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中國古代政府對其職員的資歷、功績等進行評估,以定其職位的等第和升貶的行為[1]。《晉書·張軌傳》:「征西大將軍亮上疏,言陳寓等冒險遠至,宜蒙銓敘,詔除寓西平相。」,又指批評議論而排次第,《南朝宋·裴松之·上三國志注表》:「壽書銓敘可觀,事多審正。」 ,相等於現今的人力資源管理中的績效考核。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務人員之銓敘為考試院掌理事項之一。銓者,權也,亦即權衡之意;敘者,序也,亦即序列之意。銓敘者,指銓定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條件,依法敘定其等級俸給之謂。又依「考試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考試院設銓敘部,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銓敘部組織法」第1條規定,銓敘部掌理全國公務人員之銓敘事項。

英屬香港的政治架構內亦有銓敍科,隸屬布政司署,首長為銓敍司。1991年6月後改稱公務員事務科,首長為公務員事務司。香港主權移交後,公務員事務局成立,專責公務員事務。

參考文獻

  1. ^ 林煌達. 宋代恩赦與貶降官員的敘用 (PDF). 2012年.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