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典範條目/2023年8月8日
友好城市是指將地域或政治上沒有關聯的城市聯繫起來,以期促進相互間的人員接觸和文化聯繫,並且這樣的聯繫並不局限於城市之間,在縣、地區、省(自治區)和其他國家以下的行政區之間都可以進行。寧夏回族自治區及其下轄的各地、縣級行政區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再經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確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批准後,可以與國外城市建立友好合作關係。友好城市之間可以開展在經濟、科技、教育、農業、文化、衛生、體育、旅遊、環保等各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截至2023年3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及其下轄各地、縣級行政區已與個國家建立59對友好城市。其中,亞洲有12個國家、20對友好城市;北美洲有2個國家、2對友好城市;南美洲有2個國家、3對友好城市;歐洲有11個國家、16對友好城市;大洋洲有3個國家、12對友好城市;非洲有11個國家、14對友好城市。自治區級友好城市有37對,地級友好城市有21對,縣級友好城市有1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