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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作品在來源國版權到期就可以放上維基共享資源
很多華語地區的維基人都有一個錯誤想法,以為在自己地區版權過期的作品就可以放上維基共享資源,實則不然。
維基共享資源的伺服器設於美國,而美國並不實行較短期間限制(亦即在來源國版權到期的作品在該國亦會同時為公有領域)。故此,一個可以放上維基共享資源的作品,必須同時符合來源國和美國的版權要求,否則該作品可被刪除。
美國對於外國作品的版權要求
美國對於外國作品的版權要求,主要以《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作為分水嶺。如果該作品在來源國的《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回溯日或之前已進入公有領域,如果該作品未在出版後30天內在美國發行,該作品亦同時在美國為公有領域,唯如果該作品在來源國的《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回溯日之後才進入公有領域的,其在美國的版權期限就會跟隨《美國版權法》的規定:
- 1928年1月1日之前的作品,不論作者生卒年份在美國一律為公有領域;
- 1928年1月1日至1977年12月31日間發行的作品,為該作品發行後的95年;
- 1978年1月1日或之後的作品,如作者的死亡年份為人所知,為該作者死後的70年,否則則為該作品發行後的95年。
華語地區作品的版權要求與美國版權要求的關係
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回溯日,視乎該國家或地區簽署《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伯恩公約)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世貿)或美國總統文告將美國版權規則延伸至該國家或地區的日期。如果該法案生效之前,這個國家或地區已經簽署《伯恩公約》或《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回溯日則為1996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當時為英國屬地)、澳門(當時為葡萄牙屬地)、馬來西亞和新加坡在《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生效之前都已經簽署《伯恩公約》或《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故中國大陸、香港、澳門、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的《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回溯日均為1996年1月1日。而中華民國則在2002年1月1日方以「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名義加入世貿,故台灣地區的《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回溯日亦以該日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民國《著作權法》、香港《版權條例》、澳門《第43/99/M號法令》和馬來西亞《1987年版權法》的規定,在這些地方出版的作品,其版權期限為作者死後50年;對於匿名作品,則為該作品發行後的50年。新加坡《2021年版權法》則規定在新加坡出版的作品,其版權期限為作者死後70年;對於匿名作品,則為該作品發行後的70年(唯1987年版權法生效前版權過期的作品則為作者死後50年或匿名發表後50年)。
以此類推:
- 對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和馬來西亞作品而言,如果該作品需要在美國同時為公有領域,該作品必須:
- 在1928年1月1日之前發表,或;
- 作者在1946年1月1日之前逝世,或;
- 在1946年1月1日之前發表的匿名作品
- 對台灣地區作品而言,如果該作品需要在美國同時為公有領域,該作品必須:
- 在1928年1月1日之前發表,或;
- 作者在1952年1月1日之前逝世,或;
- 在1952年1月1日之前發表的匿名作品
- 對新加坡作品而言,如果該作品需要在美國同時為公有領域,該作品必須:
- 在1928年1月1日之前發表,或;
- 作者在1937年1月1日之前逝世,或;
- 在1937年1月1日之前發表的匿名作品
例外情況
雖然對大部份華語地區作品而言,大部份在所屬國家或地區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都不會自動在美國進入公有領域。但亦有例外。比如香港、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由於沿襲英國法律,對於作品的原創性門檻很低,但這些作品並不符合美國的原創性門檻(比如《明報》的標誌和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的標誌),故此這些作品在所屬地版權過期後可以即時放上維基共享資源。亦例如《香港法例》在香港受版權保護﹐但在美國由於屬於政府公文而屬於公有領域,故有關法例在香港版權過期後,亦可上傳至維基共享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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