅里達州認為符合相關要求,就是真的符合相關要求),更具參考價值的可能是美國法院對於漢字的判決(如有)。這裏可以做的大概像commons一樣,聲明檔案是因符合美國佛羅里達州的版權法例的要求而視同無版權,但不代表在美國以外亦如此。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20日 (五) 12:32 (UTC)回覆
@Sanmosa:我感覺就我在commons的經驗,跟商標註冊地的法律似有關係,寧波軌道交通的標誌(甬)就因為在中国版权中心(約莫是這個名字的這麼一個機構),最後在commons上被刪除了。--Kirk★ 0#0 2020年11月20日 (五) 12:41 (UTC)回覆
選取前述數個案例的原因也主要是這幾個案例印象中在commons的多處討論中有提到過。--Kirk★ 0#0 2020年11月20日 (五) 12:44 (UTC)回覆
那可能僅是因為佛羅里達州法例不認那個標誌是無版權,才會再看商標註冊地的法例。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20日 (五) 12:47 (UTC)回覆
維基共享資源對於標誌的要求是,在來源國及美國必須皆為自由授權才能上傳。至於維基百科並非維基共享資源,涉及中文標誌的問題,的確只要考慮美國的著作權法規立場即可,而如果涉及中文圈規範,則說明引用維基共享資源中各地著作權法規的說明。--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20年11月20日 (五) 13:02 (UTC)回覆
原來是這樣(「在來源國及美國必須皆為自由授權才能上傳」),受教。考慮到這部分,我還是保持前面的考量(「考量到中維所編寫的條目中所涉及的標誌,更多地來自使用漢語的司法管轄區」或者說漢語司法管轄區的標誌更可能被參與中文維基百科為主的編輯注意、上傳和使用),所以在公有領域規則(這一涉及到把內容上傳到C站的規則)的部分應作一個特別提醒和說明,只提美國的標準感覺有誤導性。--Kirk★ 0#0 2020年11月20日 (五) 13:12 (UTC)回覆
不過說起來,經台灣杉君這麼一說,感覺簡單很多了,不必挨個說明,而是提示編輯「有時候XX類型的標誌也未必是公共領域」,請編輯具體查閱C區的政策並做考證。--Kirk★ 0#0 2020年11月20日 (五) 14:30 (UTC)回覆

自由授權標誌章節的修正案

現行條文

請注意,即使這類標誌不受著作權保護,仍有可能受到商標法規保護。

提議條文

請注意,即使這類標誌不受著作權保護,仍有可能受到商標法規保護。此外,在美國以外發表的簡單字母、手寫文字或幾何圖形標誌,可能會依據當地著作權法規,認定為受到著作權保護,請參閱維基共享資源中的各地著作權法規頁面,瞭解所要上傳的標誌是否受到著作權保護。

以上修正。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20年11月21日 (六) 04:30 (UTC)回覆

經修訂後應無重大法律疏漏,支持列為正式指引。--Kirk★ 0#0 2020年11月21日 (六) 12:37 (UTC)回覆
(+)支持以上修訂並立為指引。--Wcam留言2020年11月21日 (六) 13:48 (UTC)回覆

本指引經修訂後6日無明顯討論,預期到7日後可能也無其他意見,因此本案將公示期延長為8日。現在開始   公示8日,2020年12月5日 (六) 03:33 (UTC) 結束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20年11月27日 (五) 03:33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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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條目的標誌被無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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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發現管理員Wcam以來源圖片不是相等的格式為由,將大量條目的logo提出刪除,大部分已經被刪除,影響多個條目的內容。不過他所指的所述理據,只是擺放在草稿內,並非每一個用戶都知道有關的安排。而{{SVG-Logo}}的模板只是寫明不建議製作原創的SVG版本標誌,沒有完全禁止。個人認為管理員的做法太嚴格。加上格式不相同下,變相需要重新逐一上載有關的logo,這樣做會非常浪費時間。--Wpcpey留言2021年5月7日 (五) 01:26 (UTC)回覆

(&)建議:建議在方針區討論,一旦有共識,就是新的規則。--蟲蟲飛♡♡→♡℃留言 2021年5月7日 (五) 01:32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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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近日發現管理員Wcam以來源圖片不是相等的格式為由,將大量條目的logo提出刪除,大部分已經被刪除,影響多個條目的內容。不過他所指的所述理據,只是擺放在草稿內,並非每一個用戶都知道有關的安排。而{{SVG-Logo}}的模板只是寫明不建議製作原創的SVG版本標誌,沒有完全禁止。個人認為管理員的做法太嚴格。加上格式不相同下,變相需要重新逐一上載有關的logo,這樣做會非常浪費時間。相關的時間已經可以夠時間更新其他條目。--Wpcpey留言2021年5月7日 (五) 01:46 (UTC)回覆

有關刪除理由既然仍處於草稿階段,未有標識和共識基礎等元素,完全引用作執行站務的理據恐怕難以信服,應即時討論有關修訂草案與執行等可能存在的管理濫權等嚴重問題--約克客留言2021年5月7日 (五) 02:33 (UTC)回覆
已經向存廢覆核請求提報相關問題[broken anchor]。--痛心疾首 2021年5月7日 (五) 02:36 (UTC)回覆
  • 草稿不應當被視為是刪除方針的一部分,最好還是立即開始討論,將Wcam的論述提煉成方針由社群通過。如果社群無法通過這樣的方針,那說明前述svg文件的刪除是有問題的。Itcfangye留言2021年5月7日 (五) 07:48 (UTC)回覆

支持提議將該論述列為指引,放置於Wikipedia:標誌#上傳非自由標誌章節末尾:

現行條文

(無)

提議條文

對於非自由標誌或其他設計的向量圖像(即SVG),在標誌本身所具有的著作權之上,對該標誌圖案進行向量化是否會產生額外的著作權,美國法律在這一方面並不明確。為了避免這種不確定性,編輯者在上傳非自由標誌的向量圖像時,應使用該標誌的著作權人製作的向量圖像,而不應該使用自行製作或來自第三方網站(如 seeklogo.com 或 Brands of the World)的向量圖像,因為在這些情況下,標誌的向量化可能是在未經標誌的著作權人授權的情況下進行的。如果編輯者自行對自由圖片進行向量化,應註明圖片的來源,以便確認其自由度,並在自由許可下發佈他們的貢獻(轉換為向量的勞動),以幫助解決上述的模糊性。

歡迎提出改進意見。此規定對應英文維基百科正式指引,已在英維實施執行多年,應無重大瑕疵或漏洞。--Wcam留言2021年5月7日 (五) 12:37 (UTC)回覆

如果違反規定那就不是「無辜」,達到遵守規定的狀態確實需要消耗時間和社群精力,但不應刻意設置障礙將舊的違規圖片「赦免」。另外您也可以查閱維基百科:維基百科政策簡報/存檔,看看有多少方針指引修訂是不溯及以往的。--Wcam留言2021年5月7日 (五) 16:05 (UTC)回覆
請留意在負責提刪的用戶在每天會一下子提刪多個檔案,並非每日只有一個。加上部分條目的公司可能已經結業,要再次找相關的檔案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Wpcpey留言2021年5月8日 (六) 10:27 (UTC)回覆
  • 原來還有這個問題點...如果將此一部分指引加上不溯及既往那我的意見則是(+)支持,如果沒有則是(=)中立。--~~Sid~~ 2021年5月8日 (六) 13:12 (UTC)回覆
  • (+)支持針對新上傳的標誌。本方針修訂是建基於美國法律對「進行向量化是否會產生額外的著作權」未有明確定義。按我的理解,假若不產生額外的著作權,那麼上傳第三方網站製作的svg格式標誌,並不侵犯第三方網站版權,這些標誌應按目前合理使用方針處理,也就是可以暫時保留,並可能須改回標誌所屬公司曾發表過的標誌格式(通常是jpg/gif/png等);假若會產生額外的著作權,那麼任何編者都可以合法地自行製作及上傳svg格式標誌,而不侵犯標誌所屬公司版權,況且這些標誌是open source格式,侵犯第三方網站版權的標誌輕易就能被替代。既然有這種不確定性,對於既有svg格式標誌,由於上傳時沒有此規限,應等待該法律條文明朗化才處理,但上傳者應承擔法律條文明朗化之後可能導致刪除的風險。對於以後新上傳標誌,為避免產生此等風險,支持作出相應規限︰使用標誌所屬公司曾發表過的標誌格式,或自行製作svg格式標誌(承擔法律條文明朗化後可能被刪風險),不得使用第三方網站製作的svg格式標誌。—Baycrest (作客) 2021年5月8日 (六) 16:55 (UTC)回覆
法律風險並不只有「上傳者承擔可能被刪除風險」這麼簡單,維基媒體基金會作為寄存這些圖片的服務商,有可能因寄存的非自由內容收到DMCA takedown或是承擔其他法律後果。--Wcam留言2021年5月10日 (一) 17:53 (UTC)回覆
這些法律風險是所有合理使用檔案都會面對的,而svg格式標誌要面對的額外風險就應該只有法律條文不明朗吧。—Baycrest (作客) 2021年5月11日 (二) 16:16 (UTC)回覆
  • (+)支持修訂,也(+)支持「只針對實施後上載的檔案」。
  • 建議在頁面最下方加入如何在特定瀏覽器中取得向量媒體的教程。例如:「在Firefox中點擊『工具→頁面資訊』,選擇『媒體』,找到需要的媒體後,點擊『另存新檔』儲存媒體;在對應的URL地址上右單擊,然後選擇『複製』」。
  • 因應顧慮,建議更改為:
現行條文

(無)

提議條文

對於非自由標誌或其他設計的向量圖像(即SVG),在標誌本身所具有的著作權之上,對該標誌圖案進行向量化是否會產生額外的著作權,美國法律在這一方面並不明確。為了避免這種不確定性,編輯者在上傳非自由標誌的向量圖像時,應使用該標誌的著作權人製作的向量圖像,而不應該使用自行製作或來自第三方網站(如 seeklogo.com 或 Brands of the World)的向量圖像,因為在這些情況下,標誌的向量化可能是在未經標誌的著作權人授權的情況下進行的。如果編輯者自行對自由圖片進行向量化,應註明圖片的來源,以便確認其自由度,並在自由許可下發佈他們的貢獻(轉換為向量的勞動),以幫助解決上述的模糊性。唯本條文生效前的向量圖像不適用於本條。

以上。--Billytanghh 討論 歡迎參與亞洲月 2021年5月8日 (六) 19:44 (UTC)回覆

我仍然認為此修訂應當溯及以往。上面認為不應溯及以往(且給出具體理由)的用戶主要猜測會導致大量現有圖片受到影響,然而搜索現有的非自由SVG圖片,並未發現有很多圖片屬於因公司結業而無法找到標誌圖片的例子。況且如果某公司連標誌圖片都根本找不到(即很難被大眾看見,注意是從任何來源而不僅僅是可靠來源),那麼此標誌也就不是視覺辨識該公司的主要途徑(讀者看到了標誌也無法確定條目內容是在描述該公司),缺少了也不妨礙理解條目主題(違反WP:NFCC#8)。綜上,反對添加不溯及以往的附加條款。--Wcam留言2021年5月10日 (一) 17:38 (UTC)回覆
主要是因為過往容許上傳svg格式標誌,現在只因法律條文不明朗而要全面禁止,會一下子影響很多檔案,即使替換也需時及需人手,事實上已經有多個檔案沒人替換而被刪除了。我認為可以鼓勵把既有第三方網站svg格式標誌替換為上述可接受格式,新上傳檔案才須受新規則約束。既有第三方網站svg格式標誌仍然須符合維基百科:合理使用的其他規定,不符合者仍可依規定提刪,相信這樣做仍然比美國法律對於合理使用要求嚴格,也不會增加維基媒體基金法律風險。—Baycrest (作客) 2021年5月11日 (二) 16:16 (UTC)回覆
  • 另:(!)意見:版權舉報區已經成為事實上的一言堂,哪個標誌該刪除,那個標誌不該刪除,違反了哪條規則,怎麼個違反法,缺少了到底會不會妨礙讀者理解,十之八九就是Wcam君一個人說了算。當然,其他用戶不活躍是主要原因,但這種現狀也不是好事。建議修訂相關政策,規定:
現行條文

(無)

提議條文

在不是快速刪除的前提下,應該有最少兩人(包括提名人)投票支持刪除,管理員才能考慮刪除。
管理員在刪除檔案時,應該清楚闡述為甚麼反對的理由不成立,而且應該避免簡單地剪切粘貼支持刪除的理據。

(:)回應我完全無意要一個人說了算,任何用戶都有權參與討論,你也指出其他用戶不活躍是主要原因,但收緊刪除標準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如果要求至少兩票刪除才可刪除,影響面將會非常廣(包括絕大多數的關注度存廢討論)且可能會造成站務積壓和混亂。另外如欲修訂維基百科:刪除方針維基百科:關閉存廢討論指引建議另行提案。--Wcam留言2021年5月7日 (五) 15:58 (UTC)回覆
(-)反對:同Wcam。首先存廢討論不是投票,這個條款已經是抵觸了方針,如果真的要加入這個條款的話也應該加入保留的相應條款:應該有最少兩人(包括提名人)發表意見、管理員在結案時,應該清楚闡述為甚麼保留或刪除一方的理由不成立,而且應該避免簡單地剪切粘貼支持保留或刪除的理據。--【和平至上】💬 2021年5月7日 (五) 20:00 (UTC)回覆
將提議中「投票」二字刪除即可。--Yangwenbo99 2021年5月8日 (六) 01:21 (UTC)回覆
既然非自由版權的文件的著作權經常發生爭議,不如學習其他一些語言版本,例如日語、德語等,乾脆不允許任何合理使用的文件,避免了爭議,也讓維基百科更自由了,豈不是兩全其美--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1年5月8日 (六) 01:47 (UTC)回覆
(+)支持,請儘速提此案。->>Vocal&Guitar->>留言 2021年5月8日 (六) 09:30 (UTC)回覆
(-)強烈反對,這樣只會讓知識傳播更大限制,不是大多讀者想會見到的,影響面將會非常廣,也是非常大的損失,這樣變成同文字百科沒有分別。--Wpcpey留言2021年5月8日 (六) 10:20 (UTC)回覆
中國人的性情是總喜歡調和,折中的。譬如你說,這屋子太暗,須在這裏開一個窗,大家一定不允許的。但如果你主張拆掉屋頂,他們就會來調和,願意開窗了。」--悔晚齋臆語2021年5月8日 (六) 10:47 (UTC)回覆
文字百科錯了嗎?我還是老話一句,你文字描述能力都有問題了,加上圖片你是能好到哪裏去?另外也不要方便當隨便,圖片是他人的心血,我們未經許可使用就很過分了,閣下還變本加厲,是打算豆腐吃到飽嗎。 --Loving You Is A Losing Game 2021年5月8日 (六) 17:27 (UTC)回覆
維基百科的合理使用規定已經非常嚴謹了,是超出世界的標準。這些盲目服從權威和版權道德限制傳播,本人不能接受。創作這些東西的人,都喜歡這些東西對外分享的[來源請求]。只是現在版權已經成為了版權持有人保護自己的手段。而這裏有些用戶卻是向版權持有人的利益出發,並非為了傳播知識。--Wpcpey留言2021年5月9日 (日) 00:20 (UTC)回覆
你也是向着利益出發,所以不要講得自己很高尚無私,而且用傳播知識當作私益妄為的藉口...,不看時間我還以為是大航海時期的傳教士。想用就用他人作品,這樣的強盜行為很不可取。而閣下的意見「創作這些東西的人,都喜歡這些東西對外分享的」,誰?我這裏掛的來源請求,請你給出可供查證的文本,謝謝。
圖片只是輔助,有會很不一樣,但沒有不會怎麼樣。況且你的編輯水平,有複製貼上、有憑空捏造等諸多前科,而沒有圖片就好像什麼都不會寫更是令人擔憂,你說你想傳播知識,我看你是把這裏當成IG畫廊吧。文字百科沒有罪,維基上也有很多人可以不用圖片就寫出一篇好條目,而閣下只專注圖片不去精進自己的編輯能力,那我只能說你還是去fandom好了,維基百科就是,不爽不要用謝謝。 --Loving You Is A Losing Game 2021年5月9日 (日) 11:52 (UTC)回覆
合理使用是美國法律賦予網站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權利,維基百科編者行使此權利已經很嚴謹地自我約束,超出世界的標準,竟被Milkypine說成強盜行為。有些編者只專注文字,有些只專注圖片,只要是為了使維基百科更好,都應無任歡迎。Milkypine人身攻擊,指Wpcpey「打算豆腐吃到飽」[1]、「有憑空捏造等諸多前科,而沒有圖片就好像什麼都不會寫」[2],更誹謗Wpcpey「你也是向着利益出發,所以不要講得自己很高尚無私,而且用傳播知識當作私益妄為的藉口」、「強盜行為」[3]。已提報Milkypine至Wikipedia:管理員佈告板/其他[4]。—Baycrest (作客) 2021年5月9日 (日) 14:11 (UTC)回覆
@Baycrest:請你給我道歉,我並沒有說合理使用是強盜行為。如果你看不懂我的意見,就問我,不要不懂裝懂。
我抨擊的是Wpcpey大用傳播知識當作合理侵犯的理由,考量到Wpcpey大往例(例如Wikipedia:存廢覆核請求#File:TVB_七警案_拳打腳踢.jpg[broken anchor]Wikipedia:存廢覆核請求/存檔/2021年1月#File:中國中央電視台_第一線_誰把天才變成了魔獸_臨沂_網戒中心.jpgWikipedia:存廢覆核請求/存檔/2021年1月#File:Riot_police_use_the_Pepper-spray_pellet_in_MOKO_20200510.jpg),這根本不是合理使用。 --Loving You Is A Losing Game 2021年5月9日 (日) 14:27 (UTC)回覆
相信Wpcpey合理使用他人圖片時,都有註明原作者及出處,也相當可能符合美國版權法規定,只是維基百科把標準定得比法律更嚴才導致經常需要提刪討論。對比其他網站,特別是內容農場,他們的偷圖行為才是強盜行為。維基編者使用他人圖片已相當克制,竟被Milkypine說成強盜行為,對此非常失望。—Baycrest (作客) 2021年5月9日 (日) 14:42 (UTC)回覆
@Baycrest:如果你不打算道歉也不打算認真討論,請你離開,要展現你的騎士也不要只對Wpcpey一個人,他不是高塔公主,他有問題他可以自己解決,Wpcpey沒有你想的那麼脆弱。
「相信Wpcpey合理使用他人圖片時,都有註明原作者及出處,也相當可能符合美國版權法規定」相信?可能?確定就確定,不確定就不確定,這有很難嗎?而且講難聽一點,我們在這裏上傳他人圖片的行為和內容農場有啥不一樣?只是畫質低尺寸小就不算偷圖行為?「維基編者使用他人圖片已相當克制,竟被Milkypine說成強盜行為,對此非常失望。」我也對你的視力感到非常失望,我並沒有寫在座的各位是強盜,況且維基編者使用他人圖片已相當克制[來源請求]。 --Loving You Is A Losing Game 2021年5月10日 (一) 13:15 (UTC)回覆
這些圖片一早在外界及網上廣泛流傳多時,而且完全符合合理使用要求。只是某些用戶刻意將規定要求無限放大,已經變成政治及思想審查自己不想見到的東西。--Wpcpey留言2021年5月9日 (日) 14:46 (UTC)回覆
@Wpcpey:「這些圖片一早在外界及網上廣泛流傳多時,而且完全符合合理使用要求」很明顯閣下就是不清楚什麼是合理使用才會講這種話,圖片被公佈於網上和廣泛流傳都不是合理使用的證明,閣下應該考慮圖片使用的必要,也需要注意是否會侵害到作品商機和作者權益,不該拿「傳播知識」當作妄為的藉口。
另外,也請閣下不要預設反對者都是「規避政治及思想審查自己不想見到的東西」,這招你用很多次了,你不膩,我都膩了。 --Loving You Is A Losing Game 2021年5月10日 (一) 13:15 (UTC)回覆
我在這個討論已經認真地發表了意見,見上方。Milkypine你在這個討論貢獻過甚麼?也請Wpcpey不要再回應Milkypine的任何發言,這裏是討論應該如何處理svg格式標誌,並非只針對Wpcpey上傳的標誌,而是對所有編者上傳的標誌都有約束力。因此任何僅針對個別編者行為的發言都沒有價值,而且離題。請大家繼續討論如何處理svg格式標誌,並停止回應任何離題發言。—Baycrest (作客) 2021年5月10日 (一) 14:24 (UTC)回覆
(-)反對存廢討論不是投票。--Antigng留言2021年5月8日 (六) 01:55 (UTC)回覆
Antigng閣下的存廢討論不是投票,且此舉是不符合中維AFD現狀這會造成站務大量積壓,目前AFD絕大多數有人表達意見時提刪需要保留時或有爭議時才會出現討論,否則幾乎都很少。但要是能因此刺激社群願意花時間參於AFD討論那我意見則是(+)支持,不過這概率極小所以目前先保持(=)中立。--~~Sid~~ 2021年5月8日 (六) 13:12 (UTC)回覆
(-)反對PÑēüḾôňïę1357大的提案,話說你自己都不常參與存廢討論了,你也是其他不活躍的用戶OKerrrrrr。 --Loving You Is A Losing Game 2021年5月8日 (六) 17:34 (UTC)回覆
反對PÑēüḾôňïę1357的提案。就Wcam的提案,僅反對溯及既往一點:既然規則此前容許原創的SVG格式標誌,我認為頂多只能建議用非原創標誌(無論格式)代替原創的SVG格式標誌(或直接從原創的SVG格式標誌提取PNG),並在清理所有連入後刪除。「維基媒體基金會作為寄存這些圖片的服務商,有可能因寄存的非自由內容收到DMCA takedown或是承擔其他法律後果」,這是基金會事權,和一般用戶無關:進行處理的是基金會,而不是一般用戶(就像enwiki的G9一樣),討論這些東西實際上就是越俎代庖。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1日 (二) 04:46 (UTC)回覆
根據Billytanghh的提案再調整一下,作為我的提案:
現行條文

(無)

提議條文

對於非自由標誌或其他設計的向量圖像(即SVG),在標誌本身所具有的著作權之上,對該標誌圖案進行向量化是否會產生額外的著作權,美國法律在這一方面並不明確。為了避免這種不確定性,編輯者在上傳非自由標誌的向量圖像時,應使用該標誌的著作權人製作的向量圖像,而不應該使用自行製作或來自第三方網站(如 seeklogo.com 或 Brands of the World)的向量圖像,因為在這些情況下,標誌的向量化可能是在未經標誌的著作權人授權的情況下進行的。如果編輯者自行對自由圖片進行向量化,應註明圖片的來源,以便確認其自由度,並在自由許可下發佈他們的貢獻(轉換為向量的勞動),以幫助解決上述的模糊性。

(生效日期)前上載的向量圖像不適用上方條文,惟用戶仍可以以其他方針指引所載明的理由請求刪除在(生效日期)前上載的原創向量圖像。

以上。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2日 (三) 07:04 (UTC)回覆

(-)反對 Sanmosa的提案,這樣也是同目前未有更新模板的合理使用檔案一樣,一日內會有大量提刪。要留意這裏會有用戶非常着緊去請求刪除。--Wpcpey留言2021年5月12日 (三) 07:40 (UTC)回覆
即使是走Billytanghh的提案,甚至完全不修改現有條文,對(生效日期)前上載的原創向量圖像的效果仍然一樣。例如原創向量圖像如果是實際內容重複的圖片,現在還是能刪除。這不能視為合理的反對理由。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2日 (三) 08:42 (UTC)回覆
@Sanmosa:您的意見似有矛盾之處,如果有人依您的建議用非原創標誌代替原創的SVG格式標誌,則會有人援引您提議的條文「(生效日期)前上載的向量圖像不適用上方條文」進行回退,並將非原創標誌以「內容重複且有高解像度SVG檔案取代」為由提請刪除,所以您提議的條文起不到應有的效果。另外對於「越俎代庖」一說我不能認同,雖然處理侵權內容也是基金會事務的一部分,但本地社群也有從嚴限制非自由內容使用的責任,這在基金會版權方針里是明確了的。--Wcam留言2021年5月13日 (四) 13:26 (UTC)回覆
「惟用戶仍可以以其他方針指引所載明的理由請求刪除在(生效日期)前上載的原創向量圖像」屬於「(生效日期)前上載的向量圖像不適用上方條文」的例外情況(由「惟」字起相關效果),因此不存在矛盾或無效的情況。我暫時仍然保留「越俎代庖」的説法,因為使用條款第8部分確實説明這種工作完全是基金會事權,使用條款第10部分則明確説明「多次侵犯版權」(repeat copyright infringement)才算是違反使用條款並可引致全域鎖定,我認為一開始就假定所有用戶都「多次侵犯版權」並不合理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3日 (四) 13:37 (UTC)回覆
@Sanmosa:我覺得不是所有用戶都會按您解釋的意思理解,是否可換成更清晰的表述,例如(生效日期)前上載的向量圖像如有違反上方條文之情形,應在以著作權人製作的圖像替換後依據其他方針指引所載明的理由請求刪除。--Wcam留言2021年5月13日 (四) 13:52 (UTC)回覆
到時候放討論連結出來就好,討論過程本身與最後通過的條文同樣是共識的一部分。我的建議是就向量圖像的條文另開新段(三級分段),這樣我比較好處理。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3日 (四) 13:56 (UTC)回覆

新提案

經過以上討論,平衡各方意見後,現提出新的表述如下:

現行條文

(無)

提議條文

對於非自由標誌或其他設計的向量圖像(即SVG),在標誌本身所具有的著作權之上,對該標誌圖案進行向量化是否會產生額外的著作權,美國法律在這一方面並不明確。為了避免這種不確定性,編輯者在上傳非自由標誌的向量圖像時,應使用該標誌的著作權人製作的向量圖像,而不應該使用自行製作或來自第三方網站(如 seeklogo.com 或 Brands of the World)的向量圖像,因為在這些情況下,標誌的向量化可能是在未經標誌的著作權人授權的情況下進行的。如果編輯者自行對自由圖片進行向量化,應註明圖片的來源,以便確認其自由度,並在自由許可下發佈他們的貢獻(轉換為向量的勞動),以幫助解決上述的模糊性。(生效日期)前上載的向量圖像如有違反前述之情形,應在以標誌著作權人製作的圖像替換後依據其他方針指引所載明的理由請求刪除。

這樣對於現有圖片規定必須替換為合格圖片後方可提報刪除,避免指引生效後出現大量提刪的情況。--Wcam留言2021年5月13日 (四) 20:20 (UTC)回覆

可。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3日 (四) 23:59 (UTC)回覆
「如果編輯者自行對自由圖片進行向量化,應註明圖片的來源,以便確認其自由度,並在自由許可下發佈他們的貢獻(轉換為向量的勞動),以幫助解決上述的模糊性。」這句話的意思是不是說對任何logo自行向量化後,就可以自由版權發佈?--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1年5月14日 (五) 01:54 (UTC)回覆
前提是logo本身同為自由版權。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4日 (五) 03:25 (UTC)回覆
可以接受。—Baycrest (作客) 2021年5月14日 (五) 17:26 (UTC)回覆

已有共識且滿7日無新意見,  公示7日。--Wcam留言2021年5月22日 (六) 22:41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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