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

由Uranus1781在話題多媒體收錄標準上作出的最新留言:4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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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反對多人協作編輯條目時,在不告知其他編者的情況下擅自移動條目

個人認為這是個很不好的習慣,很容易引發爭議,造成編輯衝突從而引發更多問題。有關本條目命名,請@TimmybogerLumHoTsing二位冷靜,建議先討論以處理後續事宜。--舞月書生𐙼羊村村民雞條粉,近期關注COVID-19。𔒚 2020年5月21日 (四) 17:36 (UTC)回覆

建議改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國安法(香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 → 「國安法(香港)」:編者@Timmyboger將條目移動至國安法(香港)後被@LumHoTsing撤回,故開貼討論之。--舞月書生𐙼羊村村民雞條粉,近期關注COVID-19。𔒚 2020年5月21日 (四) 17:41 (UTC)回覆

(!)意見:我認為還有很多未知之數,這個決定應該只是授權人大常委會另立一條香港國安法,但不是香港國安法本身。--112.118.57.186留言2020年5月21日 (四) 18:23 (UTC)回覆
同上。Jasonloi1997留言2020年5月22日 (五) 04:46 (UTC)回覆
( ✓ )同意:現時已有15個其他名字的重新導向,不應取代現時的頁色名稱。關於這個決定,應該還是可以留下的;但有機會跟未來立法的國安條例有差別,因此暫時應可保留此名字。--anson. 2020年6月10日 (三) 04:06 (UTC)回覆
不符命名規範,不予處理。--Iokseng留言2020年5月21日 (四) 23:13 (UTC)回覆

是否應該適量收緊本條目中「各方回應」部分的收錄要求?

感覺條目這部分目前有點像資訊匯集,是否應該移除部分內容並在未來適度提高各方觀點的收錄要求?考慮到擅自行動容易引起爭議,所以想參考下大家的想法。抄送編輯較多的@慎言慎行老法师LumHoTsingJasonloi1997Patlabor IngramStreetdeckNissangeniss@Kj2052PastorPsy326JiangGengyuLssrn。如有打擾還請見諒🙏--舞月書生𐙼羊村村民雞條粉,近期關注COVID-192020全國兩會。𔒚 2020年5月22日 (五) 14:05 (UTC)回覆

  • 主要是香港和台灣兩節的問題。

英國作為香港老東家保留一個回應很正常;美國總統作為大明天子過問一下葉赫部的事情也很正常,大明的幾個大臣上書伐金也是理所應當的。獨獨兩個葉赫太過繁雜,港部建議建制、民主兩派各保留一個概括性觀點,然後像梁振英這樣的大佬的觀點也保留下來就夠了;台灣只留大陸委和國民黨的觀點即可 慎言慎行老法師留言2020年5月22日 (五) 14:24 (UTC)回覆

多媒體收錄標準

現時條目「各方反應」章節多媒體內容給予支持觀點不合比例的比重,支持觀點多媒體數量與(有相若支持度的)反對觀點並不相稱,而且支持觀點明顯有較多影片等較完整內容(例如「建制派」章節有三段影片和一張相片,「民主派」章節只有一張相片,與章節內容比例並不相稱)。我明白反對聲音或許較少(符合版權要求的)多媒體內容,但這不是違反WP:DUE的原因。因為多媒體比文字更吸引目光,我認為正確的做法是因應其中一方多媒體內容匱乏,相應減少條目內引述另一方觀點的多媒體內容。--PastorPsy326留言2020年5月28日 (四) 07:47 (UTC)回覆

要是大家願意拍攝民主派/本土派的街站,也許會能夠相稱。不過這裏的維基人不太喜歡拍攝這些東西。--Wpcpey留言2020年5月28日 (四) 07:51 (UTC)回覆

  • 補充這些照片當然是上策,但在目前情況下我建議暫時每個章節只保留一個表述觀點的多媒體和一個示威、簽名等活動的多媒體,若是有人願意拍攝再補充也不遲。順便tag一下曾經變更過這些多媒體的@痛心疾首, Walter Grassroot--PastorPsy326留言2020年5月28日 (四) 08:13 (UTC)回覆
  • 文件單純敘述新聞事實,與相關段落均一一對應。你們反修例運動的條目也有不少示威者的圖像或視頻。--風雲北洋Talk 青春由不得你 2020年6月2日 (二) 07:19 (UTC)回覆
    • 恕難苟同。示威圖像是描述事件,一段完整的訪問是展示觀點。兩者都需要與事實相稱。描述事件應該儘可能中立,並以與實際發生的事實相稱的比例呈現事件的面貌。反修例運動條目的對象是那一連串的示威,只要符合上述比例原則,例如合乎比例地呈現示威和平與非和平的面向,以及警方處理示威的手段,數量不是問題。(當然條目的確仍有改善空間,歡迎閣下協助完善條目)相反,本條目原初版本有多個訪問片段闡述支持此決定的觀點。這些片段沒有除展示該觀點以外的功能(相反,例如一幅示威者焚燒雜物的相片可被理解為義士或暴徒,警察發射催淚彈的照片可以被理解為英雄或黑警)。如果你想呈現的是某人接受某傳媒訪問的事件,你不需要亦不應該將完整片段放進來,圖片的說明也不需要加入該人物的觀點,而且同樣需要符合上述關於描述事件的多媒體的比例原則。--PastorPsy326留言2020年6月2日 (二) 17:06 (UTC)回覆
      • 相關媒體文件都是在敘述「XXX表態」這一事實,條目原文也有寫到。在原文沒有比重失調的情況下,就相關語句加入對應的文件只是豐富條目內容,不會影響比重。--風雲北洋Talk 青春由不得你 2020年6月3日 (三) 00:45 (UTC)回覆
        • 如果你是為原文每一個人表態都加上一個多媒體,你的論點就會成立,但事實上這也不可能達到。如果原文比重恰當,我們只能要求媒體文件與原文比例相稱。當你沒有足夠呈現反對觀點的多媒體,保留大量表達支持觀點的媒體反而會導致比重失衡。--PastorPsy326留言2020年6月3日 (三) 02:35 (UTC)回覆
  • 加入的視頻來自中國新聞網,屬於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轄下宣傳機構,其作為中共直接操控的自我宣傳推廣媒體,用於與中共相關的條目,中新網顯然不是可靠來源。--Uranus1781留言2020年7月23日 (四) 09:47 (UTC)回覆

建議更新條目

該決定現已生效 --Ining Chien留言2020年5月28日 (四) 08:32 (UTC)回覆

文中「國安法」指代不明

如題,根據首段,「國安法」一詞是本條目名稱所指文件的簡稱,但是該文件的目的是督促香港地方立法機關針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以及授予全國人大常委會必要時對此立法的權力,本身並無實質性操作,沒有什麼爭議性可言;而條目正文中的爭議,顯然是針對本決定欲立之法的爭議,例如限制港人權利等諸多爭議,都是圍繞一個將立而尚未成文的未來法律而言,但是並不直接涉及本決定的內容。該未來法律顯然尚未立法和實施,而本條目所描述的對象已經實施,在邏輯上衝突。此外,文中的「港版國安法」更明顯是指一香港本地法,但本決定實質上是在全國範圍內具有法律效力的中國國內法(只是因涉港而性質特殊),不存在「繞過香港本地立法機關」一說,正文中的這類表述顯然也是針對該未來法律而言,但文中指代不明,結合上下文易使讀者感到迷惑或混淆(例如誤以為本決定就已經包含了各項國安相關法條),建議進行適當處理,抑或將屬於未來真正國安法的相關爭議與評價劃分到該法自身的條目中。  — 楊雨露 2020年5月28日 (四) 13:21 (UTC)回覆

  • 文首的簡稱於某些(雖然不是所有)來源事實上指代本條目主題,多個報導均以那些簡稱指代草案,而不是將來(相信)會出現的法律,例如[1][2],而且章節主題不是「各方評價」,而是「各方反應」,意味着應當包括針對推出本決定所引發的合理推論(包括於未來將會有按照決定第六條制定的法律)的回應。再者,決定明確指出將來按決定所立之法將會直接公佈實施,也就是「繞過香港本地立法機關」,至少有一部分批評是基於這一點,此決定本身斷不是「沒有什麼爭議性可言」(更何況單是應否就基本法23條立法也已經爭議不斷)。由於此一輪迴響確實由此決定(草案)引起,不適宜把它劃分到未來(可能會)出現的法律上。(甚至某些內容應該於兩處同時出現)--PastorPsy326留言2020年5月28日 (四) 14:08 (UTC)回覆
    • 根據人大的職權,全國人大在此例中並沒有行使立法權,「決定」行使了全國人大的決定權,也就是憲法62條中的「(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人大在決定中聲明要做的不是在香港制訂一部新的《港版國安法》,而是改變改變現行全國性法律的適用範圍,通過將相關法律納入附件三以使得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現行全國性法律直接作用於香港。請注意,決定不是立法,決定沒有創造出任何法律,建設三峽大壩就是人大通過的決定,建設三峽大壩難道就是一部法律了嗎?附件三title已經說了名字為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所以不會是對香港地方的單獨立法,無論怎麼樣都不可能是制訂港版法律。就決定內容而言,現行國安法就可以滿足其要求,何況15年立法時該法法條還專門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當年本着基本法第23條有用就說不納入附件三【1】。~ƒ(1)^ρ2020年5月28日 (四) 14:48 (UTC)回覆


新條目推薦討論

在候選頁的投票結果
這個投票已經結束,該提名通過。請不要對這個提名做任何編輯。

誰能告訴我為啥一個文藝界可以檢索到完全相反的兩份聲明?

除了條目里那個,我還查到了[3][4]。到底哪個表述為文藝界更合適?為啥條目里只有一個聲音?--舞月書生𐙼羊村村民雞條粉,近期關注COVID-192020全國兩會。𔒚 2020年5月29日 (五) 17:51 (UTC)回覆

藝文界聲明「來源可靠?」模板

我認為此質疑並不合理,原因有三: 1. 條目不是直接引用該Google文件,而是獲社群公認為可靠來源的立場新聞。 2. 條目內容是描述關於聯署本身的內容,包括聯署人及聯署內容,見WP:SELFPUB。 3. 若該編輯者嘗試質疑聯署名單是否真確,我不認為這是合理的舉證要求,因為這基本上不可能能夠滿足。若你如此堅持,那請一併移除關於成龍等人聯署的內容。 @舞月書生--PastorPsy326留言2020年5月29日 (五) 19:40 (UTC)回覆

  • @PastorPsy326:我當然知道WP:SELFPUB,這份聯署在我看來也大概率為真,甚至連這個Google docs我也願意相信它為真。只是我覺得你可能忽略了一點:因立場新聞於該新聞中註明援引自Google docs,則該新聞的可靠性歸於Google docs,而在該Google docs中無法核實這個「自我出版」中的「自」與發起者是否為同一人(不知香港這邊的習慣,大陸這邊這種情況一般都是發起者於經認證過的社交賬號或較權威的媒體上刊登聲明,當然也有於聲明末尾附上全部名單的doc文件,但這種情況一般引用的是可查證是本人/法人發佈的聲明頁中而不是doc來源或者乾脆直接引用媒體報道而避免使用一手來源);而我早前編輯的兩則新聞分別由中新社記者阮微、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署名報道,則該新聞之可靠性分別歸於這兩家媒體。

故基於以上,我對於閣下稱「如此堅持,那請一併移除關於成龍等人聯署的內容」這個回應閣下是不認同的,希望閣下理解。--舞月書生𐙼羊村村民雞條粉,近期關注COVID-192020全國兩會。𔒚 2020年5月29日 (五) 20:16 (UTC)回覆

    • @舞月書生:我不傾向將立場新聞報導內的超連結詮釋為資料來源。網媒確實較常於正文加入超連結補充報道內容,如果社群選擇信任某新聞媒體,那必然包括對它事實查核工作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沒有理由當它提供補充資訊時便忽然質疑它的可靠程度(而且以Google Docs(或類似聯署網站)方式發起聯署在香港頗為常見);成龍等人的聯署我暫時只能找到一幅圖片,而文匯報網站指該圖片是「網上圖片」,未有指明來源,立場新聞報導則指它收到的聯署文本和名單是來自一封由宏思公關公司發出的電郵。我暫時亦未能找到任何官方出處,亦未見任何報導指該批聯署者在任何媒體刊登聲明。兩者可靠程度似乎相若。在這情況下,若兩個新聞媒體本身在事實查核方面都是可靠的,我不理解為何其中一篇報導可靠,另一篇不可靠。(不過,如果你接受經認證的社交帳號為可靠來源,黃耀明經Facebook官方認證的帳戶曾經張貼該聯署網站及聲明全文。)--PastorPsy326留言2020年5月29日 (五) 21:55 (UTC)回覆
  • 按你這個角度出發也可以說通,但我還是建議增加一個可靠來源後再移除VC模板。我實在搞不懂立場新聞為啥放着你這個facebook這樣的不引用而去用別人聲明里的附件。

另外,感覺你是真的不明白我的意思我多說一句:之所以質疑這個來源可靠性是因為我認為這個情況立場新聞應該使用官方發佈此聲明的來源而非此聲明的連結,類似於中國教育部網站上的《標點符號用法》和該頁面上的附件標點符號用法.pdf若依來源引用肯定要用前者而非後者一樣。因使用後者無法判斷此文件由誰發佈,所以嚴謹的做法是使用前者或者兩者一塊註明。--舞月書生𐙼羊村村民雞條粉,近期關注COVID-192020全國兩會。𔒚 2020年5月30日 (六) 04:29 (UTC)回覆

建議改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全國人大涉港國安立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 → 「全國人大涉港國安立法」:現有條目涵蓋太多內容,《決定》之名不足以來概括,內容中《決定》《國安法》以及包括相關評論中存在嚴重指代不清問題,很多人連決定和法律、法規之間的區別都弄不靈清,DYK問題的嚴重錯誤我也不再多說什麼了,新名稱來自於全國人大,建議將立法過程《決定》以及媒體風聞幾乎肯定會在9月份立法會選舉以前會出台的涉港國安法(水晶球,到時建立)進行拆分。既然很多評論都不做區分,除去某些對於具體條文的評析,大部分評論還是先留在本條目。--~ƒ(1)^ρ2020年5月30日 (六) 13:18 (UTC)回覆

其實是輿論的引導導致了理解的偏差,實際上這裏就是確立了一個決定,授權中央去將國安法微調,訂立新的中央法律拉入附件三,然後香港據此指定本地法。中央只做了第一步,但是媒體將人們忽悠成第三步。「一見短袖子」啊——Sakamotosan路過圍觀杯弓蛇影| 避免做作,免敬 2020年5月31日 (日) 02:31 (UTC)回覆
  • (!)意見:我深刻感受到大部分沒有理解我的說法,在此暴論: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不是《香港國安法》,它的簡稱《全國人大涉港決定》
  2. 國安立法不是一部法律,按照決定原文是三個步驟:1.人大決定,授權常委立法 2.常委出台新的國安相關法律 3. 將上述相關法律納入附件三
  3. 《決定》不是法律,我已經不想多說什麼,決定最終的目的才是制定國安相關法,現在搞得國安法已經出台了一樣,決定只是立法的第一步
  4. 條目內容和標題已經有很大偏差,看評論就清楚,《決定》已經不是本條目的主要討論對象,而是香港國安立法的過程
  5. 我建議拆分條目,將立法過程和決定、法律分開
  6. 如何理解立法過程,立法過程包含了全國人大決定:

授權(第一個動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第二個動詞)相關法律,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目的狀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第四個動詞)將上述相關法律列入(第五個動詞)《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實施(第六個動詞)。

——簡單句化——

全國人大決定……

  1. (全國人大)授權人大常委
    1. 人大常委制定相關法律
  2. 人大常委決定
    1. 上述相關法律列入附件三
    2. 上述相關法律(由特區政府)公佈實施

以上。~ƒ(1)^ρ2020年5月31日 (日) 16:50 (UTC)回覆

  • (!)意見:這個決定如果是法律的話,應該會有一個主席令來公佈,但是這次全國人大會議後只有民法典是由主席令公佈,所以這個決定不是法律--112.118.57.186留言2020年5月31日 (日) 17:26 (UTC)回覆
    • 看我「立法性決定」(可以看這一篇),不一定,極少數也不通過主席令成為法律。但這裏的決定根本沒有可以成為法律的內容,只是說我要建立法律。~ƒ(1)^ρ2020年6月1日 (一) 02:25 (UTC)回覆
      • 有些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的立法性決定具有的非法性特徵,何況可以用第六十七條(四)「解釋法律」來解釋。另外,上面人大網站上舉例提到的設立年節紀念日,自1949年以來就不是立法權,而屬於行政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實質上在行使一項國務院就可以行使的權限
    • 這次的立法過程是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和六十二條(二)、(十四)、(十六)項授權,然後全國人大行使該授權,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一)、(二十二)項立法,再放入附件三。咱意識到這裏除了主席令外,還可以有一個判據——因為授權中只用到了六十二條(十六)項(其他事項),就意味着這個授權本質上不是在立法;如果這是個立法,應該用六十二條(三)(設立基本法律)。--痛心疾首 2020年6月1日 (一) 05:24 (UTC)回覆
接續補充之前的說明,現階段只是訂立了一個決定,還沒有到立法的過程,再加上媒體的引導,被認為是已經設立了相應的正式法律(也就是所謂的「港安法」等)。所以綜上來看,現階段的「港安法」等實質依然是指本決定,也就是對「港安法」等的評論依然是指本決定的評論;其次,實際上改中央法的立法過程應該仍沒出現,而修改的標題應該是指該中央法的立法過程乃至整個流程(也就是包含了該決定的過程),前者為不對應,後者是範圍過大,兩者均有水晶球,所以還是我認為該改動標題並不適宜。——Sakamotosan路過圍觀杯弓蛇影| 避免做作,免敬 2020年6月1日 (一) 08:45 (UTC)回覆
主要還是媒體的理解是有問題的,所以導致整個條目都出現了問題,所指代的對象存在偏差,我非常擔心許多讀者也會被後面那麼多段評論誤導。條目的流量現在非常大,而且大部分都是被所謂「香港國安法」的重定向引流來的,而這個條目的主題並不是「香港國安法」,但是大部分都不理解媒體預測的『』國安法『』和『』決定『』的關係,乃至於許多評論媒體都是錯誤的,結果還要照顧大部分讀者而不得更改條目的一些內容,實際上很多都偏移了《決定》的範疇。行吧,過段時間再看看具體怎麼樣,媒體有沒有改口。~ƒ(1)^ρ2020年6月1日 (一) 09:08 (UTC)回覆
不認為媒體會改口。除非拿破崙向巴黎進發吧。(笑 ——Sakamotosan路過圍觀杯弓蛇影| 避免做作,免敬 2020年6月2日 (二) 00:50 (UTC)回覆
  • (-)反對,1.應使用完整名稱 2.該條目重點在「決定」而非「法律」,故認為「香港國安法」之稱不妥。----Ining Chien留言2020年6月1日 (一) 08:14 (UTC)回覆
  • (-)反對,此《決定》有足夠關注度,可以獨立成條。立法僅僅是決定中一項內容的實施過程,但此條目介紹的是這一決定的完整內容,不應該併入立法過程的條目。--Jacky Cheung留言2020年6月1日 (一) 11:20 (UTC)回覆
    • (!)意見:《決定》第四條訂明了「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則清楚說明此決定不僅涉及立法,還涉及行政方面,將其粗暴地併入立法的條目顯然不妥。--Jacky Cheung留言2020年6月1日 (一) 16:48 (UTC)回覆
  • (-)反對,兩者概念全然不同。這是人大決定而非港版國安法。只能說起到了一定程度上暫代國安法的作用。且目前已有條目將港版國安法連結到本條目,應儘快解決這一問題並列為共識,明令禁止。--Scvoet Talk 2020年6月3日 (三) 15:59 (UTC)回覆

建議改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全國人大涉港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 → 「全國人大涉港決定」:見上。--DRIZZLE (留言) 2020年6月1日 (一) 13:14 (UTC)回覆

  • (!)意見:「涉港決定」的指代並不明確,即使該簡稱被中國大陸主流媒體廣泛使用,但其未能準確指出該決定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目的的特殊性,不適合作為該條目的名稱。--Jacky Cheung留言2020年6月1日 (一) 13:55 (UTC)回覆

本條目已經被個別港台用戶刪了八輪多媒體來源

是不是刪除了這些就可以證明事實就從來沒發生過麽?🌜山西特產批發零售™️🌽🌶️🍎🍠🐓🐐留言2020年6月1日 (一) 23:44 (UTC)回覆

並不是,你不覺得這些多媒體太多導致比重失調了嗎?我沒有全部都刪除,而是平衡多媒體上WP:不合理的比重問題。--Starry🌟Home🏠 簽到疫情 2020年6月2日 (二) 10:30 (UTC)回覆
@StarryHome你説服不了堅持己見、不冷靜的人,我多次說了WP:不合理的比重其也不聽。--Cmsth11126a02留言2020年6月2日 (二) 11:14 (UTC)回覆
  • 問題是那東西又不僅僅是評論什麼東西,本身就是事件的記錄,我不明白你們提到「WP:不合理的比重問題」在幹什麼。你可以不喜歡別人的觀點,但是你對於事件本身有着重大影響的內容不應該予以刪除處理。你自己去看那一段講話,對於理解整個決定的立法者原意有着巨大幫助,如果你不喜歡決定發佈者的多媒體,要麼你把人大代表的發言記錄下來。我的意見是:人大政協的發言需要保留下來。人大、政協代表會參與到決定製定中,其意見會反映在決定中,本身就不是僅僅觀點可以概括的,應該放在內容中心。其它建制派之類的都是其次,你們可以做一些平衡。方的1P留言2020年6月3日 (三) 04:15 (UTC)回覆

建議

「後續立法」-「中國大陸」僅保留李克強及駐港辦的多媒體,「特區政府」不變(已有官方新聞會的相片),「建制派」不變(已有一相片一視頻)。--Starry▪Home 回憶即使有罪🎗️真相怎會敢無言🕯️ 2020年6月3日 (三) 10:24 (UTC)回覆

@PastorPsy326DavidHuai1999Walter Grassroot幫你問--Cmsth11126a02留言2020年6月3日 (三) 13:14 (UTC)回覆

請求修改內容

  請求已處理--| 2020年6月3日 (三) 23:38 (UTC)回覆

條目被人刪了八輪多媒體來源,搞得條目被保護了(暫定一個星期),只能請求管理員添加或刪除內容了。

現請求管理員在「各方反應」→「香港」→「特區政府」添加以下內容:

  • 6月2日下午,香港特區政府發佈新聞公報稱,林鄭月娥將與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及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陳國基隨行,於6月3日抵達北京。中央政府就此《決定》聽取林鄭月娥的意見[1]。6月3日,林鄭月娥在北京表示,「中央在這個時候主動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立法,既是行使憲制責任,也是愛護香港的體現」。她就此前有關外國政府「對香港所謂『制裁』和所謂『取消香港特殊地位』的恐嚇」的問題回應稱這一問題毫無根據,認為「看不到這些所謂的制裁會如何影響香港」[2]

參考資料

  1. ^ 事关“涉港国安法” 林郑月娥明天进京. 北京日報客戶端. 2020-06-02 [2020-06-02]. 
  2. ^ 趙覺珵. 林郑月娥回应外国政府“制裁恐吓”:看不到会如何影响香港. 環球網. 2020-06-03 [2020-06-03]. 

--Shwangtianyuan 武漢加油 2020年6月2日 (二) 15:40 (UTC)回覆

編輯請求 2020-06-04

  請求已處理--Cmsth11126a02留言2020年6月9日 (二) 10:24 (UTC)回覆

請求在「各方反應」中「香港」中「法律界」增加:

  •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認為人大決定的目的「可以理解」,爭議癥結在法律實際內容。他提出多項建議,內容包括:不設追溯期、審訊與調查權力須受香港法律原則規管。[1]

--Cmsth11126a02留言2020年6月4日 (四) 09:51 (UTC)回覆

編輯請求 2020-06-05

  請求已處理--Cmsth11126a02留言2020年6月9日 (二) 10:28 (UTC)回覆

請求在「各方反應」中「其他」補充朝鮮會見中國大使立場:

朝鮮外相李善權4日會見中國駐朝大使李進軍時表明朝鮮黨和政府對中國黨和政府就有關香港問題採取措施的支持立場,稱「香港問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政,因此外部勢力干涉其問題是對中國主權和國際法的粗暴侵犯。我們將積極支持中國黨和政府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立場。」--Zzhtju留言2020年6月5日 (五) 14:57 (UTC)回覆

朝鮮外相李善權6月4日會見中國駐朝大使李進軍時表明,朝鮮勞動黨和朝鮮政府對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就有關香港問題採取措施持支持立場,香港問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政,因此外部勢力干涉其問題是對中國主權和國際法的粗暴侵犯。朝方將積極支持中國黨和政府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立場。[1]

--Jacky Cheung留言2020年6月6日 (六) 01:16 (UTC)回覆

編輯請求 2020-06-06

  請求已處理--Ining Chien留言2020年6月9日 (二) 10:20 (UTC)回覆

請求將條目中所有「聲稱」改為「稱」,以確保行文中立。--PastorPsy326留言2020年6月5日 (五) 17:51 (UTC)回覆

陳曼琪不是港版國安法的提案人

LumHoTsing對話頁 | 使用者貢獻)所做的回退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已說明,是國務院建議立法的,此案無論如何都和陳曼琪無關。 --161.81.175.28留言2020年5月23日 (六) 11:14 (UTC)回覆

建議立法的是萬能的有關部門--LHTS廿三條 不同意的請舉手 2020年5月23日 (六) 11:20 (UTC)回覆
請問有可靠來源證明提出這個草案的是陳曼琪嗎?--【和平至上】避免不必要外出·同心抗疫!💬 2020年5月23日 (六) 12:23 (UTC)回覆
有權提立法案(也就是這個特定草案)到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會議的,永遠不可能是特定的1位代表:以這種代表聯署方式提交的,至少要30名代表(請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15條)。(節刪)--痛心疾首支持全國人大行使憲法第31、62條權限 2020年5月23日 (六) 13:02 (UTC)回覆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第二十三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由於本次議案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說明,提案人明顯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而不是陳曼琪。而且王晨在說明裏也講了,此案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擬訂的,因此肯定與陳曼琪無關。--161.81.175.28留言2020年5月23日 (六) 13:18 (UTC)回覆

香港新聞全都這樣報,沒可能不是她。Write to§Comte de £orenzo 2020年5月25日 (一) 19:32 (UTC)回覆

@Pktlaurence:香港新聞=事實?pigppp\\まふ最高!// 2020年5月26日 (二) 11:27 (UTC)回覆
陳曼琪正式在全會上提出建議案,是在5月24日(參見立場新聞),對外稱打算提出提案應當是5月20日(參見星島日報),這個時候她的建議案還沒正式提出來;但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導的法律案,卻最晚在5月18日就已經完成,否則根本趕不上列入全國人大會議議程。我不覺得她乘坐了時光機,頂多覺得她像是聽了HK01傳來的風聲,想藉此搞點政治資本[原創研究?]。--悔晚齋臆語2020年5月26日 (二) 01:35 (UTC)回覆
或者按照來源所寫:「據報道,法律案於18日宣告,而她在24日提出建議案」類似。是否其提出還是只是搞點政治資本,這由讀者去閱讀,而非編輯最終斷定。——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20年5月26日 (二) 05:45 (UTC)回覆
(!)意見 此事有足夠多的來源,因此,如上Cwek所說是合適的操作。--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2020年5月26日 (二) 08:37 (UTC)回覆
@cwekRed16:在理,打算就這麼加進陳曼琪條目里了。--悔晚齋臆語2020年5月27日 (三) 12:48 (UTC)回覆

請求添加內容(二)

  請求已處理--Cmsth11126a02留言2020年6月9日 (二) 10:29 (UTC)回覆

現請求管理員在「各方反應」→「中國大陸」添加以下內容:

  • 6月6日下午,香港中聯辦召開座談會聽取《決定》的相關意見,共有21名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及全國政協委員參與。會上,香港中聯辦主任駱惠寧表示此次立法堅持一國兩制、依法治港,強調「決定了的事,就會堅決地做」。他又說,通過《決定》是「香港實現一國兩制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同時指出「宣佈了的事,就會切實兌現」[1]

--Shwangtianyuan 武漢加油 2020年6月7日 (日) 02:18 (UTC)回覆

決定內容

目前條目將決定內容全文引用,是否有違Wikipedia:不要包含原始資料的副本方針?--曾晉哲反對五個一留言·Q2020年6月8日 (一) 01:10 (UTC)回覆

原文哪裏有刪減過?-- 2020年6月9日 (二) 12:22 (UTC)回覆
法源只有節錄了相關內容,條約不是好好地放在維基文庫,又不是一定文庫有百科就不能有,內容比較短就可以直接放在裏面。不然光光看哪些評論和反映,你連決定和國安法不是一樣東西還弄不拎清,遑論決定具體決定了什麼。~ƒ(方)^ρ2020年6月9日 (二) 12:30 (UTC)回覆
我壓根不知道你們在這討論,條約都是放在維基文庫,這不需要經過討論,一直以來都是,請不要誤解Wikipedia:不要包含原始資料的副本。(註:章節「授權法源」完全不必要)。-- 2020年6月9日 (二) 12:16 (UTC)回覆
@寒吉已撮寫。--Cmsth11126a02留言2020年6月9日 (二) 12:30 (UTC)回覆
你用的很好,上面有人不會寫條目。-- 2020年6月9日 (二) 13:24 (UTC)回覆

三百萬or三千萬

根據其電子版來看應是「三百萬」,故刪除「三千萬」的描述,以及與「三千萬」有關的來源所述內容,因其來源已屬不可靠。——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20年6月12日 (五) 14:01 (UTC)回覆

關於刪除首段回應相關內容的說明

最初版本並沒有這些回應,且論述偏頗,觀正文下方「回應」一欄,支持與批評同樣存在,首段只列出批評內容違反中立性原則。且首段內容在下方都有,重複,故刪除。至於造成的下方內容來源缺失,麻煩當初添加首段的人在下文「回應」一欄相關段落自行添回。——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20年6月15日 (一) 13:43 (UTC)回覆

下方缺失來源已全部補回,也請相關人士不要再做類似誤導讀者的行為。——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20年6月15日 (一) 13:55 (UTC)回覆

@UniversehkWpcpeyStreetdeck請執意在首段添加外界反對的諸位回答本人四個問題:添加內容是否一開始不存在?添加內容是否只有反對聲音沒有支持意見?事實上對此決定是否只有反對聲音沒有支持意見?添加內容是否在下方不存在而必須在首段體現?——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20年6月16日 (二) 06:40 (UTC)回覆

因為編輯戰再次被管理員全保護,責任由執意添加原先不存在內容的人士承擔。——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20年6月16日 (二) 08:06 (UTC)回覆

你可以適量,合比例加入支持者聲音(雖然除了中共和香港親中派外支持聲音非常有限),但請不要淡化你不認同之持份者的聲音,維基百科不是妳用來宣傳政治論點的地方。如果你不再刻意刪去首段部分描述全球各國反對聲音的段落,我可以適量增加支持聲音,但假如閣下繼續使用維基百科宣傳政治論點,或者無故刪去具有有效資料來源的內容,我將將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要求管理員對你作出封禁。Allen Uhomist留言2020年6月16日 (二) 23:05 (UTC)回覆

  • (!)意見:維基百科不是用來宣傳政治論點的地方。引言全部都是事實論述,第一段介紹這個《決定》是什麼,第二段講述《決定》的內容,沒有展示任何一方的觀點,您的編輯當中顯然只加入了反對聲音,看不出來哪裏是「平衡做法」了,所謂的「各方聲音」,在您的編輯後,引言變得只有反對一方的聲音。您這種內容顯然更適合在「各方反應」章節中出現。如果您執意要在引言中加觀點,一兩句話高度總結「各方反應」章節內容即可。--Gaosong2101留言2020年6月17日 (三) 05:09 (UTC)回覆
  • (!)意見:引言顯然並不適合放置任何一方的觀點,應用對於該決定的客觀事實説明。無論是支持還是反對的聲音都應放在適合的位置,如條目的「各方反應」一節就屬於適合的位置。--Jacky Cheung留言2020年6月20日 (六) 10:31 (UTC)回覆

編輯請求 2020-06-18

  請求已處理

頂部導航模版,將連結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曾晉哲反對五個一留言·Q2020年6月18日 (四) 07:08 (UTC)回覆

第三次編輯請求

  請求已處理

此條目第二次被全保護,為此請求管理員添加以下內容:

建議在「各方反應→中國大陸」添加以下內容:

6月16日至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楊潔篪應約同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在夏威夷舉行對話。楊潔篪在談及制定港版國安法時表示,包括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在內的香港事務純屬中國內政,中方推進涉港國安立法的決心堅定不移。他指出,中方堅決反對美方干預香港事務的言行,堅決反對七國集團外長就涉港問題發表的聲明[1]

建議在「各方反應→其他」添加以下內容:

6月17日,七國集團成員國外交部長及歐盟高級代表發表聯合聲明,嚴重關切中國全國人大推行港版國安法,敦促北京重新考慮這一決定。聯合聲明指出,中國的決定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中英聯合聲明》原則下的國際承諾,並嚴重危害「一國兩制」原則和香港的高度自治,破壞香港多年來得以蓬勃發展和成功的制度[2]

參考資料

  1. ^ 蓬佩奥杨洁篪夏威夷会面 涉及台湾香港新疆等诸多议题. BBC News 中文. 2020-06-18 [2020-06-18] (中文(簡體)). 
  2. ^ 李澄欣; 楊威廉. G7联合声明反对港版国安法 英警告制裁. 德國之聲中文網. 2020-06-18 [2020-06-18]. 

--Shwangtianyuan 北京加油 2020年6月18日 (四) 16:04 (UTC)回覆

(~)補充根據事件發展,現再請求添加如下內容(對應章節:「各方反應→歐洲聯盟成員國」):

6月19日,歐洲議會以565票贊成、34票反對、62票棄權通過抗議香港國安法的議案,議案明確假如中國實施香港國安法,歐盟應入稟海牙國際法院,並利用經濟方式勸阻中國中央政府[1]

參考資料

  1. ^ 欧洲议会:大陆若实施港版国安法 欧盟应入禀国际法院. 聯合早報. 2020-06-20 [2020-06-20] (中文(簡體)). 

--Shwangtianyuan 北京加油 2020年6月20日 (六) 16:08 (UTC)回覆

此請求向條目中添加了實質性內容,根據編輯請求的要求,需等待討論共識。--Tiger留言2020年6月19日 (五) 12:36 (UTC)回覆
 完成Special:Diff/60346256,既有支持意見,又久未見反對,眼下認為共識成立。如有反對意見,請即提出並通知管理員移除本請求中添加的內容。--Tiger留言2020年6月30日 (二) 00:27 (UTC)回覆

編輯請求 2020-06-19

  請求已處理

在外部連接標題當中加入

{{wikinews|Category:港版國安法|港區國安法}}

--Kitabc12345 討論 海南 打卡 2020年6月19日 (五) 11:39 (UTC)回覆

首先@PastorPsy326Wpcpey痛心疾首Walter GrassrootDavidHuai1999:@StarryHome方的1P:等討論過的人。

有人認為多媒體內容給予支持觀點不合比例的比重、也有人不同意。為此有一輪編輯爭議。我同意PastorPsy326的看法(多媒體內容給予支持觀點不合比例的比重),因多媒體內容比純文字更影響條目內容的傾向。

歡迎各位在下方討論。

--Cmsth11126a02留言2020年6月12日 (五) 04:54 (UTC)回覆

整合一下我在不同場合提出過的論點。

  1. 考慮到有讀者會直接跳過多媒體,文字及多媒體內容需要分別符合中立原則。
  2. 中立原則具凌駕性,來源可靠、缺乏反對觀點的多媒體、某機構願意開放版權等都不是違反中立原則的合理原因。
  3. 比起訪問和發言片段,內文加入撮要對條目更有價值,而且這類片段篇幅甚長,極容易擾亂觀點平衡。
  4. 若希望以訪問片段呈現某人接受訪問的事實,則無需於說明描述該觀點,並應以截圖等代替,同時亦需符合對事實描述的中立原則。
  5. 官方內容我接受可以酌量保留,但不宜過多。

(補充個人立場:目前條目多媒體內容明顯失衡,而且對條目附加價值甚低,大部分詳細發言片段不應該保留。) --PastorPsy326留言2020年6月12日 (五) 05:19 (UTC)回覆

  • 謝邀。提醒閣下,不要為了WP:POINT而干擾維基百科的條目增加WP:可靠來源,刪除來源從來不是維基百科提倡的方向。我理解閣下及美方對於此法案的不滿、焦慮與悲慟,特別是介於去年美方在香港這片土地上的所作所為。但這裏是維基百科而不是所謂民主的角斗場,歷史的方向並非你我幾言幾語所能扭轉的。第六次旗幟鮮明地表示,我歡迎各方朋友/敵人能夠在任何條目中增加可靠來源和可靠資料。我理解閣下年輕衝動,和您的很多前輩一樣,想騎在我脖子上指揮。請閣下參考一下我的歷史編輯量,再請預估一下閣下及貴派整體的力量,預估一下是否能直接吞下我這塊老骨頭。 🌜山西特產批發零售™️🌽🌶️🍎🍠🐓🐐留言2020年6月12日 (五) 13:59 (UTC)回覆
視頻暫未有太大問題(當然若有繁體中文版為佳)。不過個人認為只要放置「代表性」的視頻以支持觀點即可,不需要放太多(舉極端例子:如果全國各地都有反港獨活動且均有新聞,無需全員視頻放入條目中),其餘的可用ref作為可靠新聞來源放入。不知道@Walter Grassroot:,認為如何?另:我來這裏是為了探討條目問題的,無意將任何人比較或取代之。至少您也讓我得以冷靜, 謝謝您--Starry🌟Home🏠連儂牆✍️▫武肺疫情☣️ 2020年6月12日 (五) 17:40 (UTC)回覆
(~)補充在此條目內(大致各觀點平等),如果是在表述(親)中國官方的觀點下,用此視頻無問題,僅注意不用過多即可。但如果是「文藝界」、「法律界」等表述不同職業人士的觀點,可能有不同人士意見相左,此時應引入不同觀點的多媒體(若有)以平衡。--Starry🌟Home🏠連儂牆✍️▫武肺疫情☣️ 2020年6月12日 (五) 17:45 (UTC)回覆
@Walter Grassroot:請您再看一下。--Starry🌟Home🏠連儂牆✍️▫武肺疫情☣️ 2020年6月14日 (日) 00:31 (UTC)回覆
我反而不明白,本站點的中立的並不是站隊,而展現觀點的比重,而且前提是除非另一方觀點在來源彰顯上也同樣重要,否則可能會被當成少數觀點。既然認為所謂少數觀點也同樣多,為什麼不是增加這些少數觀點來源,而是削多數觀點的來源?  囧rz...——Sakamotosan路過圍觀杯弓蛇影| 避免做作,免敬 2020年6月12日 (五) 14:45 (UTC)回覆
「來源」不等於「多媒體來源」,最重要的分別是後者資料納入維基百科時有嚴格的版權限制。目前條目正文觀點比例相對恰當,而且來源充分,但此比例顯然與多媒體內容比例相差甚遠,反映這根本不是甚麼多數少數觀點的問題,而是版權要求導致可用多媒體數量側重支持方。正如我於上面第二點提及,各種有利於取得闡述某觀點的多媒體文件的客觀或主觀條件都不可成為違反中立原則的藉口。況且要取得過去事件記錄,除非現有版權擁有者同意,否則維基百科不可能獲得這些材料,難道條目的中立性是要取決於這些傳媒是否同意?你要是有甚麼途徑取得外國記者會的片段,或是闡述反對觀點的訪問,而又符合版權要求,我倒是有興趣知道,我也相信大家會欣然接受條目內有更多多媒體。(雖然我始終認為訪問片段比不上文字撮要價值高,但符合中立原則下,我也不會怎麼反對)--PastorPsy326留言2020年6月12日 (五) 17:45 (UTC)回覆
我在上面Wikipedia:互助客棧/條目探討/存檔/2020年6月#是否應該對條目內的影片數量加以限制提到了這個問題,大家可以上移去看一下。我認為多媒體決不能代替參考來源。且我懷疑在沒有YouTube Premium會員的情況下下載視頻涉嫌違反YouTube的服務條款。在中立性方面,幾乎所有的多媒體都來自於中新網的YouTube頻道,而使用同一媒體的視頻,並佔滿所有有關中央政府、香港政府與建制派章節,勢必有侵害中立性之虞。KYZ 2020年6月14日 (日) 22:34 (UTC)回覆
DavidHuai1999您都說了媒體文件只能做參考輔助作用,那完善條目內容能不能把視頻的評論部分擇入條目正文內?--KYZ 2020年6月15日 (一) 07:30 (UTC)回覆

@Walter Grassroot上次您沒有回應,這次在編輯戰之前,能不能好好探討多媒體比重的問題呢?--Starry🌟Home🏠兜兜轉轉返到原點🏴 2020年7月1日 (三) 16:25 (UTC)回覆
(:)回應(-)反對所有為了刻意「港立」、「台立」而追求的中立。🌜山西特產批發零售™️🌽🌶️🍎🍠🐓🐐留言2020年7月1日 (三) 23:56 (UTC)回覆
@Walter Grassroot您可能還沒有看我之前提出的想法吧,我在這裏再說一遍:
  • 「視頻暫未有太大問題(當然若有繁體中文版為佳)。不過個人認為只要放置「代表性」的視頻以支持觀點即可,不需要放太多(舉極端例子:如果全國各地都有反港獨活動且均有新聞,無需全員視頻放入條目中),其餘的可用ref作為可靠新聞來源放入。」
  • 「在此條目內(大致各觀點平等),如果是在表述(親)中國官方的觀點下,用此視頻無問題,僅注意不用過多即可。但如果是「文藝界」、「法律界」等表述不同職業人士的觀點,可能有不同人士意見相左,此時應引入不同觀點的多媒體(若有)以平衡。」
中立當然是維基百科所追求的,我也不會去說把所有的中國大陸多媒體刪掉。至於刻意「港立」、「台立」的問題,我不想多做評論,這是您的觀點。但是如果條目內所有多媒體都只有支持的一個觀點,您就認為中立嗎?--Starry🌟Home🏠兜兜轉轉返到原點🏴 2020年7月2日 (四) 11:15 (UTC)回覆
(~)補充:我主張以視頻截圖+文字描述方式替代視頻。視頻的講稿(比如「香港各界人士都支持國安法」)並不中立。我舉個例子:「大紀元新聞網」的視頻也是創用共享的,我把新聞網的視頻(內有「法輪功很受歡迎」「法輪功有益身心」之類的語句)大量放入法輪功條目內,您也認為中立嗎?--Starry🌟Home🏠兜兜轉轉返到原點🏴 2020年7月2日 (四) 11:20 (UTC)回覆
@StarryHome,您好,大妓院不是可靠來源,這個是中文維基百科已經達成的共識。當然輪子們如何撰寫他們的條目,我迄今並沒有參與到他們的核心條目和教主條目。我本來並沒把輪子的事情牽扯進來,但您提醒到了我:輪子們也喜歡通過刪除可靠來源,比如附佛外道這個條目上有過去十年我們維基編輯和輪政客的對抗。也希望您可以通過學習了解這些事實,預估一下您這樣做事的短期和長期的結果如何。🌜山西特產批發零售™️🌽🌶️🍎🍠🐓🐐留言2020年7月3日 (五) 00:03 (UTC)回覆
@Walter Grassroot對於法輪功來源,我覺得是應當避免使用的。法輪功媒體的視頻放在法輪功相關條目裏,和中共媒體的視頻放在中共相關條目裏,您認為有何不同?是否都是有利益衝突?而對於我在上述做出的提議(請看上面),您有什麼意見?我樂於傾聽您的觀點。--Starry🌟Home🏠兜兜轉轉返到原點🏴 2020年7月3日 (五) 10:20 (UTC)回覆

法輪有的寫得還可以啊,比如美國政府的美國之聲,德國的德國之聲也有介紹的資料。我只是說大妓院的不可靠而已,我從不搞絕對論。當然關於輪子,過去幾年我沒見過閣下的身影。盼望閣下就此多談談你的高見。-🌜山西特產批發零售™️🌽🌶️🍎🍠🐓🐐留言2020年7月3日 (五) 11:10 (UTC)回覆

@Walter Grassroot如果是ref來源的話,一般情況下我會避免使用法輪功媒體,法輪功有關條目,我不是很了解所以不評論,只是覺得主條目作為宗教條目有點跑題。另外,我想知道閣下對於幾個問題的看法,已助於更好溝通。
  1. 閣下認為「只要放置「代表性」的視頻以支持觀點即可,不需要放太多相關視頻」合理嗎?
  2. 閣下認為「如果是在表述(親)中國官方的觀點下,用此視頻無問題,僅注意不用過多即可。如果是「文藝界」、「法律界」等表述不同職業人士的觀點,可能有不同人士意見相左,此時應引入不同觀點的多媒體(若有)以平衡。」如何?
  3. 閣下支持「以視頻截圖+文字描述方式替代視頻」嗎?

期待您的回覆。--Starry🌟Home🏠兜兜轉轉返到原點🏴 2020年7月3日 (五) 12:27 (UTC)回覆

@Walter Grassroot兩週過去了,閣下能不能在加入視頻前,回覆一下問題呢?本人無意也不想打編輯戰導致全保護。另ping支持加入視頻的@蘇州宇文宙武-- StarryHome  2020年7月16日 (四) 12:05 (UTC)回覆
感謝提醒,我不了解發輪工的事情,最近幾個月也很少和那幫人糾纏了。單純說香港以及各類問題,我歡迎各種視頻、語音、圖片、文字等各類資料,並且不就不同資料進行優先級評價。這個也是目前方針共識的基礎。🌜山西特產批發零售™️🌽🌶️🍎🍠🐓🐐留言2020年7月16日 (四) 13:47 (UTC)回覆
私認為可保留有最高代表性的視頻避免佔用太大空間。比如視頻保留三個:說林鄭代表香港政府、梁振英和董建華二選一代表前任香港特首、其他視頻代表香港建制派。@Walter Grassroot如何?--StarryHome 2020年7月17日 (五) 01:44 (UTC)回覆
特區政府的反應:保留2個:一個是立法階段的支持,一個是施行階段的支持。--StarryHome 2020年7月17日 (五) 01:47 (UTC)回覆
您的「私認為」可以觀點保留。大家可以繼續討論,一年討論不完的可以討論三年、五年,總之,在討論之前不要刪減。目前也沒有方針支持鼓勵對條目來源的刪減。我的資料仍然數十倍於條目目前呈現的本身,只是目前沒精力和時間去做這個事情。🌜山西特產批發零售™️🌽🌶️🍎🍠🐓🐐留言2020年7月17日 (五) 02:51 (UTC)回覆
@Walter Grassroot您的「來源」是指視頻嗎?「我的資料仍然數十倍於條目目前呈現的本身,只是目前沒精力和時間去做這個事情。」,您是打算把所有視頻添加上去嗎?--StarryHome 2020年7月17日 (五) 09:11 (UTC)回覆

添加澳門特首回應

  請求已處理

該條目由於多媒體編輯戰已持續保護一段時間。在此我再次請求管理員添加如下內容(「各方反應→澳門」):

6月1日,澳門行政長官賀一誠澳門舉行的全國「兩會」精神學習傳達會上發表講話時表示,堅決擁護和支持全國人大的決定。6月25日,賀一誠在接受中國中央電視台記者採訪時表示,認為香港維護國安立法是需要的[1]

參考資料

  1. ^ 肖中仁. 澳门特区行政长官贺一诚:香港国安立法是需要的. 央視. 2020-06-25 [2020-06-26]. 

--Shwangtianyuan 北京加油 2020年6月26日 (五) 03:27 (UTC)回覆

已添加--Tiger留言2020年7月16日 (四) 12:14 (UTC)回覆

請求添加內容

  請求已處理

請求在「香港→特區政府」添加如下內容:

6月26日,教育局局長楊潤雄表示,教育局在港區國安法訂立後,會檢視如何在課程中向學生作出介紹[1]

參考資料

  1. ^ 杨润雄:国安法订立后研加入课程. 香港政府新聞網. 2020-06-27 [2020-06-27] (中文(香港)). 
已添加--Tiger留言2020年7月16日 (四) 12:14 (UTC)回覆

--Shwangtianyuan 北京加油 2020年6月27日 (六) 02:55 (UTC)回覆

關於港版國安法之「國安法」指代不明的問題

如題,根據首段,「國安法」一詞是本條目名稱所指文件的簡稱,但是該文件的目的是督促香港地方立法機關針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以及授予全國人大常委會必要時對此立法的權力,本身並無實質性操作,沒有什麼爭議性可言;而條目正文中的爭議,顯然是針對本決定欲立之法的爭議,例如限制港人權利等諸多爭議,都是圍繞一個將立而尚未成文的未來法律而言,但是並不直接涉及本決定的內容。該未來法律顯然尚未立法和實施,而本條目所描述的對象已經實施,在邏輯上衝突。此外,文中的「港版國安法」更明顯是指一香港本地法,但本決定實質上是在全國範圍內具有法律效力的中國國內法(只是因涉港而性質特殊),不存在「繞過香港本地立法機關」一說,正文中的這類表述顯然也是針對該未來法律而言,但文中指代不明,結合上下文易使讀者感到迷惑或混淆(例如誤以為本決定就已經包含了各項國安相關法條),建議進行適當處理,抑或將屬於未來真正國安法的相關爭議與評價劃分到該法自身的條目中。  — 楊雨露 2020年5月28日 (四) 13:21 (UTC)回覆

  • 這個「國安法」的確指代不明,有被傳媒持續誤傳的可能。建議儘快加上一個註釋避免混淆。--痛心疾首 2020年5月28日 (四) 14:58 (UTC)回覆
  • 我把我在那邊討論頁的留言複製過來,方便討論:「文首的簡稱於某些(雖然不是所有)來源事實上指代本條目主題,多個報導均以那些簡稱指代草案,而不是將來(相信)會出現的法律,例如[5][6],而且章節主題不是『各方評價』,而是『各方反應』,意味着應當包括針對推出本決定所引發的合理推論(包括於未來將會有按照決定第六條制定的法律)的回應。再者,決定明確指出將來按決定所立之法將會直接公佈實施,也就是『繞過香港本地立法機關』,至少有一部分批評是基於這一點,此決定本身斷不是『沒有什麼爭議性可言』(更何況單是應否就基本法23條立法也已經爭議不斷)。由於此一輪迴響確實由此決定(草案)引起,不適宜把它劃分到未來(可能會)出現的法律上。(甚至某些內容應該於兩處同時出現)」不過我同意需要加上註釋釐清,但不同意目前把這些確實存在的簡稱放進註釋內的做法。至於內文的「港版國安法」所指為何,在無法確定原評論者評論的對象時,不宜逕自揣測。--PastorPsy326留言2020年5月28日 (四) 15:27 (UTC)回覆
  • 根據人大的職權,全國人大在此例中並沒有行使立法權,「決定」行使了全國人大的決定權,也就是憲法62條中的「(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人大在決定中聲明要做的不是在香港制訂一部新的《港版國安法》,而是改變改變現行全國性法律(同上國內法)的適用範圍,通過將相關法律納入附件三以使得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全國性法律直接作用於香港。
  • 請注意,決定不是立法,決定沒有創造出任何法律,建設三峽大壩就是人大通過的決定,建設三峽大壩難道就是一部法律了嗎?附件三title已經說了名字為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所以不會是針對香港地方的單獨立法,無論怎麼樣都不可能是制訂港版法律。就末段「上述相關法律」而言,現行國安法就可以滿足其要求,何況15年立法時該法法條還專門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當年本着基本法第23條有用就說不納入附件三【1】,但授權人大常委制訂的新法是什麼尚未可知也。
  • 總而言之,人大的立法權和決定權不應受到混淆,人大在本例中從未有過立法行為,你們再怎麼錯也不會把美國的總統令和國會的法案相提並論,內文中應該儘量避免本決定等同於立法或者法案本身。
那邊討論遷移過來,修正一些內容。~ƒ(1)^ρ2020年5月28日 (四) 15:50 (UTC)回覆
  • (!)意見:現在決定怎麼是使用法律模版記述的,實屬不當。「法案起草機關」「法律類別」「立法歷程」「法律原文」完全不對呀,這是一個決定而不是法律~ƒ(1)^ρ2020年5月28日 (四) 16:06 (UTC)回覆
  • 但目前傳媒都預期不久會有法律文件的出現。我們可以多等一等。--Temp3600留言2020年6月1日 (一) 13:27 (UTC)回覆
  • 我想,參考一下中國憲法的原文,有助於我們搞清楚這個問題。為了方便,我這裏用香港法院的格式,比如62(3)指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也用一樣的格式,不會有歧義)。中國憲法62(3)提述了全國人大的最高立法權,62(16)以兜底條款提述了「最高決定權」,這一術語是大陸高中政治教科書裏的。在中華民國憲法中,對應的權利是創製權。再看67條,這裏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利,第(22)項也是一個兜底條款,是行使全國人大授權轉授的權利。所以這個東西是不是法律已經很清楚了,如果人大直接根據62(3)那就是法律,這時候文件名一定是XX法(草案)。至於上面提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XX的決定,這是常委會在行使67(3)的權利,在不違反法律原則的情況下,對《刑法》進行補充和修改。這樣擼一下就很清楚了,這次人大行使62(16),把62(3)立法權轉授給常委會,常委會再憑藉67(22)行使這個立法權。所以全國人大這次的決定,不是法律,而是一個授權。----GCMG(TALK) 2020年6月6日 (六) 14:11 (UTC)回覆
  • 有一個關聯不算太大的問題,雖然的確「港版國安法」指代對象模糊,但現在條目直接將「港版國安法」的簡稱稱為「誤用」似乎不太對吧?雖然「逃犯條例」是另一事物的(官方)名稱,我們不會在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宣稱「逃犯條例」這個簡稱是誤用。而且我不確定「港版國安法」已經另有所指是在那裏得出的結論,我認為只需要在內文明確澄清決定不是打算直接在港實施的那套法律(即現時註3內容)即可,不宜直接指某種用法為錯誤。--PastorPsy326留言2020年6月10日 (三) 03:11 (UTC)回覆
  • (!)意見:現在是不是可以平等重定向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visit(慌)^p2020年6月18日 (四) 11:42 (UTC)回覆

參考資料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佈法律,……

請求添加內容

  請求已處理

請求添加如下內容(我希望是最後一次):

  • 「各方反應→中國大陸」

6月29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中國政府譴責美方通過制裁阻撓中方推進香港國家安全立法,並決定對在涉港問題上「表現惡劣」的美方人員實施簽證限制[1]

  • 「各方反應→美國」

6月26日,美國國務卿蓬佩奧發表聲明,表示華府將會對有份損害香港高度自治的一些現任及前任中共官員,實施簽證限制[2][3]

參考資料

--Shwangtianyuan 北京加油 2020年6月29日 (一) 15:33 (UTC)回覆

已添加--Tiger留言2020年7月16日 (四) 12:14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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