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封禁申請/草案/案例
既社群有力兼顧多方討論,特開此專頁討論案例之地位,是否可以作為參考?是次討論前之案例列在Wikipedia:封禁申請/草案/案例/案例收集,請大家協助這個收集行動。-HW (留言) 2012年1月3日 (二) 13:1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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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例法?--バカあたい最強!(留言) 2012年1月3日 (二) 14:13 (UTC)
- 其實總要就案例有個定位。
- 一、毋須理會,全然依照成文方針及指引,及裁決者個人觀感
- 二、可作參考,並非強制,特別於量刑之時。其他仍然是依照成文方針及指引,及裁決者個人觀感
- 三、無論速禁抑或審批禁,量刑之時,除成文方針及指引外,必須跟從以往案例之因由,作類近裁決。首次審批定論時,除成文方針及指引外,須跟從上訴所得案例,作類近裁決。個人觀感可免則免。裁決者不從案例時,須列明理據。
- 四、除三所述外,裁決時對方針及指引之解釋,往後亦須跟從。
- 以上為幾個方案,供各位選擇。
- 本人建議第三,確保完全避免雙重標準。並經過一段時間後,可大約定出禁期範圍,而且亦會隨時更新。
- 附筆︰其實有點急呢……--J.Wong 2012年1月3日 (二) 17:02 (UTC)
- 至於過往案例,本人並非要收集,而在要求社群決定其地位如何。因為始終將要改制,舊制產物並不一定適合新制使用。當然,舊案不少,整理亦極之須時。--J.Wong 2012年1月3日 (二) 17:05 (UTC)
- 其實總要就案例有個定位。
- 維基百科不是法庭。另外,方案三明顯屬於普通法系的方式,為什麼不用大陸法系呢?--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1月4日 (三) 02:59 (UTC)
- 不是英文維基一定對,而是隨網站壯大,人與人距離相對疏遠,就自然要發展出一套仲裁制度。英文就結果發展出仲裁委員會,日文亦有封禁討論,本地亦不會例外。所以是否法庭,根本不甚重要。重要是隨網站壯大,我們確實有此需要。至於是否行所謂案例法,抑或大陸法,其實不外乎證明參考現實是不錯的做法。兩樣法系,世界各地均有國家使用,亦是行之有效。而所以行建議三亦只是我建議,到底如果社群選擇第一或第二,本人亦不會反對。本人對大陸法系,不是非常清楚,不過大體應該就是依照成文法判。其實第二,幾貼近現時做法,或者選這個也可以。--J.Wong 2012年1月4日 (三) 05:05 (UTC)
- 維基百科不是法庭。另外,方案三明顯屬於普通法系的方式,為什麼不用大陸法系呢?--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1月4日 (三) 02:59 (UTC)
(+)支持三。-HW (留言) 2012年1月4日 (三) 09:10 (UTC)
可能的話最好能規定量刑標準……不行的話再按三的方案走--バカあたい最強!(留言) 2012年1月4日 (三) 11:10 (UTC)
目前討論了一天,大方向都是方案三,但當然仍有用戶提出其他方案。-HW (留言) 2012年1月4日 (三) 13:16 (UTC)
可以考慮定一個範圍,或者上限。再行建議三,隨年月定出細節。其實本人之所以建議行案例,是因為曾經有兩位用戶都因人身攻擊而被禁,但結果一人只被了一日,而另一人曾被另一個管理員禁了三個月。同是人身攻擊,結果就相差萬里。希望行案例,有助於完全避免此等不公現象。而且,行案例亦可以令到制度更為一貫,亦即更能預算到結果如何。所以甚至乎可以在警告時寫出如果對方繼續,會很大機會被禁多久,或作如何處理。而且由於案件一直都會有,而裁決者裁決時,亦都會考慮到社群該時的標準,所以不但可以隨時更新,要經社群修訂相對要較長時間,亦可以更加透過裁決反映出社群是如何看待那種行為。若然嚴重,則希望透過列出範圍,反映行為何等嚴重,社群何其厭惡。--J.Wong 2012年1月4日 (三) 14:37 (UTC)
- ( ✓ )同意,我建議應該定出一年為標準,一年內的案例或經上訴多次而被解禁的案例,則具有時效性和代表性,這類案例必須要跟隨,並作類近裁決;反之,不合乎兩項者,則可作參考(因社群可能已經更改了對該情況的看法),無強制性。另外,建議立一表格,展示過去範了XX方針/規定而被封禁多少天,以便用戶及核禁者/裁決者參考。-HW (留言) 2012年1月5日 (四) 05:43 (UTC)
- 三確實最公平,但是三的成本最大。個人建議速禁採用二而審批禁採用三。--達師 - 218 - 372 2012年1月5日 (四) 14:33 (UTC)
- 案例未必公平。多年前的案例可能在現時已經不符合技術或方針的變化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1月6日 (五) 03:58 (UTC)
- 所以上面建議採用最近一年的案例。--達師 - 218 - 372 2012年1月6日 (五) 05:08 (UTC)
- 這樣好嗎?速禁案例非強制性,特別於量刑之時,唯有關封禁理由需包含於封禁準則中;審批禁案例必須跟從以往案例之因由,作類近裁決,個人觀感可免則免,首次審批定論時,除成文方針及指引外,須跟從上訴所得案例,作類近裁決,裁決者不從案例時,須列明理據,至於超過一年之案例,不具有強制性,僅具參考之用。-HW (留言) 2012年1月6日 (五) 05:28 (UTC)
- 速禁的話最好能在方針里規定下時間,省得翻以往案例耽誤時間。審核禁按照以前的處理方式處理即可。案例時效性同HW的看法--バカあたい最強!(留言) 2012年1月6日 (五) 13:49 (UTC)
- 這樣好嗎?速禁案例非強制性,特別於量刑之時,唯有關封禁理由需包含於封禁準則中;審批禁案例必須跟從以往案例之因由,作類近裁決,個人觀感可免則免,首次審批定論時,除成文方針及指引外,須跟從上訴所得案例,作類近裁決,裁決者不從案例時,須列明理據,至於超過一年之案例,不具有強制性,僅具參考之用。-HW (留言) 2012年1月6日 (五) 05:28 (UTC)
- 所以上面建議採用最近一年的案例。--達師 - 218 - 372 2012年1月6日 (五) 05:08 (UTC)
- 案例未必公平。多年前的案例可能在現時已經不符合技術或方針的變化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1月6日 (五) 03:58 (UTC)
- 上面我提到,可以在方針頁設立一表,根據過往案例,寫上建議封禁時間,速禁人可以根據相關數字,作出相似的決定;該數字會隨着時間而變更,以反映當時之過去一年主要情況(該數字約為案例之平均數)。審核禁按以前方式處理,即必須跟隨案例,還是無強制性?-HW (留言) 2012年1月6日 (五) 14:02 (UTC)
本人同意達師建議。時效,本人建議為兩年。但整體精神應為如果有類近案例,而處理因由及方法仍然合符規則及技術,則應遵從。即附應WP:NOT不照本宣科的規定,不可因為過了一日,就視而不見,尤適用於具代表性案例。至於家常便飯式,例如發廣告,除非裁決或核禁結論非常特別,否則一年也是太多。HW︰如果採用平均數,尤其速禁,會否難於統計?--J.Wong 2012年1月6日 (五) 15:37 (UTC)
- 好,我也( ✓ )同意。但,時效方面,審核禁可以是兩年,但速禁我想可能半年也足夠。至於平均數問題,或許可以改變為整體數字(多數管理員都會封禁多長)?-HW (留言) 2012年1月7日 (六) 02:42 (UTC)
- 同意。範圍,如何?--J.Wong 2012年1月7日 (六) 12:49 (UTC)
- 範圍指甚麼?-HW (留言) 2012年1月7日 (六) 12:55 (UTC)
- 即通常施禁時限最長與最短為多少。--J.Wong 2012年1月14日 (六) 07:14 (UTC)
- 這樣不錯。-HW (留言) 2012年1月14日 (六) 07:29 (UTC)
- 即通常施禁時限最長與最短為多少。--J.Wong 2012年1月14日 (六) 07:14 (UTC)
- 範圍指甚麼?-HW (留言) 2012年1月7日 (六) 12:55 (UTC)
- 同意。範圍,如何?--J.Wong 2012年1月7日 (六) 12:49 (UTC)
第一次整理
案例之地位:
- 審批禁:除成文方針及指引外,必須跟從以往兩年內之案例,作類近裁決。首次審批定論時,除成文方針及指引外,須跟從上訴所得案例,作出類近裁決。個人觀感可免則免。裁決者不跟從案例時,必須列明理據。整體精神應為如果有類近案例,而處理因由及方法仍然合符規則及技術,則應遵從。
- 快速禁:半年內的案例,可作參考,並非強制,特別於量刑之時。其他仍然是依照成文方針及指引,及裁決者個人觀感。除非超過半年的案例中裁決或核禁結論非常特別,否則可能不具參考性。
是否有誤?-HW (留言) 2012年1月14日 (六) 07:29 (UTC)
備註:
- 另於Wikipedia:封禁申請及用戶警告,公佈通常施禁時限的最長與最短之數字,有關數字時效性同上。
是否仍有更正事宜?-HW (留言) 2012年1月15日 (日) 07:06 (UTC)
- 文言痕跡太重,很多人會看不懂。--達師 - 218 - 372 2012年1月15日 (日) 07:14 (UTC)
案例之地位:
- 審批封禁:除了成文方針以及指引外,必須跟從以往兩年內之案例,作出類近的裁決。首次審批作定論時,除了已成文的方針及指引外,還需要跟從上訴所得的案例,作出類近的裁決。任何個人觀感應盡量避免。裁決者決定不跟從過往之案例時,必須列明有關的理據。整體精神應該是如果有類近案例,而處理方法仍然合符現有的規則及技術,則應遵從。
- 快速封禁:半年內的案例,可以作為參考,但並非強制,特別在量刑的時候。其他仍然是依照已成文的方針及指引,及裁決者個人觀點與感受。除非超過半年的案例中裁決或核禁結論非常特別,否則可能不具參考性。
備註:
- 另於Wikipedia:封禁申請及用戶警告模板中,註明通常施禁時限的最長與最短之數字,有關數字的時效性同上述兩點。
這樣應該會好點吧-HW (留言) 2012年1月15日 (日) 07:19 (UTC)
- 審批禁第二句話沒看懂。--達師 - 218 - 372 2012年1月18日 (三) 07:45 (UTC)
- 囧rz……我也想等待J.Wong前來解說一下,話說我也不太明白。--HW論 獻 抗議SOPA 2012年1月18日 (三) 07:49 (UTC)
- 那句與前一句意思沒太大分別,大可刪去。--J.Wong 2012年1月18日 (三) 14:18 (UTC)
- 另外,本人希望時效性一辭改為有效期。--J.Wong 2012年1月18日 (三) 14:20 (UTC)
- 囧rz……我也想等待J.Wong前來解說一下,話說我也不太明白。--HW論 獻 抗議SOPA 2012年1月18日 (三) 07:49 (UTC)
案例之地位及有效期:
- 審批封禁:除了成文方針以及指引外,必須跟從以往兩年內之案例,作出類近的裁決。任何個人觀感應盡量避免。裁決者決定不跟從過往之案例時,必須列明有關的理據。整體精神應該是如果有類近案例,而處理方法仍然合符現有的規則及技術,則應遵從。
- 快速封禁:半年內的案例,可以作為參考,但並非強制,特別在量刑的時候。其他仍然是依照已成文的方針及指引,及裁決者個人觀點與感受。除非超過半年的案例中裁決或核禁結論非常特別,否則可能不具參考性。
備註:
- 另於Wikipedia:封禁申請及用戶警告模板中,註明通常施禁時限的最長與最短之數字,有關數字的時效性同上述兩點。
文中未有「時效性」一詞。請大家再檢閱一下。-HW論 獻 抗議SOPA 2012年1月19日 (四) 00:32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