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師大合唱團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合唱團(英語: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Chorus、NTNU Chorus),簡稱臺師大合唱團、師大合唱,是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社團之一。成立於1960年,是臺灣合唱界極為活躍的學生合唱團體,主要採混聲合唱的形式,同時亦有男聲團、女聲團等編制。
近年,臺師大合唱團均報名參加全國音樂大賽,並屢獲優等;此外,每學期亦會舉辦期末音樂會、暑期巡迴演唱等大型活動,更獲邀參與校內外各大活動公演,廣獲大眾喜愛。在2020年12月12日於臺師大禮堂舉辦的師大合唱團六十週年團慶,也見證了該團悠遊長達一甲子的光輝歷史。[1]
歷史沿革
1960年,由臺師大音樂系同學籌組,經學校核定後正式成立,定名為「臺師大心韻合唱團」。
1966年,音樂系同學功成身退,除指揮、伴奏多仍聘音樂系同學擔任外,其他幹部及團員均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其他各系同學組成。
1971年,正式改組定名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合唱團」,團員須經甄試合格入團(現為自由入團)。
1991年,恢復暑期巡迴公益活動,為驗收團員一年來的成果,也將美好的音樂分享到台灣各地,並列為本團年度最大活動。
1999年,90級幹部將原由大三擔任幹部改制為大二擔任。
現今,幹部不限任意年級擔任,惟團長、副團長不得為應屆畢業生。
社團組織
臺師大合唱團隸屬於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事務處的課外活動組,主要由理事會、監事會、指導老師和團員所構成,理事會下設有一位理事長,即團長,以及五個常務股,分別是音樂股、文宣股、公關股、總務股和活動股,各設股長一名;監事會依團員人數比例經過幹部改選選定,設有監事長一名,其他詳細組織介紹請參照臺師大合唱團組織章程。
臺師大合唱團自第40屆以來的歷屆團長名單如下:
屆數 | 團長 | 系級 |
---|---|---|
40th | 劉家惠 | 國文91 |
41st | 陳彥婷 | 社教92 |
42nd | 賴佩君 | 美術93 |
43rd | 謝依恬 | 地科94 |
44th | 鄭伉妙 | 地理95 |
45th | 陳安頎 | 英語96 |
46th | 賴威成 | 機電97 |
47th | 陳立偉 | |
48th | 鍾佩真 | 英語99 |
49th | 黃昱森 | 地理100 |
50th | 劉郁棋 | 地理101 |
51st | 卓邵仲豪 | 美術101 |
52nd | 許伯瑋 | |
53rd | 江宇雯 | 社教104 |
54th | 王瀅綾 | 社教104 |
55th | 趙睦民 | 地理106 |
56th | 林怡葶 | 教育107 |
57th | 高御維 | 人發108 |
58th | 鍾秉諭 | 地理109 |
59th | 謝長亨 | 公領110 |
60th | 王金樂 | 地科111 |
61st | 王士銓 | 教院112 |
62nd | 呂彥蓁 | 國文113 |
63rd | 林怡睿 | 圖傳113 |
64th |
年度活動
臺師大合唱團每年舉辦多項活動,各屆活動特色及性質不一,由當屆幹部討論之。其中較重要者,包括期末公演、寒訓、全國學生音樂比賽、迎新晚會、送舊、團慶、團遊等、暑巡等。
- 迎新系列活動:每年九月上旬至九月底,包括社團迎新以及迎新晚會,社團迎新又分為動態與靜態:動態為上台演出形式;靜態則是博覽會擺攤形式,以達招生宣傳目的。另有迎新晚會,以表演、團康活動和實際教唱等活動介紹臺師大合唱團,邀請新生加入。
- 期中出遊:即團遊,是除歌唱以外,主要為團康旅遊性質的活動。通常為期一天,但第49屆幹部舉辦的2009《風合日栗》期中出遊為團史上兩天一夜大規模首例。
- 期末音樂會(期末公演):學期末舉辦音樂會,展現一學期例會練唱成果。有時也接受外團邀請,舉辦聯合音樂會。如2017年《吾聲始揚》由臺師大、政大、東吾及陽明四校合唱團共同舉辦。
- 寒期訓練營:寒假期間舉辦音樂營,主要提升團員的樂理基礎以及歌唱能力,準備三月到來的全國音樂比賽。
- 幹部訓練:簡稱幹訓,為監事會所舉辦,通常是兩天一夜的形式、在校外舉行。幹訓目的為教導未來的新幹部成員,如何在未來一年經營臺師大合唱團,內容包括會議流程與須知、行政相關事宜處理,以及各種年度活動舉辦須知等等,並安排新幹部實際參與團康及各項活動帶領規劃。
- 送舊:為即將畢業的團員們舉辦送舊晚會,當屆團員與畢業團員皆會準備歌曲演出,並佐以梅酒與哈蜜瓜代表惜別之情,在夜光中以星光夜語為在師大合唱團所度過的歲月畫下完美句點。
- 暑期巡迴演唱:通常在暑假期間舉辦,由四至五天的暑訓、五至七天的暑巡和主場演唱會所組成,為臺師大合唱團年度最大盛事。團員將走出校園,拜訪台灣各地育幼院及護理之家等機構,舉辦慈善演唱,學習服務與關懷。並利用演出之餘,參觀當地的風采,增進團員對鄉土的認識。
- 團慶:每五年舉辦一次,將邀請歷屆師大合唱團的團員們參加,新舊幹部也可以互相認識交流。上一次團慶為2020年慶祝師大合唱團六十週年的《六〇望繁 — 一甲子的約定》。
此外,臺師大合唱團也曾舉辦系際合唱比賽、合唱週等活動。
組織章程
臺師大合唱團組織章程自 1972 年在團員大會通過後至 2017 年間,共經歷了十一次的修訂。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第七次修訂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年第八次修訂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第三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第九次修訂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第四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第十次修訂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第五次修訂 中華民國一〇六年第十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六次修訂
目前的組織章程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團名
本團定名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合唱團」(以下簡稱本團)。
第二條 宗旨
本團以提高音樂素養,倡導音樂風氣,培養音樂欣賞興趣為宗旨。
第二章 團員
第三條 團員資格
凡贊成本團宗旨,懷抱對音樂及歌唱之熱情並經入團試音合格者,得為本團團員。
入團試音辦法由理監事會另定細則行之。
第四條 退團
凡團員之違反團規,或無故缺席達三分之一者,經由理監事會議決,予以警告或除名之。
作為享有本團團員權利之依據,團規由理監事會另行細則行之。
第五條 獎懲
學期末時,理事會得就團員之表現,報請學校獎懲之。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權利
本團團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團各項活動。
(四)借用團產。
唯活動人數受限制時,練唱出席較高之團員享有優先權。
團產使用辦法由理監事會另行細則定之。
第七條 義務
本團團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團團規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團經選舉過程所委任之職務。
(三)參加所規定之集會及練唱。
(四)繳交團費。
第四章 組織
第八條 團員大會
本團設團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團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九條 理事會
本團設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
理事會由團務理事兩人及常務理事組成。
常務理事由團員大會選舉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常務理事改選辦法由監事會另訂之。
理事會成員應具團員身分。
常務理事人數由團員人數決定,若團員人數在41人(含)以上者設常務理事七人,團員人數在40(含)以下者設常務理事五人。
達以下情況者,前任監事會可視情況調整常務理事當選人數。
(一)團員人數過多或過少。
(二)參選人數過多或過少。
(三)其他原因。
其他原因由理監事會另訂之。
第十條 團長
團長、副團長各一人,由理事會互選之。團長綜理團務,副團長襄助之。
團長、副團長不得為應屆畢業生。團長、副團長職務得連選連任一次。
第十一條 團務理事
團務理事由前任理監事會就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或以上者選之,
由團員大會聘之,以協助團務之推展:
(一)曾任常務理事。
(二)曾擔任本團各組組長。
(三)曾擔任本團各項活動之負責人。
第十二條 監事會
本團設監事會為最高監督機構,監督理事會行事。
監事由團員大會選舉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監事會成員應具團員身分。
監事人數由團員人數決定,若團員人數在41人(含)以上者設監事五人,團員人數在40(含)以下者設監事三人。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監事不得兼任本團其它行政職務。
達以下情況者,前任監事會可視情況調整監事當選人數。
(一)團員人數過多或過少。
(二)參選人數過多或過少。
(三)其他原因。
其他原因由理監事會另訂之。
第十三條 指導老師
本團置指導老師一名,由理事會遴選之,後請學務處通過後聘任之,以指導本團事務。
第十四條 指揮
本團得置指揮一至兩名,由理事會遴聘國內外音樂家任之,以指導本團音樂性活動。
第十五條 學生指揮
本團得置學生指揮若干名。由指揮老師與理事會就團員中遴選。
第十六條 伴奏
本團置伴奏若干名,擔任練唱、演唱及比賽時的伴奏,遴選辦法由指揮老師及理事會決定。
伴奏具團員身份,惟不必繳交團費。
第十七條 顧問
本團得置顧問若干名,由理事會聘請國內外知名音樂家擔任之。
第十八條 行政組織
本團設下列各組,以協助理事會處理團務:
(一)音樂組:負責本團之譜務、協助音樂發展、練唱等事宜。
(二)文書組:負責本團之資料、編輯、記錄及攝影等事宜。
(三)公關組:負責本團人事、對內之聯絡、對外之公關等事宜。
(四)宣傳組:負責本團之宣傳事宜。
(五)總務組:負責本團之出納、會計、團產管理、庶務等事宜。
(六)活動組:負責本團之康樂、服務、家族等事宜。
各組設組長一人,由理事會就團員中遴聘之。各組得置組員若干名,
由組長提請理事會聘任之。組長及組員任期均為一年。
第十九條 給薪
本團理監事及各組幹部均為義務職。
第廿條 監事去職
本團監事如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解任,並由團員大會補選之:
(一)因不得已事故,經理監事會議決准令其退職者。
(二)違反法令、團規,經理監事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三)集會例會無故缺席達八分之一,經理監事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第廿一條 理事去職
本團理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解任,並由團員大會補選之:
(一)因不得已事故,經理監事會議決準令其退職者。
(二)違反法令、團規,經理監事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三)集會例會無故缺席達八分之一,經理監事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四)所有現任團員可因嚴重忽略職務等因,提出改選提案。
第廿二條 幹部去職
本團各幹部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經理監事會議決解任之,並由理事會補選之:
(一)因不得已事故,提出辭呈者。
(二)違反法令、團規,阻礙團務,有損團譽者。
(三)集會例會無故達八分之一者。
(四)所有現任團員可因嚴重忽略職務等因,提出改選提案。
第五章 會議
第廿三條 團員大會
本團設團員大會,由全體團員組成,現任團長主持。
團長每學年召開一次,商討各項團務之施行、修改章程、選舉下一學年度理監事。
必要時得由團長或監事長召開臨時會議。
第廿四條 幹部會議
本團設幹部會議,由理事及各組組長組成之,每學期召開數次,共商各項團務之施行。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廿五條 理監事會
本團設理監事會議,由團長召集之。每學期召開兩次,以商討各項團務之計劃考核事宜。
若有需要得由理事會或由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章 經費
第廿六條 經費來源
本團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學校核准之補助費。
(二)團員繳交之團費。
(三)自由樂捐。
(四)基金之滋息。
(五)廣告贊助。
第七章 章程修訂
第廿七條 修訂章程
本章程得視情況修訂,其修定程序如下:
(一)由幹部或監事會題出修訂草案,交由理監事會通過,再經團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團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施行之。
(二)團員亦可提出修正案。經團員五分之一連署後,報請監事會,召開團員大會,經團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團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施行之。
第八章 附則
第廿八條 細則
本團各項行事細則由各組幹部另訂之。
第廿九條 牴觸
本章程與學校章程牴觸時,依學校規章辦理之。
第卅條 施行
本章程經團員大會通過,提請學務處核准後施行之,修正亦同。
第卅一條 公佈
由幹部另訂之細則,符合以下情況者,需明文公佈,並向團員宣讀。
(一)與團員權利直接相關者。
(二)與團員權利間接相關,但有重大影響力者。
(三)其他。
細則需在正式施行前一週公佈。